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退赔与没收竞合
字数 1793 2025-12-17 16:12:09
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退赔与没收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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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退赔”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将其通过违法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主动或依行政机关决定、法院判决,返还给受损的合法权利人(如消费者、被侵权人),以弥补其损失。其核心功能是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承担,旨在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特定法律关系,保护具体受害人的财产权益。
-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一种财产罚。其核心功能是剥夺非法利益、消除违法经济动因、维护公共秩序和行政管理的权威,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 “竞合”在此处特指,在同一个行政违法案件中,涉及对同一笔“违法所得”款项,同时存在需要向受害人“退赔”和需要被国家“没收”两种法律处理要求,从而在有限的款项上产生责任履行上的冲突与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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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冲突与处理原则
- 冲突本质:当违法行为人的可执行财产(特别是其违法所得部分)不足以同时满足向受害人的全额退赔和向国家的全额没收时,应当优先保障哪一种责任?
- 基本原则:退赔优先于没收。我国法律实践遵循“民事责任(或刑事退赔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没收)”的原则。这主要基于以下法理和规定:
- 权利救济优先:与维护不特定公共利益的国家没收权相比,对具体受害人遭受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填补,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更优先、更迫切的保护。
- 法理依据:此原则是“私权优先”和“损害填补优先”理念的体现。在财产责任冲突时,弥补已造成的实际损害通常优先于施加惩罚。
- 法律指引:虽然《行政处罚法》未直接规定,但《刑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民事赔偿、退赔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原则。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法理参照上,这一原则被普遍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也规定了民事财产责任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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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适用情形与程序
- 情形一:退赔与没收指向同一笔款项,且行为人财产充足。
- 处理:应分别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时,若已知悉存在明确受害人和退赔义务,应在决定书中予以载明,或通过调查确认退赔已履行。理论上二者可并行,但实际执行中可能涉及先后顺序。
- 情形二:退赔与没收指向同一笔款项,但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同时履行。
- 处理:必须优先保障对受害人的退赔。行政机关在调查环节,应查明违法所得的去向、行为人的总财产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受害人。若有受害人主张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收决定前,应告知其可通过民事途径等主张退赔,或依职权协调。
- 程序衔接:
-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若发现需退赔,可责令违法行为人退赔。退赔完成或达成协议后,就剩余部分(即未被退赔的违法所得)作出没收决定。若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则“没收”的基础丧失,不应再作出没收决定。
-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会依法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行政机关应等待刑事程序终结,根据生效判决确认的退赔情况,再对未被判决退赔或退赔后的剩余违法所得部分,决定是否予以没收。
- 执行阶段:若行政处罚决定(含没收)已作出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受害人提出退赔诉求并获得执行依据(如生效民事判决),在财产分配时,退赔部分应优先于没收部分受偿。
- 情形一:退赔与没收指向同一笔款项,且行为人财产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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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与注意事项
- 退赔范围的确认:并非所有支付给违法行为人的款项都需退赔。只有支付方是受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无过错的合法权利人,其支付的、构成其损失部分的款项才属于应退赔范围。例如,在欺诈销售中消费者支付的货款;而在双方均违法的非法交易中,支付方可能无权获得退赔。
- “成本”扣除问题的关联: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扣除“成本”存在不同规定。但即便在“全部销售收入”均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如果该销售收入来源于对受害人的欺诈等,该“全部收入”在概念上也可能同时构成应退赔的总额。此时,优先退赔意味着将全部或大部分款项返还受害人,国家没收的可能是零或少量余额。
- 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时,不能仅关注违法事实和没收,还应主动或依申请审查是否存在受害人及退赔情况,并在处罚决定中对此有所体现,避免作出无法执行或侵犯受害人权益的没收决定。
- 与刑罚的协调:在行刑衔接案件中,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与刑罚中的“责令退赔”、“追缴”或“没收财产”也可能竞合,需严格遵循刑事裁判优先及刑事退赔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