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调查”
-
基本概念
“环境行政调查”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为实施环境管理、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依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如企业、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以及环境事件的起因、过程、后果等进行查证、核实、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环境行政管理中最基础、最频繁的执法环节,是后续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
法律依据与启动方式
其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调查的启动主要基于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主动启动,即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例行检查中发现问题,或通过自动监测、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获取违法线索后,主动决定立案调查;二是依申请被动启动,通常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相关联,如对排污许可申请的核实、对环评文件真实性的核查等。 -
调查程序与主要内容
环境行政调查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公正和相对人权益。基本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对初步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正式调查)、调查准备(确定调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调查事由与权利义务)、实施调查(核心环节)、调查终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进入场所,勘察污染源、环保设施),询问当事人与证人(制作笔录),采样监测(采集水、气、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调取与查阅资料(复制生产记录、环评文件、验收报告、运行台账、用电记录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封存固定)。 -
调查措施与权力边界
为保障调查顺利进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调查权力,如现场检查权、询问权、查阅复制权、采样监测权、证据登记保存权等。但同时,这些权力也有明确的边界。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必须与案件相关,不得滥用;采取登记保存等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期限,并出具清单;不得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调查中,也有义务为举报人等信息提供者保密。 -
调查结果的法律效力与后续衔接
调查本身不直接设定或剥夺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但其形成的调查结论和证据材料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它是作出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根据调查结果的不同,案件将流向不同程序:若查明存在违法行为,则可能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如罚款、责令停产)、行政命令程序(如责令限期治理、限制生产);若未发现违法,则予以结案;若发现涉嫌构成环境犯罪(如严重污染环境罪),则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救济
在调查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既承担义务也享有权利。其主要义务是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弄虚作假。其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了解调查原因、依据)、陈述申辩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要求保密权、对调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权。若相对人认为调查程序严重违法(如无证调查、单人执法、暴力取证)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