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汇编中的选择性条款
字数 1274 2025-12-17 17:48:01

法律汇编中的选择性条款

  1. 基本概念:选择性条款是法律文本中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或适用条件,并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如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特定法律规范。它是法律赋予选择权的体现,与“强制性条款”相对,旨在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个案需求。

  2. 核心特征与识别:其核心特征是“可选择性”和“授权性”。识别一个条款是否为选择性条款,通常可查找诸如“可以”、“有权”、“……或者……”等标志性词语。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或者”连接了两个可选的管辖法院,即为典型的选择性条款。它不要求必须选择A或必须选择B,而是提供了选项。

  3. 主要类型

    • 行为模式选择:赋予主体选择不同行为方式的权利。如,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 法律后果选择: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主体在不同法律后果间选择。如,合同违约后,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 程序路径选择:提供不同的法律程序或救济途径。如上文所述的管辖权选择,或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 适用条件选择:条款本身规定了若干适用条件,满足其一即可适用该条款。
  4. 立法功能与价值

    • 尊重意思自治:在民事、商事法律领域,选择性条款是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体现,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作出安排。
    • 增强法律适应性:面对多样化的社会情境,提供选项能使法律更灵活地适用于不同个案,避免“一刀切”带来的僵化或不公。
    • 提高执法效率:在行政法领域,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选择权(如处罚种类的选择),有助于其根据违法情节采取最适当的措施。
    • 分流程序压力:如允许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有助于分流司法案件,优化资源配置。
  5. 适用限制与解释规则:选择性条款的“选择”并非绝对自由,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 选择范围的法定性:所有选项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创设法外选项。
    • 禁止权利滥用:选择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 程序约束:选择一旦依法作出并产生信赖利益,通常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尤其在涉及对方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时。
    • 解释倾向:当对选择性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若涉及公民、法人权利,解释上通常倾向于对权利主体更有利或限制更少的选择;若涉及行政权力,则需作限制性解释,防止权力滥用。
  6. 与相关条款的辨析

    • 与“任意性条款”:两者高度重合,常可互换使用。细微差别在于,“任意性条款”更强调对当事人意愿的完全尊重(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排除适用),而“选择性条款”更侧重于在法定框架内提供多个选项。
    • 与“强制性条款”:这是根本对立关系。强制性条款使用“必须”、“应当”、“禁止”等词语,不允许主体自行选择或变更。
    • 与“裁量性条款”:选择性条款多赋予平等主体之间的选择权;而裁量性条款主要指赋予行政机关在决定内容(如罚款数额)、程序、时间等方面进行判断选择的权力,属于行政权运作的范畴。
法律汇编中的选择性条款 基本概念 :选择性条款是法律文本中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或适用条件,并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如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特定法律规范。它是法律赋予选择权的体现,与“强制性条款”相对,旨在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个案需求。 核心特征与识别 :其核心特征是“可选择性”和“授权性”。识别一个条款是否为选择性条款,通常可查找诸如“可以”、“有权”、“……或者……”等标志性词语。例如,“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或者”连接了两个可选的管辖法院,即为典型的选择性条款。它不要求必须选择A或必须选择B,而是提供了选项。 主要类型 : 行为模式选择 :赋予主体选择不同行为方式的权利。如,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法律后果选择 :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主体在不同法律后果间选择。如,合同违约后,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程序路径选择 :提供不同的法律程序或救济途径。如上文所述的管辖权选择,或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适用条件选择 :条款本身规定了若干适用条件,满足其一即可适用该条款。 立法功能与价值 : 尊重意思自治 :在民事、商事法律领域,选择性条款是私法自治原则的直接体现,允许当事人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作出安排。 增强法律适应性 :面对多样化的社会情境,提供选项能使法律更灵活地适用于不同个案,避免“一刀切”带来的僵化或不公。 提高执法效率 :在行政法领域,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选择权(如处罚种类的选择),有助于其根据违法情节采取最适当的措施。 分流程序压力 :如允许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有助于分流司法案件,优化资源配置。 适用限制与解释规则 :选择性条款的“选择”并非绝对自由,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选择范围的法定性 :所有选项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创设法外选项。 禁止权利滥用 :选择权的行使不得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程序约束 :选择一旦依法作出并产生信赖利益,通常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尤其在涉及对方当事人或行政相对人时。 解释倾向 :当对选择性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若涉及公民、法人权利,解释上通常倾向于对权利主体更有利或限制更少的选择;若涉及行政权力,则需作限制性解释,防止权力滥用。 与相关条款的辨析 : 与“任意性条款” :两者高度重合,常可互换使用。细微差别在于,“任意性条款”更强调对当事人意愿的完全尊重(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排除适用),而“选择性条款”更侧重于在法定框架内提供多个选项。 与“强制性条款” :这是根本对立关系。强制性条款使用“必须”、“应当”、“禁止”等词语,不允许主体自行选择或变更。 与“裁量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多赋予平等主体之间的选择权;而裁量性条款主要指赋予行政机关在决定内容(如罚款数额)、程序、时间等方面进行判断选择的权力,属于行政权运作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