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的承保险别
字数 1555 2025-12-17 18:14:38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的承保险别

  1. 基本概念与设立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MIGA及其承保险别。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于1988年成立。其核心宗旨是通过为非商业性投资风险提供担保(即“承保”或“保险”),来促进生产性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这里所说的“承保险别”,特指MIGA为合格投资者向合格东道国进行的合格投资所承保的、由公约明确定义的非商业性风险类型。理解这些险别,是理解MIGA如何运作以鼓励国际投资的关键第一步。

  2. 主要承保险别详解(一):货币汇兑险与征收及类似措施险
    接下来,我们逐一剖析MIGA公约明确规定的四大核心非商业性风险类别。这是理解其承保范围的核心。

    • 货币汇兑险:这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当地货币利润、资本或其他与投资有关的资金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这里的关键在于“限制”,包括积极的禁止、不合理的延迟,以及不利的汇率。但需注意,货币贬值本身通常不被承保。
    • 征收及类似措施险:此险别承保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剥夺投保人对投资的所有权、控制权或重大收益的效果。它不仅包括直接征收(如国有化),更常见的是“间接征收”或“蚕食性征收”,即一系列虽未公开剥夺所有权,但其效果相当于征收的措施,如不当取消许可证、歧视性税收、强制转让管理权等。但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非歧视且给予及时充分补偿的正当管制措施通常不被视为征收。
  3. 主要承保险别详解(二):违约险与战争及内乱险
    我们继续分析另外两类重要的政治风险。

    • 违约险:这是一个极具特色的险别。它承保东道国政府违反或拒绝履行与投保人签订的“投资合同”的行为。但单纯的违约并不自动触发赔付,关键在于投保人在寻求救济时面临“司法或仲裁障碍”,例如:1) 被拒绝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2) 该法院或仲裁庭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3) 虽作出裁决但无法执行。此险别实质上是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合同关系提供了一道“安全网”。
    • 战争及内乱险:此险别承保因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军事行动或内乱(如革命、叛乱、政变、恐怖主义等)对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造成的损害、破坏或消失。它不要求行动由东道国政府或针对该政府发起,只要求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但通常,因战争行为导致的商业损失(如市场萎缩)不在承保之列,承保重点是物理资产的直接损害。
  4. 扩展险别:主权债务违约险
    除了上述四大核心险别,MIGA在获得董事会特别批准后,还可提供更广泛的承保险别。其中最重要且已实际应用的是主权债务违约险。此险别承保东道国政府(作为债务人)对其自身或其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支付违约的情形。这扩展了MIGA在支持主权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帮助东道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方面的作用,是传统险别的重要补充。

  5. 除外责任与共同保险
    最后,必须明确MIGA不保什么,以及风险分担机制。

    • 除外责任:MIGA明确排除承保以下情况导致的损失:1) 投保人或投资者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如投资者挑衅);2)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前的东道国政府任何行为;3) 纯粹的商业风险(如货币贬值、市场波动、经营决策失误);4) 核事故造成的损失。
    • 共同保险:MIGA实行共同保险制,即它对任一项目的承保比例通常不超过投资总额的90%至95%。这旨在确保投资者自身也承担一部分风险,从而保留其审慎管理和积极寻求其他救济的动机,符合保险业的风险共担原则,也避免了因全额承保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从机构目的到具体险别定义,再到除外责任,可以系统理解MIGA如何通过一套精心设计的承保险别体系,为国际投资抵御政治风险提供关键保障。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的承保险别 基本概念与设立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MIGA及其承保险别。MIGA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汉城公约》)于1988年成立。其核心宗旨是通过为非商业性投资风险提供担保(即“承保”或“保险”),来促进生产性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这里所说的“承保险别”,特指MIGA为合格投资者向合格东道国进行的合格投资所承保的、由公约明确定义的非商业性风险类型。理解这些险别,是理解MIGA如何运作以鼓励国际投资的关键第一步。 主要承保险别详解(一):货币汇兑险与征收及类似措施险 接下来,我们逐一剖析MIGA公约明确规定的四大核心非商业性风险类别。这是理解其承保范围的核心。 货币汇兑险 :这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投保人将其当地货币利润、资本或其他与投资有关的资金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这里的关键在于“限制”,包括积极的禁止、不合理的延迟,以及不利的汇率。但需注意,货币贬值本身通常不被承保。 征收及类似措施险 :此险别承保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剥夺投保人对投资的所有权、控制权或重大收益的效果。它不仅包括直接征收(如国有化),更常见的是“间接征收”或“蚕食性征收”,即一系列虽未公开剥夺所有权,但其效果相当于征收的措施,如不当取消许可证、歧视性税收、强制转让管理权等。但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非歧视且给予及时充分补偿的正当管制措施通常不被视为征收。 主要承保险别详解(二):违约险与战争及内乱险 我们继续分析另外两类重要的政治风险。 违约险 :这是一个极具特色的险别。它承保东道国政府违反或拒绝履行与投保人签订的“投资合同”的行为。但单纯的违约并不自动触发赔付,关键在于投保人在寻求救济时面临“司法或仲裁障碍”,例如:1) 被拒绝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2) 该法院或仲裁庭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3) 虽作出裁决但无法执行。此险别实质上是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合同关系提供了一道“安全网”。 战争及内乱险 :此险别承保因东道国境内任何地区的军事行动或内乱(如革命、叛乱、政变、恐怖主义等)对投资项目的有形资产造成的损害、破坏或消失。它不要求行动由东道国政府或针对该政府发起,只要求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但通常,因战争行为导致的商业损失(如市场萎缩)不在承保之列,承保重点是物理资产的直接损害。 扩展险别:主权债务违约险 除了上述四大核心险别,MIGA在获得董事会特别批准后,还可提供更广泛的承保险别。其中最重要且已实际应用的是 主权债务违约险 。此险别承保东道国政府(作为债务人)对其自身或其所担保的债务发生支付违约的情形。这扩展了MIGA在支持主权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帮助东道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方面的作用,是传统险别的重要补充。 除外责任与共同保险 最后,必须明确MIGA不保什么,以及风险分担机制。 除外责任 :MIGA明确排除承保以下情况导致的损失:1) 投保人或投资者认可或负有责任的东道国政府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如投资者挑衅);2) 发生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前的东道国政府任何行为;3) 纯粹的商业风险(如货币贬值、市场波动、经营决策失误);4) 核事故造成的损失。 共同保险 :MIGA实行共同保险制,即它对任一项目的承保比例通常不超过投资总额的90%至95%。这旨在确保投资者自身也承担一部分风险,从而保留其审慎管理和积极寻求其他救济的动机,符合保险业的风险共担原则,也避免了因全额承保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通过以上五个步骤,从机构目的到具体险别定义,再到除外责任,可以系统理解MIGA如何通过一套精心设计的承保险别体系,为国际投资抵御政治风险提供关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