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视为撤诉”
字数 1329 2025-12-17 18:46:39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视为撤诉”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视为撤诉”是指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即便申请人没有明确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其行为也将产生与主动撤诉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案件终结,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法律依据
“视为撤诉”是一种法律拟制,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其核心在于,当事人的不作为或不配合行为,被视为其放弃了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权利。其法律效果与“申请撤诉”完全相同,即仲裁程序终结,且申请人通常丧失了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权利(除非有新的情况或理由)。
第二步:触发“视为撤诉”的具体法定情形
法律规定,在两种主要情形下,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是最主要的情形。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在没有法定的、合理的理由(如突发严重疾病、不可抗力等)的情况下,未在仲裁庭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场。
- 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未经仲裁庭的明确许可,自行离开庭审现场,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第三步:仲裁庭的操作程序
当发生上述情形时,仲裁庭不能直接宣布“视为撤诉”,而需遵循严格的程序:
- 查明情况:仲裁庭需核实开庭通知是否合法有效送达,并给予申请人陈述理由的机会(如通过电话联系、等待合理时间、记录其陈述等)。
- 审查理由:判断申请人缺席或退庭的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正当理由需是客观的、非因申请人主观过错造成的障碍。
- 作出决定:经审查,如确认为“无正当理由”,仲裁庭可当庭或休庭评议后,作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书面决定或裁决,并记入庭审笔录。
第四步:法律后果与影响
“视为撤诉”将产生一系列确定的法律后果:
- 程序终结:本次仲裁程序立即终结,仲裁庭无需对案件的实体争议(如是否拖欠工资、是否违法解除)进行审理和裁决。
- 丧失再诉权:这是最关键的法律后果。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申请人就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这意味着申请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该争议的渠道被关闭。
- 诉讼权利可能保留:虽然仲裁权利丧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仲裁机构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当事人(申请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仍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视为撤诉”与“裁决”在处理结果上的一个重要区别,为当事人保留了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
第五步: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主动撤诉”的区别:法律后果基本一致,但启动原因不同。主动撤诉是申请人主动、明示的行为;视为撤诉是因申请人的特定消极行为而由法律推定。
- 与“缺席裁决”的区别:这是完全相反的处理。缺席裁决适用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仲裁庭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这对被申请人极为不利。而“视为撤诉”是针对申请人,导致其诉求被驳回。
- 与“仲裁请求被驳回”的区别:被驳回是仲裁庭经过实体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实体评判。而“视为撤诉”是程序性处理,未对实体问题进行任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