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中止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别
字数 1472 2025-12-17 18:51:50

犯罪的中止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别

  1. 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的区别

    • 犯罪中止形态: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其核心特征是“自动性”,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
    • 犯罪未遂形态: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其核心特征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停止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
    • 法律定位:两者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法律评价和处罚原则截然不同。犯罪中止是“能而不欲”,犯罪未遂是“欲而不能”。
  2. 成立时间范围的异同

    • 相同点:两者的成立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这个过程的起点是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未遂和中止均适用),终点对于结果犯而言是犯罪结果发生前
    • 关键区别点——预备阶段
      •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着手前)。例如,为杀人买好刀后,因幡然悔悟而放弃前往被害人住处。
      • 犯罪未遂不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因为“着手”是未遂成立的起点,预备阶段的停止,如果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预备;如果是自动放弃,则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
  3. 停止原因(核心要件)的本质差异

    • 犯罪中止——“自动性”:行为人认为当时有条件继续实施或完成犯罪,但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决定放弃。判断标准是“弗兰克公式”的变通理解: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中止。这里的“能”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即便客观上存在障碍,但行为人未认识到或认为可以克服,仍选择放弃,也成立中止。
    • 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存在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客观障碍或因素,使得犯罪无法继续进行或完成。判断标准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未遂。这种“不能”是被行为人感知到的客观障碍,如被害人反抗、第三者制止、自然力阻碍、自身能力不足、认识错误(如对象错误但行为已着手)等。
  4. 行为表现形式的差异

    • 犯罪中止
      1. 消极中止(普通中止):在犯罪未实行终了时,自动放弃后续的犯罪行为即可。
      2. 积极中止(特殊中止):在犯罪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时,必须采取积极的、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努力了但结果仍然发生,则不成立中止,成立既遂。
    • 犯罪未遂:其行为表现是犯罪已着手但“未得逞”。“未得逞”指犯罪行为未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通常没有(也无须)为防止结果发生做出努力。
  5. 法律后果(处罚原则)的根本不同

    • 犯罪中止:处罚上体现为必减免制。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是一种奖励性、鼓励性的政策,旨在为行为人架设一座“返回的金桥”。
    • 犯罪未遂:处罚上体现为得减制。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否从减、如何从减,由法官根据案情具体裁量。这是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通常大于中止犯,但小于既遂犯。
  6. 认识错误情形下的区分难点

    • 这是区分中止与未遂的实践难题,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时,其主观上对“能否继续犯罪”的认识。
    • 典型案例
      • 行为人入户盗窃,误以为窗外闪过的车灯是警车灯光,因恐惧而逃离。此时,不存在真实的客观障碍,但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成立犯罪未遂
      • 行为人持刀追杀被害人,被害人逃入房间锁门。行为人本可破门而入,但因突然良心发现而放弃。此时,存在客观障碍(门锁),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克服(破门),却主动放弃,故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的中止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别 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的区别 犯罪中止形态 :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 犯罪或者 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其核心特征是“自动性”,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 犯罪未遂形态 :指行为人已经 着手实行 犯罪,由于 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其核心特征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停止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 法律定位 :两者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法律评价和处罚原则截然不同。犯罪中止是“能而不欲”,犯罪未遂是“欲而不能”。 成立时间范围的异同 相同点 :两者的成立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这个过程的起点是 着手实行犯罪 (对于未遂和中止均适用),终点对于结果犯而言是 犯罪结果发生前 。 关键区别点——预备阶段 :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犯罪预备阶段 (着手前)。例如,为杀人买好刀后,因幡然悔悟而放弃前往被害人住处。 犯罪未遂 不能 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因为“着手”是未遂成立的起点,预备阶段的停止,如果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 犯罪预备 ;如果是自动放弃,则属于 预备阶段的中止 。 停止原因(核心要件)的本质差异 犯罪中止——“自动性” :行为人认为当时有条件继续实施或完成犯罪,但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决定放弃。判断标准是“ 弗兰克公式 ”的变通理解: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中止。这里的“能”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即便客观上存在障碍,但行为人未认识到或认为可以克服,仍选择放弃,也成立中止。 犯罪未遂——“意志以外的原因” :存在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客观障碍或因素,使得犯罪无法继续进行或完成。判断标准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未遂。这种“不能”是被行为人感知到的客观障碍,如被害人反抗、第三者制止、自然力阻碍、自身能力不足、认识错误(如对象错误但行为已着手)等。 行为表现形式的差异 犯罪中止 : 消极中止(普通中止) :在犯罪未实行终了时, 自动放弃 后续的犯罪行为即可。 积极中止(特殊中止) :在犯罪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时,必须采取积极的、有效的措施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如果努力了但结果仍然发生,则不成立中止,成立既遂。 犯罪未遂 :其行为表现是 犯罪已着手但“未得逞” 。“未得逞”指犯罪行为未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通常没有(也无须)为防止结果发生做出努力。 法律后果(处罚原则)的根本不同 犯罪中止 :处罚上体现为 必减免制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这是一种奖励性、鼓励性的政策,旨在为行为人架设一座“返回的金桥”。 犯罪未遂 :处罚上体现为 得减制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否从减、如何从减,由法官根据案情具体裁量。这是因为未遂犯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通常大于中止犯,但小于既遂犯。 认识错误情形下的区分难点 这是区分中止与未遂的实践难题,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时,其主观上对“能否继续犯罪”的认识。 典型案例 : 行为人入户盗窃,误以为窗外闪过的车灯是警车灯光,因恐惧而逃离。此时, 不存在真实的客观障碍 ,但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成立 犯罪未遂 。 行为人持刀追杀被害人,被害人逃入房间锁门。行为人本可破门而入,但因突然良心发现而放弃。此时, 存在客观障碍(门锁) ,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克服(破门),却主动放弃,故成立 犯罪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