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
字数 1040 2025-12-17 19:07:27
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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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风险转移”是指合同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它与“货物交付”紧密相连,因为交付是决定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最基本法律事实。这里的“风险”特指价金风险,即货物损毁灭失后,买方是否仍需支付价金。 -
核心原则:交付主义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被称为“交付主义”,与所有权转移无关。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如将货物交到买方手中)和观念交付(如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判断风险何时转移,关键在于判断“交付”这一法律事实何时完成。 -
具体交付场景中的风险转移时点
- 送货上门: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地点并交由买方实际控制时,交付完成,风险转移。
- 买方自提:货物在卖方仓库或指定地点准备好,买方提货时即为交付,风险转移。若买方未按时提货,自违反约定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买方。
- 代办托运: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如快递公司、物流公司)时,即完成交付,风险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即使货物仍在运输中、所有权可能尚未转移。
- 在途货物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货物已在运输途中且已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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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则
- 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交付主义”,例如约定“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卖方承担至买方签收”,或约定特定地点为风险转移点。约定优先。
- 买方受领迟延:因买受人原因(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
- 标的物需要运输,但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但若卖方在约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且该地点是合同履行地,则在该地点交付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 卖方根本违约: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此时即使已经交付,风险也不发生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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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权保留的关系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归卖方。但根据“交付主义”原则,只要货物已交付给买方,风险即转移给买方。这意味着,货物可能在买方占有下毁损,风险由买方承担(仍需付款),但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这体现了“风险负担”与“所有权归属”在法律上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