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承担规则在买卖合同中的特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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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引入
风险承担规则,或称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中处理“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损失由谁承担”的基本制度。在一般规则(通常为交付主义)的基础上,买卖合同因其交易的普遍性与核心地位,存在若干必须注意的特殊适用规则,这些规则对判断风险何时转移、由谁承担至关重要。 -
一般规则与核心例外
我国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为基本原则。但存在一项根本性例外: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意味着,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存在根本违约,即使货物已实际运抵买受人或置于其控制下,只要买受人依法行使拒收或解除权,风险就“反弹”给出卖人,不发生转移。 -
涉及运输的特殊情形
当买卖合同约定由出卖人负责代办运输时,规则进一步细化:- “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这里的“第一承运人”包括出卖人委托的独立运输方。
- “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规则:如果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在某一特定地点(如买受人指定的装运港、仓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该地点完成交付后,风险转移。在此之前,即使已由出卖人安排内部运输,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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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货物的风险承担
对于“路货买卖”(在运输途中进行买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就转移给买受人。这是对“交付主义”的重大突破。其法理在于,合同成立时,买受人已成为货物的“拟制所有人”,应承担运输途中的固有风险。但为平衡利益,若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则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 -
买受人违约与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交付未能按期完成的,风险可能提前转移:- 受领迟延:如果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完成标的物的准备,并通知买受人收取,而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或迟延接收,则自违反约定之日起,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即使货物仍由出卖人占有。
- 未履行己方义务:例如,在EXW(工厂交货)等贸易术语中,买受人负有安排运输的义务。若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供运输工具导致不能按期提货,则风险可能自约定提货日之后提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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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必须明确区分风险承担与违约责任。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仅意味着其无权就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要求出卖人另行交付货物或赔偿该损失。但若出卖人本身存在违约行为(如延迟交付、交付的货物在风险转移前就存在隐蔽瑕疵),则买受人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仍可基于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向其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二者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