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字数 1949 2025-12-17 20:53:31
经济法中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制度目标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经济法中一项特定制度,指由合法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科学方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家对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行为。其根本目标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如转让、增资、合并、清算等)时的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和合法性,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步:评估的法定原则
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法定核心原则,这是评估活动合法有效的基础:
- 合法性原则:评估主体(机构)、程序、方法、标准必须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独立性原则: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应独立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公正执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 客观性原则:评估应以充分、真实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客观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不得虚构或隐瞒事实。
- 科学性原则:根据评估目的、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科学选择并恰当运用公认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 可行性原则:评估程序和方法应可操作,评估结论应清晰明确,能够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
第三步:评估的法定范围(什么情况下必须评估)
根据规定,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产权变动行为: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非产权变动但涉及资产价值重估的行为: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应当注意,经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对特定经济行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等非公开方式进行,但仍需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交易底价。
第四步:评估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保障评估结果公正的关键,主要步骤包括:
- 核准与备案管理: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经各级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其他项目则由国资监管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这是评估报告生效和交易行为得以进行的前置管理环节。
- 委托与选聘机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方)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应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采取招标等方式。
- 清查资产与提供资料:委托方需对待评估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并向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权属证明。
- 评定估算与现场调查:评估机构独立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资产状况、收集市场信息,并依据评估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定估算。
- 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内容、格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由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
- 报告使用与核准/备案:委托方将评估报告报送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相关经济行为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期通常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第五步:评估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评估机构需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选择一种或多种基本评估方法进行估算:
- 市场法:通过比较近期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价值。适用于有活跃公开市场、可比案例较多的资产。
- 收益法: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价值。适用于具有持续获利能力的经营性资产或企业整体价值评估。
- 成本法:通过估算在现行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并扣除各项贬值来确定价值。适用于专用设备、在建工程、市场交易案例较少的资产。
评估师需分析不同方法得出的初步结论,综合考虑后,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六步:法律责任与监管
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规定的行为将导致法律责任:
- 委托方责任: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提供虚假资料、串通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果失实、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等,国资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 评估机构与人员责任:评估机构违反执业准则、出具虚假或重大遗漏报告,将面临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许可等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监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主要的监管主体,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并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