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的认定与例外
字数 1400 2025-12-17 20:58:56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的认定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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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作为成立条件的“结果未发生”
首先,你需要理解“结果未发生”是犯罪中止成立的一个核心的客观要件。它指的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并且最终法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这里的“危害结果”特指行为人所意图实现或可能实现的、被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结果。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被害人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中的“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结果。如果这个结果最终发生了,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可能构成犯罪既遂。 -
“结果未发生”的认定标准:客观事实判断
对这一要件的判断,应采取纯粹的客观事实标准,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无关。判断的时间点是行为终了之后的一个合理时间点。具体分两种情况:- 消极中止(自动放弃):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结果发生可能性尚不紧迫时,行为人只需自动停止继续实施行为即可。此时,因行为未实施完毕,结果自然没有发生。例如,举枪瞄准被害人后,出于怜悯自动放下枪离开,死亡结果未发生。
- 积极中止(有效防止):在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结果发生具有现实危险性时,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去阻止结果发生,并且其措施必须实际发挥了作用,最终避免了结果发生。例如,投毒后心生悔意,立即将被害人送医抢救,被害人经救治未死亡。抢救行为与未死亡结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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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难点:对“结果”范围的精确界定
这是理解本要件的关键。这里的“结果”必须是该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结果,而非任何其他损害或后果。例如:- 在故意杀人罪中,构成要件结果是“死亡”。如果行为人砍伤被害人后自动送医,被害人未死但身受重伤,由于“死亡”结果未发生,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重伤结果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结果,不影响中止的成立(但可能影响量刑)。
- 在抢劫罪中,构成要件结果是“取得财物”以及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反抗后,自动放弃取财,虽然暴力行为可能已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但由于“取得财物”这一主要结果未发生,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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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例外:中止行为未能避免全部构成要件结果
这是“结果未发生”要件的一个特殊且重要的例外情形。当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真诚、尽力,但未能防止构成要件结果的全部发生,而是防止了更严重结果的发生时,对于实际发生的较轻结果部分,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但一种有力的观点(也是我国部分司法实践所采纳的)认为,可以成立针对更重结果的犯罪中止。例如:- 行为人意图杀人,捅刺被害人数刀后后悔,立即呼叫救护车。被害人因送医及时未死亡,但构成重伤。在此,“死亡”这一更重的结果因其中止行为而被防止,虽然“重伤”结果发生,但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中止(针对死亡结果),而非故意伤害罪的既遂。这体现了鼓励中止、减少实际损害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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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结果未发生的“原因”
最后,必须将中止的“结果未发生”与未遂的“结果未发生”相区分。关键在于结果未发生的原因:- 犯罪中止:结果未发生,是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有效的防止行为。
- 犯罪未遂:结果未发生,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如被他人制止、对象错误、手段不能等),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相悖。
因此,单纯“结果未发生”这一事实本身不足以认定中止,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自动性(中止的另一个核心要件)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