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巡查”制度
字数 1666 2025-12-17 21:04:19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巡查”制度
第一步:概念基础——什么是“巡查”?
“资源保护巡查”制度,是指法定主体(主要是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特定区域内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活动、潜在风险等进行实地检查、观测、记录和初步处置的持续性行政管理活动。其核心是“主动发现”和“现场核查”,是监管的“前线”和“触角”。
第二步:制度目的与核心功能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被动、事后监管的不足,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其核心功能包括:
- 预防功能:通过常态化巡查,及早发现资源破坏、污染、浪费的苗头和行为,将其制止在萌芽或初始阶段。
- 监测功能:持续观察和记录资源数量、质量、生态状况的动态变化,为资源核算、承载力评估、预警等提供一手数据。
- 核查功能:现场核实企业、个人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划、环评批复等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源开发利用,检查环保设施、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正常运行。
- 威慑功能:经常性的巡查存在本身,就对潜在的违法行为构成威慑,督促相关主体自觉守法。
- 线索发现功能: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乃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供案件线索和初步证据。
第三步:实施主体与巡查对象
- 实施主体:
- 主导主体: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
- 协同/受托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特定区域内负有巡查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承担部分技术性巡查工作。
- 巡查对象:
- 地域对象: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区、基本农田、重点流域、近岸海域等。
- 行为对象:资源勘探、开采、加工、运输活动;建设项目占用资源情况;污染物排放行为;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采伐、捕捞、猎捕、采矿、占用、倾倒废物等。
第四步:主要巡查方式与内容
- 方式:常规巡查(按计划定期进行)、专项巡查(针对特定问题或区域)、突击巡查(不预先通知)、联合巡查(多部门联合)、遥感与地面巡查结合(利用卫星、无人机等)。
- 内容:
- 合法性检查:检查相关许可证件、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 现场状况检查:查看资源开发现场、排污口、保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有无异常。
- 资料核对:核对生产记录、监测报告、台账等是否与现场情况一致。
- 风险排查:检查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污染泄漏、生态退化等风险隐患。
- 问题初步处置:对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可当场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对需进一步处理的,进行现场取证(拍照、录像、采样、制作笔录)。
第五步:法律程序与后续衔接
巡查并非任意行为,需遵循法定程序:
- 程序要求: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取证、询问时,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制作规范文书。
- 问题处理流程:
- 现场纠正:对情节轻微、可立即纠正的,当场要求改正。
- 立案调查:对涉嫌违法需进一步查证的,按规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 线索移送: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有权机关。
- 信息记录与报告:巡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需详细记录,并按规定层级报告,纳入监管信息平台。
- 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启动“限期治理”、“行政处罚”、“按日计罚”、“行政代履行”乃至“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巡查数据也是“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环境信用评价”、“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的基础信息源。
第六步:制度价值与挑战
该制度是落实“源头管控”、“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操作性制度,将静态的许可、规划管理与动态的过程监管紧密结合,是实现资源保护“长牙带电”的基础性监管手段。其挑战在于:监管范围广、专业要求高、基层力量不足、技术手段应用不均、跨区域巡查协调难等。发展趋势是强化科技赋能(如卫星遥感、物联网、大数据分析)、完善网格化巡查体系、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巡查与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