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制度
字数 1610 2025-12-17 23:16:40
资源保护法中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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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制度,是指在资源保护法框架下,为适应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公共利益或生态环境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特定情形,对已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范围、管控边界或管控要求进行必要变更、修正的一套法定程序、条件和监管规则。其核心是平衡生态保护的刚性约束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需求,确保调整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审慎性。 -
制度设立的核心目的与原则
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并非随意放宽保护要求,而是为了在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增强红线管理的科学性与适应性。它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保护优先、占补平衡原则:任何调整不得降低区域生态功能和质量。因调整导致生态空间减少的,必须通过在其他区域划定等面积、更高生态价值的空间进行补划,确保生态功能总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 必要性原则:调整必须基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如国防、重大交通水利工程)、经科学评估确无法避让,或生态系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
- 严格程序与公众参与原则:调整必须启动严密的法定程序,包括科学评估、编制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相关社区和公众)、专家论证、多部门审查,最终由原审批机关(通常为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
- 公开透明与责任追溯原则:调整方案、理由、评估结果、批准文件等必须依法公开。对不当调整导致生态损害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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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法定情形与禁止性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允许启动调整程序的情形通常严格限定为:- 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确需占用。
- 因重大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红线失去保护意义或无法落实。
- 经科学评估发现原划定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确需修正。
- 为落实更高级别的国土空间规划,优化生态安全格局。
同时,法律明确禁止为商业性开发、一般性建设项目或地方短期经济利益而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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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的具体法定程序
调整程序是一套严密的链条,通常包括以下关键步骤:- 申请与评估: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影响专题评估、编制调整方案(含补划方案)。
- 征求意见:将调整方案公示,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及利益相关方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会。
- 技术审查:由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科学性、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技术审查。
- 省级审核:省级政府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家级红线)或自行审批(省级红线)但需报国务院备案。
- 批准与公布: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红线数据库和图件,并向社会公布。
- 落实监督:监督补划区域的勘界立标、保护责任落实及后续管理,确保补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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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监督与问责机制
为确保调整制度不被滥用,建立了多重监督机制:- 行政监督:上级政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督察、遥感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 司法监督:检察机关可对违法调整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利益受损的公民、组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社会监督:公众、媒体、社会组织依据信息公开要求进行监督。
- 问责机制: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弄虚作假、不落实补划要求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需依法进行赔偿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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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制度与多项已有制度紧密关联:- 与 “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本身是“划定-监管-调整”动态管理闭环的关键一环。
- 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衔接,拟占用红线的重大项目必须在环评阶段充分论证无法避让的必然性。
- 与 “资源用途转用许可” 等制度联动,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变更仍需依法单独审批。
- 调整过程中涉及的 “生态补偿” 或 “占用补偿” 必须同步落实。
- 调整信息需纳入 “资源台账” 和 “资源资产负债表” ,实现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