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字数 1497 2025-11-11 08:35:53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步:概念与基本定位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秉持诚实、恪守信用,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或采取虚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诉讼。该原则最初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后因其对维护诉讼秩序、防止诉讼权利滥用、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而被引入民事诉讼法,成为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基本准则。
第二步:确立的必要性与功能
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写入民事诉讼法,主要是为了应对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 规制诉权滥用:防止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拖延诉讼、滥用上诉权等。
- 平衡诉讼能力:在当事人诉讼能力悬殊的情况下,要求强势方不得利用其优势损害对方利益,以实质性地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 规范所有诉讼参与人行为:不仅约束当事人,也约束法院(如不得突袭裁判)、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不得作伪证、鉴定人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
- 提高诉讼效率与公正:通过倡导诚信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对抗和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结果建立在真实、合法的诉讼活动基础之上。
第三步:核心内涵与具体要求
该原则包含三个层面的核心要求:
-
对当事人的要求:
- 禁止恶意诉讼: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提起诉讼。
- 禁止虚假陈述:在诉讼中不得故意作虚假陈述、伪造或毁灭重要证据。
- 禁止矛盾行为(禁反言):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作出的某种陈述或行为,之后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与之相矛盾的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 禁止滥用程序权利:不得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滥用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上诉等程序性权利。
- 履行真实义务: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负有真实义务,不能明知不实而仍作陈述。
-
对法院的要求:
- 公正行使审判权:法院应公正、中立地审理案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 禁止突袭裁判:法院在裁判前应保障当事人就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充分辩论的机会,不得在当事人未预料的情况下作出裁判。
- 依法行使释明权:对于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而陈述不清、请求不当的,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询问、提醒和说明,引导其明确诉求和举证,而非简单地以其陈述不当而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证人应如实作证,鉴定人应公正鉴定,翻译人员应准确翻译,不得有虚假、隐瞒或偏袒行为。
第四步: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文为该原则的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基础。
- 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法律设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原则的强制性。
- 对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罚款、拘留;其虚假陈述或提供的虚假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并可能导致其败诉;若构成恶意诉讼造成他人损失,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作伪证、鉴定人作虚假鉴定,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步:实践中的体现与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各阶段均有体现,例如:
- 立案阶段:审查是否属于恶意诉讼。
- 证据交换阶段:要求当事人全面、真实地提供证据,禁止证据偷袭。
- 庭审阶段:禁止虚假陈述,适用禁反言规则。
- 执行阶段:禁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
该原则的确立和适用,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从单纯的“对抗制”模式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型,强调诉讼不再是纯粹的斗争,而是法院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协同发现真实、解决纠纷的过程,对于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根本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