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抵消
字数 2100 2025-12-18 02:39:04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抵消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学习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抵消”这一知识。

第一步:概念基础理解
“诉讼请求的抵消”,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指原告单纯地减少其诉讼请求的范围,而是指诉讼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一项旨在全部或部分“抵销”或“吞并”原告债权请求的独立反请求。其法律基础在于,如果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并已届清偿期,任何一方均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抵销。将这一实体法上的抵销权主张引入诉讼程序,就成为“诉讼中的抵销抗辩”或更广义的“诉讼请求的抵消”。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核心辨析)

  1. 与“反诉”的区别:这是最关键的区分。
    • 性质不同:诉讼请求的抵消通常被视为一种防御方法或抗辩。被告提出抵消,主要目的是为了对抗、吞并或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对抵消主张的审查与裁判,是依附于对原告本诉请求的审理之中的。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旨在吞并、抵销本诉请求或寻求独立判决的诉讼请求。
    • 独立性不同:抵消主张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本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及支持的范围,但它本身不产生一个独立的、可强制执行的判决主文(除非在判决理由中予以确认)。反诉则是一个独立的诉,法院需对其作出独立的判决主文。
    • 牵连性要求不同:抵消主张与本诉请求通常基于相互性债权债务关系,强调“互负债务”。反诉虽然也常要求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但牵连性的范围更广,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或诉讼标的等。
  2. 与“诉讼上的抵销”(或“诉讼抵销”)的关系:您列表中已有“诉讼上抵销”。实际上,“诉讼请求的抵消”在学理和实务中,常被具体称为“诉讼上的抵销”。它特指在诉讼系属中,被告以对原告享有的反对债权,向审理法院主张抵销,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这两个术语指向的核心内容是同一的,即抵销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使。

第三步:行使要件与程序

  1. 实体法要件:被告主张抵消,首先必须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抵销或约定抵销的要件。核心包括:
    • 当事人互负合法有效的到期债务。
    •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法定抵销)。
    •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债务性质可以抵销
  2. 程序法要件与方式
    • 提出阶段:通常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审理过程中,最晚至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被告均可提出。
    • 提出方式:作为抗辩提出。被告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主张以其对原告享有的某项债权,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明确说明反对债权的事实、理由与数额。
    • 管辖与程序:由于是防御方法,不要求该反对债权属于受理本诉法院的管辖范围,也不需额外缴纳诉讼费(但需注意,如果反对债权本身构成一个独立的反诉并被法院按反诉处理,则可能涉及反诉的诉讼费问题)。

第四步:审理与裁判的特别规则
这是本概念的程序法核心。

  1. 审理对象:法院必须对两个债权(原告的请求债权与被告的反对债权)一并审理。即使被告的反对债权数额远大于原告的请求债权,法院也需在审理范围内对反对债权是否成立、能否抵销进行实质审查。
  2. 裁判方式
    • 如果法院认定抵消抗辩成立,且反对债权足以全部吞并请求债权,则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如果抵消抗辩部分成立,则判决原告部分胜诉,在其请求债权抵销后的余额范围内予以支持。
    • 关键点在于,法院对反对债权成立与否的判断,通常只记载于判决理由部分,而不作为独立的判决主文。这意味着,该判断仅在本案中产生“既判力”的效力(即对本案双方关于该笔债权能否用于抵销的判断具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具有执行力。例如,被告的反对债权为100万元,原告的请求债权为60万元,法院认定抵消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确认了被告对原告享有100万元债权中的60万元用于抵销,但剩余的40万元债权,被告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通常需要另行起诉。
    • 例外——既判力的扩张:有一种观点和部分实践认为,当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反对债权作出的实质性判断,如果该判断是判决结论(驳回原告诉请)的先决性基础,则可能产生“争点效”(或称“既判力向判决理由的有限扩张”),禁止当事人就该债权是否存在、能否抵销等问题在后续诉讼中再行争执。

第五步:法律效果与意义

  1. 防御价值:是被告强有力的诉讼武器,可以避免“先清偿原告债权,再另行起诉追索自己债权”的讼累和履行风险,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2.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性: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破产抵销权),其行使规则有特别规定,通常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和审查。
  3. 与诉讼经济:鼓励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总结: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抵消”,本质上是被告行使实体法抵销权的一种程序表现,作为一种防御性抗辩提出。法院需对主、反对债权进行合并审理,并在判决理由中对抵销是否成立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决定本诉请求的命运。它与作为独立之诉的“反诉”有根本区别,其裁判效力主要在于解决本案纷争,而非创设一个可强制执行的独立债权凭证。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抵消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学习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抵消”这一知识。 第一步:概念基础理解 “诉讼请求的抵消”,在民事诉讼中,并非指原告单纯地减少其诉讼请求的范围,而是指诉讼当事人(主要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一项旨在全部或部分“抵销”或“吞并”原告债权请求的独立反请求。其法律基础在于,如果双方互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并已届清偿期,任何一方均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抵销。将这一实体法上的抵销权主张引入诉讼程序,就成为“诉讼中的抵销抗辩”或更广义的“诉讼请求的抵消”。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核心辨析) 与“反诉”的区别 :这是最关键的区分。 性质不同 :诉讼请求的抵消通常被视为一种 防御方法或抗辩 。被告提出抵消,主要目的是为了对抗、吞并或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对抵消主张的审查与裁判,是依附于对原告本诉请求的审理之中的。而 反诉 是一个独立的诉,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旨在吞并、抵销本诉请求或寻求独立判决的诉讼请求。 独立性不同 :抵消主张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本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及支持的范围,但它本身不产生一个独立的、可强制执行的判决主文(除非在判决理由中予以确认)。反诉则是一个独立的诉,法院需对其作出独立的判决主文。 牵连性要求不同 :抵消主张与本诉请求通常基于 相互性债权债务关系 ,强调“互负债务”。反诉虽然也常要求与本诉有牵连关系,但牵连性的范围更广,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或诉讼标的等。 与“诉讼上的抵销”(或“诉讼抵销”)的关系 :您列表中已有“诉讼上抵销”。实际上,“诉讼请求的抵消”在学理和实务中,常被具体称为“ 诉讼上的抵销 ”。它特指在诉讼系属中,被告以对原告享有的反对债权,向审理法院主张抵销,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这两个术语指向的核心内容是同一的,即抵销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行使。 第三步:行使要件与程序 实体法要件 :被告主张抵消,首先必须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抵销或约定抵销的要件。核心包括: 当事人互负 合法有效 的到期债务。 债务的标的物 种类、品质相同 (法定抵销)。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债务性质 可以抵销 。 程序法要件与方式 : 提出阶段 :通常应在 法庭辩论终结前 提出。在审理过程中,最晚至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被告均可提出。 提出方式 :作为 抗辩 提出。被告在答辩状或庭审中,明确主张以其对原告享有的某项债权,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明确说明反对债权的事实、理由与数额。 管辖与程序 :由于是防御方法,不要求该反对债权属于受理本诉法院的管辖范围,也不需额外缴纳诉讼费(但需注意,如果反对债权本身构成一个独立的反诉并被法院按反诉处理,则可能涉及反诉的诉讼费问题)。 第四步:审理与裁判的特别规则 这是本概念的程序法核心。 审理对象 :法院必须对两个债权(原告的请求债权与被告的反对债权) 一并审理 。即使被告的反对债权数额远大于原告的请求债权,法院也需在审理范围内对反对债权是否成立、能否抵销进行实质审查。 裁判方式 : 如果法院认定抵消抗辩成立,且反对债权足以全部吞并请求债权,则直接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如果抵消抗辩部分成立,则判决 原告部分胜诉 ,在其请求债权抵销后的余额范围内予以支持。 关键点在于,法院对反对债权成立与否的判断,通常只记载于 判决理由 部分,而 不作为独立的判决主文 。这意味着,该判断仅在本案中产生“ 既判力 ”的效力(即对本案双方关于该笔债权能否用于抵销的判断具有约束力),但一般不具有 执行力 。例如,被告的反对债权为100万元,原告的请求债权为60万元,法院认定抵消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确认了被告对原告享有100万元债权中的60万元用于抵销,但剩余的40万元债权,被告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通常需要另行起诉。 例外——既判力的扩张 :有一种观点和部分实践认为,当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对反对债权作出的实质性判断,如果该判断是判决结论(驳回原告诉请)的 先决性基础 ,则可能产生“ 争点效 ”(或称“既判力向判决理由的有限扩张”),禁止当事人就该债权是否存在、能否抵销等问题在后续诉讼中再行争执。 第五步:法律效果与意义 防御价值 :是被告强有力的诉讼武器,可以避免“先清偿原告债权,再另行起诉追索自己债权”的讼累和履行风险,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性 :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破产抵销权),其行使规则有特别规定,通常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和审查。 与诉讼经济 :鼓励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总结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抵消”,本质上是被告行使实体法抵销权的一种程序表现,作为一种 防御性抗辩 提出。法院需对主、反对债权进行合并审理,并在判决理由中对抵销是否成立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决定本诉请求的命运。它与作为独立之诉的“反诉”有根本区别,其裁判效力主要在于解决本案纷争,而非创设一个可强制执行的独立债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