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与限制
字数 1641 2025-12-18 02:54:58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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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框架下,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在卖方严重违约时可行使的根本性救济措施。它意味着买方通过通知卖方,单方面终止双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核心法律依据是CISG第49条。
- 理解此权利的关键在于区分“违约”与“根本违约”。根据CISG第25条,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且违约方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此结果时,才构成“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通常以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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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行使宣告合同无效权的两种主要情形
- 第一种情形:卖方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第49条第1款第a项)。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卖方完全不交货;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缺陷,完全无法用于合同预期的目的;延迟交货导致买方丧失商业时机,时间因素构成合同的根本要素。
- 第二种情形:卖方在买方给予的额外宽限期(Nachfrist)内仍不交货或声明将不在该期限内交货(第49条第1款第b项)。 这是一种特殊机制。即使卖方单纯的延迟交货本身可能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也可以设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只要卖方在该额外时间内仍未履行,或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买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无需再证明延迟构成了根本违约。这为买方在时间重要但违约性质尚不极端明确时提供了确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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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第49条第2款)
- 为促进交易确定性,CISG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设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 对于延迟交货: 买方必须在知道交货已完成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否则,丧失该权利。
- 对于除延迟交货外的其他违约(如货物不符): 买方必须在已知或理应知道该违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同时,对于货物不符,该宣告时间最晚不得迟于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除非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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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权利的限制与排除情形
- 货物无法原状返还的例外(第82条): 这是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一项关键实体限制。如果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或大致原状)返还货物,原则上他将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此规则有例外,例如:货物不能原状返还并非由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如货物的固有缺陷导致腐烂);货物已由买方在正常检验中消费或转售;或货物在买方发现不符前已正常消耗或改变。
- 卖方行使补救权的影响: 根据CISG第48条,卖方即使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仍可在一定条件下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进行补救(如修理、替换)。如果卖方的补救是及时、合理的,且未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承担费用,则买方可能无法立即宣告合同无效,特别是当补救能使卖方完全履行合同时。
- 买方检验与通知义务的关联: 买方未能履行CISG第38条规定的及时检验货物义务和第39条规定的就不符情形及时通知卖方的义务,将导致其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包括据此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存在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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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一旦有效宣告,双方即解除履行合同的义务(第81条第1款)。
- 双方返还已提供的履行: 卖方必须返还价款及利息,买方必须返还货物或其收益(第81条第2款、第84条)。
- 损害赔偿不受影响: 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81条第1款)。因此,即使合同被宣告无效,因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通常是买方)仍可向卖方索赔。
- 风险回转: 合同宣告无效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理论上回溯至卖方承担(但这在实践中与返还义务及损害赔偿的计算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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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价”救济的区分
- 必须将宣告合同无效与CISG第50条规定的“减价”救济相区别。减价适用于货物不符但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或买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减价后合同依然存续,买方保留货物但按比例降低支付价款。这是两种不同层级的救济,买方需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和自身商业意图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