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的归属
字数 1642 2025-12-18 03:15:48
孳息的归属
首先,孳息是指由原物(或称母物)产生的额外收益。在法律上,孳息分为两类: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依物之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或收获物。例如,果树结出的果实、母畜产下的幼崽、土地种植收获的粮食。
- 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例如,存款产生的利息、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股权产生的分红。
接下来,关于孳息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这个原则的核心逻辑是:孳息的归属跟随产生孳息的“权利”或“法律关系”。
现在,我们深入理解这两类孳息归属的具体规则和例外情况。
第一步:天然孳息的归属规则
- 基本原则:天然孳息原则上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因为孳息是原物产生的收益,基于所有权的完整权能,理应归所有权人所有。
- 核心例外:当原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居住权人等)时,法律规定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天然孳息。这是因为用益物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权利人对他人之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土地并收获庄稼,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 约定优先:无论是所有权人之间,还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都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孳息的归属。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步:法定孳息的归属规则
- 约定优先原则:法定孳息的产生直接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租赁关系、借贷关系、投资关系)。因此,其归属首先遵循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例如,租金归出租人(通常是所有权人),利息归债权人。
- 交易习惯补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照该领域或该地区普遍接受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归属。这是对约定优先原则的补充。
第三步:特殊情形下的孳息归属
理解了一般规则后,还需要了解它与其他法律制度交叉时的处理:
- 与原物买卖的关系(交付主义):《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物权风险与收益随交付转移原则的体现。例如,买卖一只怀孕的母羊,如果在交付前产下羊羔,羊羔归卖家;如果在交付后产下,则归买家。
- 与无权占有的关系:当占有人是无权占有时,孳息的归属取决于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 善意占有:善意占有人(即不知道自己无权占有的人)有权收取孳息,并且对于已经收取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收取的孳息被视为对其维护、保养原物所付出成本的补偿。
- 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即明知自己无权占有的人)应当返还孳息,如果孳息已经消费、灭失或无法返还,还应当赔偿损失。
- 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 质押/留置:在质权和留置权中,质物或留置物由债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实际占有。因此,债权人有权收取该动产产生的天然孳息。但该孳息并非直接归其所有,而是应当先用于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作为担保财产,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 抵押:由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由抵押人(通常是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因此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和法定)原则上仍归抵押人所有。但有一个重要例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同样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总结:孳息的归属规则是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体系。它以权利来源(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法律关系为核心判断依据,同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优先),并在买卖、无权占有、担保等具体场景下设有特殊规则,以平衡各方利益,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