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声明
字数 1458 2025-12-18 04:18:27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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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诉讼请求的声明”,简称“诉的声明”,是指原告在起诉状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作出何种具体判决的请求。它是原告起诉的核心和攻击目标,决定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与范围。诉的声明必须具体、明确,以便被告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御,法院能够据此作出对应的判决。
- 核心要素:声明包含了“谁”(针对哪个被告)、“要什么”(要求判决的具体内容,如“支付货款XX元”、“确认合同无效”、“停止侵害”等)两部分。它与“诉讼标的”关系密切,声明是诉讼标的外在的、具体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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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的分类与形态
- 按内容性质分类:
- 给付之诉的声明:要求判令被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XX元”、“判令被告停止排放污染物”。
- 确认之诉的声明:要求法院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XX合同关系成立”、“确认原告对XX房屋享有所有权”。
- 形成之诉的声明: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或消灭现有的法律关系。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撤销XX股东大会决议”。
- 按形态分类:
- 单一声明:仅包含一个具体的请求事项。
- 合并声明: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数个请求(诉的客观合并),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要件。
- 预备声明:提出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法院只有在主位请求不被支持时,才对备位请求进行审理裁判。如主位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备位请求“若合同有效,则判令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
- 选择声明:提出数个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要求法院择一判令被告履行。实践中较为少见,法院通常要求明确化。
- 按内容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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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的重要性与法律效果
- 划定审判范围:法院的审理和裁判必须围绕诉的声明进行,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得对未经声明的事项作出判决,也不能作出与声明内容不相符的判决。
- 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该判决主文中所裁判的诉讼标的,而诉讼标的具体内容由诉的声明界定。因此,声明的范围直接决定了生效判决对后续纠纷的拘束范围。
- 固定攻击防御焦点:被告的答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活动,都应针对原告的声明展开。明确的声明是诉讼程序有序、高效进行的基础。
- 影响诉讼费用计算:在财产性诉讼中,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体现在声明中)是计算案件受理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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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的具体化与阐明义务
- 具体化要求:原告的声明不能过于抽象或模糊。例如,在损害赔偿之诉中,不能仅声明“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而必须声明具体的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
- 法官的阐明义务:当原告的声明存在不明确、不完整或矛盾之处时,审判长应通过发问或晓谕的方式,促使原告对其声明作出必要的说明、补充或澄清。这是法院诉讼指挥权的重要体现,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和诉讼效率。
- 声明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后果:可能导致起诉不符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受理条件而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在诉讼中,经法院阐明后仍不明确的,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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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的变更与调整
-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依法变更其诉讼请求。这包括部分内容的变更(如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和性质的变更(如将给付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
- 变更声明受到严格限制,通常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不得违反诉讼标的恒定原则、不得实质性地改变诉讼的基础事实关系、不得因此过分迟延诉讼的终结或对被告的防御造成实质性困难。变更需经法院审查准许。
- 对声明的“补充”或“限缩”,如果未改变诉讼标的之同一性,通常被允许,属于声明的“调整”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