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笔录”的补正与复核
字数 1665 2025-12-18 05:26:02

行政处罚的“听证笔录”的补正与复核

  1. 概念界定:听证笔录补正与复核的内涵

    • 听证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由记录人员对整个听证活动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它是反映听证会实际情况、固定各方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的核心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 补正:是指在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最终签字确认前,针对笔录中存在的文字错误、记录遗漏或表述不清等非实质性、非争议性的瑕疵,由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或听证主持人提出,并经核实后予以修改、补充的程序。
    • 复核:通常指在听证程序进行中或结束后,当事人或第三人认为听证笔录的记载与自己的陈述、申辩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或遗漏关键主张、证据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异议,要求对相关部分进行重新核对、确认并予以修正的程序。复核更侧重于对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争议处理。
  2. 补正与复核的启动与程序

    • 启动主体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主要的启动主体,有权对涉及自身陈述、申辩、质证意见的记录提出补正或复核要求。
      •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如其参加了听证,享有同等权利。
      • 案件调查人员:可就其陈述、举证、质证内容的记录提出补正。
      • 听证主持人:在审阅笔录时发现明显错漏,亦可主动提出补正。
    • 启动时间
      • 通常在现场:听证会结束前,听证主持人会组织各方核对笔录,此时是提出补正或复核的最主要时机。
      • 特殊情况下会后:若当场未能仔细核对,相关法规可能允许在听证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如三日内)提出,但需有正当理由,且是否接受由行政机关裁量。
    • 提出方式:一般采用口头提出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由记录人员直接修改;或书面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 处理程序
      • 对于补正:对于明显的笔误、遗漏字句等,经听证主持人简单核实后,可直接由记录人员修改,并注明修改处,通常无需争议各方再次确认。
      • 对于复核:若对记录内容有实质性争议,听证主持人应暂停签字程序,听取提出方和相对方的意见,必要时可重播录音录像核对。如确属记录错误或重大遗漏,应予修正;如属对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而非记录错误,则应在笔录中载明该异议,但不对原陈述内容进行实质修改。复核过程及结论应在笔录中予以记载。
  3. 补正与复核的法律意义与效力

    • 保障程序公正与当事人权利:这是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在听证记录环节的延伸和保障。确保笔录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听证情况,防止因记录失真影响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 固定证据与约束决定:经各方确认(包括通过补正复核程序解决争议后确认)的听证笔录,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据经过核实、确认的笔录所反映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这体现了“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精神。
    • 作为后续法律程序的依据:完整、准确的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听证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关键证据。补正与复核记录本身也是程序合法的证明。
    • 补正/复核后的确认:所有补正或复核完毕后,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应当在笔录的每一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载明原因。此签字确认行为标志着对笔录最终内容的认可。
  4. 实践中的要点与常见问题

    • 区分“补正”与“修改观点”:补正复核针对的是记录的真实性,而非允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听证会上已发表的观点或补充新的实质性证据(新的证据通常应按规定在听证会前或会中提出)。
    • 录音录像的辅助作用:现代执法中,听证会普遍进行录音录像。当对笔录内容发生争议时,录音录像是进行复核的最直接、最客观的依据。
    • 拒绝签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不影响笔录的效力,但行政机关必须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有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证明)佐证笔录真实性时,该笔录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 程序瑕疵的风险: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核对笔录的义务,或对当事人合理的复核请求不予理会而强行推进程序,可能导致该次听证程序被视为存在重大瑕疵,进而可能影响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的“听证笔录”的补正与复核 概念界定:听证笔录补正与复核的内涵 听证笔录 :是指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过程中,由记录人员对整个听证活动全过程所作的书面记录。它是反映听证会实际情况、固定各方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的核心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补正 :是指在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最终签字确认前,针对笔录中存在的 文字错误、记录遗漏或表述不清 等非实质性、非争议性的瑕疵,由当事人、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或听证主持人提出,并经核实后予以修改、补充的程序。 复核 :通常指在听证程序进行中或结束后,当事人或第三人认为听证笔录的记载与自己的陈述、申辩内容 存在实质性差异或遗漏关键主张、证据 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异议,要求对相关部分进行重新核对、确认并予以修正的程序。复核更侧重于对 内容真实性、完整性 的争议处理。 补正与复核的启动与程序 启动主体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是主要的启动主体,有权对涉及自身陈述、申辩、质证意见的记录提出补正或复核要求。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如其参加了听证,享有同等权利。 案件调查人员 :可就其陈述、举证、质证内容的记录提出补正。 听证主持人 :在审阅笔录时发现明显错漏,亦可主动提出补正。 启动时间 : 通常在现场 :听证会结束前,听证主持人会组织各方核对笔录,此时是提出补正或复核的最主要时机。 特殊情况下会后 :若当场未能仔细核对,相关法规可能允许在听证结束后合理期限内(如三日内)提出,但需有正当理由,且是否接受由行政机关裁量。 提出方式 :一般采用口头提出并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由记录人员直接修改;或书面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处理程序 : 对于补正 :对于明显的笔误、遗漏字句等,经听证主持人简单核实后,可直接由记录人员修改,并注明修改处,通常无需争议各方再次确认。 对于复核 :若对记录内容有实质性争议,听证主持人应 暂停签字程序 ,听取提出方和相对方的意见,必要时可重播录音录像核对。如确属记录错误或重大遗漏,应予修正;如属对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而非记录错误,则应在笔录中载明该异议,但不对原陈述内容进行实质修改。复核过程及结论应在笔录中予以记载。 补正与复核的法律意义与效力 保障程序公正与当事人权利 :这是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在听证记录环节的延伸和保障。确保笔录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听证情况,防止因记录失真影响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固定证据与约束决定 :经各方确认(包括通过补正复核程序解决争议后确认)的听证笔录,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 应当依据经过核实、确认的笔录所反映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这体现了“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精神。 作为后续法律程序的依据 :完整、准确的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听证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关键证据。补正与复核记录本身也是程序合法的证明。 补正/复核后的确认 :所有补正或复核完毕后,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应当在笔录的每一页 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载明原因。此签字确认行为标志着对笔录最终内容的认可。 实践中的要点与常见问题 区分“补正”与“修改观点” :补正复核针对的是 记录的真实性 ,而非允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听证会上已发表的观点或补充新的实质性证据(新的证据通常应按规定在听证会前或会中提出)。 录音录像的辅助作用 :现代执法中,听证会普遍进行录音录像。当对笔录内容发生争议时,录音录像是进行复核的最直接、最客观的依据。 拒绝签字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不影响笔录的效力,但行政机关必须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有其他证据(如录音录像、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证明)佐证笔录真实性时,该笔录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程序瑕疵的风险 :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核对笔录的义务,或对当事人合理的复核请求不予理会而强行推进程序,可能导致该次听证程序被视为存在重大瑕疵,进而可能影响依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