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废止条件
字数 1956 2025-12-18 06:23:50

行政许可的废止条件

行政许可的废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依法使一个合法且有效的行政许可面向将来失去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它区别于主要针对违法许可的“撤销”,也区别于因客观情况变化而终止许可效力的“撤回”。废止的核心特征是:许可本身在作出时是合法有效的,但事后因特定事实或法律状态的变化,使其不再适宜继续存在。

第一步:理解废止的法律性质与核心特征

首先,你需要明确废止的几点核心法律性质:

  1. 面向未来失效:废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只从废止决定生效之日起,许可效力终止。
  2. 针对合法许可:被废止的许可在作出时是合法的,这与因违法而“撤销”有本质区别。
  3. 基于事后变化:废止的原因是许可生效后出现的新情况,而非许可作出时就存在的瑕疵。
  4. 需依法定程序: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步:掌握法定的废止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及相关法律精神,行政许可的废止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类,这些条件必须严格符合:

  1. 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这是最常见的废止情形。即许可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规范被修改或废除,使得该许可事项失去法律依据。例如,某类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被废止,那么依据该法规已颁发的许可原则上应予废止。
  2.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指的是非因行政机关或申请人过错,而是因外部客观环境、公共利益需要等发生了许可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更,导致继续实施该许可已无意义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例如,因城市规划重大调整,原许可建设的项目所在地被划定为永久性绿地,则该建设许可可予废止。
  3. 行政许可的效力期限届满,申请人未依法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本身附有明确的有效期限(如资质证书、许可证照)。期限届满后,许可自动失效。但若行政机关需要以正式文书形式确认该失效状态或办理相关手续(如公告、登记),这一确认行为在性质上可归入“废止”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人在期满前依法申请延续,则进入延续审查程序,而非直接废止。
  4.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这类许可是高度人身专属的,如律师资格、医师资格、驾驶员资格等。权利主体消亡或丧失行使该资格的能力基础时,许可自然应当废止。
  5.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作为许可持有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消灭,以其名义持有的许可也应随之废止。
  6.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这是指许可因违法被撤销、因公共利益被撤回、或因严重违法被吊销行政处罚。这些行为本身导致许可失效,行政机关随后作出的注销或确认失效的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废止程序环节。
  7.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例如,许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因特大地质灾害已完全灭失,许可事项在客观上已不可能实现。

第三步:区分废止与相关概念的关键点

为避免混淆,请重点区分:

  • 与“撤销”的区别:撤销针对的是作出时即违法的许可(如滥用职权、违反程序、申请材料虚假),效力可溯及既往。废止针对的是作出时合法,事后出现法定情形的许可。
  • 与“撤回”的区别:撤回主要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可能涉及对许可持有人信赖利益的财产补偿。废止的事由更广泛(包括法律修改、主体消亡等),且除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可能涉及类似补偿考量外,其他情形通常不涉及财产补偿
  • 与“注销”的区别: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是对已经失去效力(无论是期满、废止、撤销还是其他原因)的许可进行形式上的登记、注明、公告,宣告其法律上的最终消灭。废止是导致许可失效的实体性决定之一,注销往往是废止决定生效后需要履行的后续手续。

第四步:了解废止的程序与后果

  1. 启动与调查: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发现废止事由,也可根据举报、其他机关告知等启动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法定废止条件。
  2. 告知与听取意见:在作出废止决定前,除因许可依据废止或主体消亡等明显无需听取意见的情形外,特别是涉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时,应当告知许可持有人拟作出废止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 作出决定:经审查确认符合废止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废止决定,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 送达与公示:将废止决定书依法送达许可持有人,并视情况予以公告。
  5. 后续处理:收回行政许可证件。许可持有人应停止从事需经许可的活动。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废止,给持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总结:行政许可的废止是一个基于法定事后原因、终结合法许可效力的制度。其核心在于严格依据法定的七类条件进行判断,并遵循正当程序,以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行政许可的废止条件 行政许可的废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由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依法使一个合法且有效的行政许可面向将来失去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它区别于主要针对违法许可的“撤销”,也区别于因客观情况变化而终止许可效力的“撤回”。废止的核心特征是:许可本身在作出时是合法有效的,但事后因特定事实或法律状态的变化,使其不再适宜继续存在。 第一步:理解废止的法律性质与核心特征 首先,你需要明确废止的几点核心法律性质: 面向未来失效 :废止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只从废止决定生效之日起,许可效力终止。 针对合法许可 :被废止的许可在作出时是合法的,这与因违法而“撤销”有本质区别。 基于事后变化 :废止的原因是许可生效后出现的新情况,而非许可作出时就存在的瑕疵。 需依法定程序 :必须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二步:掌握法定的废止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及相关法律精神,行政许可的废止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类,这些条件必须严格符合: 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这是最常见的废止情形。即许可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规范被修改或废除,使得该许可事项失去法律依据。例如,某类特种行业经营许可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被废止,那么依据该法规已颁发的许可原则上应予废止。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这指的是非因行政机关或申请人过错,而是因外部客观环境、公共利益需要等发生了许可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更,导致继续实施该许可已无意义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例如,因城市规划重大调整,原许可建设的项目所在地被划定为永久性绿地,则该建设许可可予废止。 行政许可的效力期限届满,申请人未依法申请延续 :行政许可本身附有明确的有效期限(如资质证书、许可证照)。期限届满后,许可自动失效。但若行政机关需要以正式文书形式确认该失效状态或办理相关手续(如公告、登记),这一确认行为在性质上可归入“废止”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若申请人在期满前依法申请延续,则进入延续审查程序,而非直接废止。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这类许可是高度人身专属的,如律师资格、医师资格、驾驶员资格等。权利主体消亡或丧失行使该资格的能力基础时,许可自然应当废止。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作为许可持有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消灭,以其名义持有的许可也应随之废止。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这是指许可因违法被撤销、因公共利益被撤回、或因严重违法被吊销行政处罚。这些行为本身导致许可失效,行政机关随后作出的注销或确认失效的行为,也属于广义上的废止程序环节。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例如,许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因特大地质灾害已完全灭失,许可事项在客观上已不可能实现。 第三步:区分废止与相关概念的关键点 为避免混淆,请重点区分: 与“撤销”的区别 :撤销针对的是 作出时即违法 的许可(如滥用职权、违反程序、申请材料虚假),效力可溯及既往。废止针对的是 作出时合法 ,事后出现法定情形的许可。 与“撤回”的区别 :撤回主要基于 公共利益需要 ,且可能涉及对许可持有人信赖利益的 财产补偿 。废止的事由更广泛(包括法律修改、主体消亡等),且除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可能涉及类似补偿考量外,其他情形通常 不涉及财产补偿 。 与“注销”的区别 :注销是一种 程序性行为 ,是对已经失去效力(无论是期满、废止、撤销还是其他原因)的许可进行形式上的登记、注明、公告,宣告其法律上的最终消灭。废止是导致许可失效的 实体性决定 之一,注销往往是废止决定生效后需要履行的后续手续。 第四步:了解废止的程序与后果 启动与调查 :行政机关可以依职权发现废止事由,也可根据举报、其他机关告知等启动调查,核实是否存在法定废止条件。 告知与听取意见 :在作出废止决定前,除因许可依据废止或主体消亡等明显无需听取意见的情形外,特别是涉及“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时,应当告知许可持有人拟作出废止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作出决定 :经审查确认符合废止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废止决定,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送达与公示 :将废止决定书依法送达许可持有人,并视情况予以公告。 后续处理 :收回行政许可证件。许可持有人应停止从事需经许可的活动。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废止,给持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总结:行政许可的废止是一个基于法定事后原因、终结合法许可效力的制度。其核心在于严格依据法定的七类条件进行判断,并遵循正当程序,以平衡法律的稳定性、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