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字数 1341 2025-12-18 06:34:28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首先,您之前已经学过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等基础概念。在此基础上,我们深入探讨共同犯罪归责的一个核心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又称“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是处理共同犯罪(特别是共同正犯)时,确定各共犯人刑事责任范围的基本归责原则。其核心含义是:在共同犯罪中,即便某个行为人只实施了整体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他也必须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对其个人直接实施的部分行为负责。

第二步:原理基础
该原则的建立基于两个关键的理论基础:

  1. 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现代刑法理论(无论是行为共同说还是部分犯罪共同说)均认为,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各行为人通过主观上的犯意联络与客观上的行为分工与协作,形成了一个超越个人简单相加的“犯罪合力”或“功能共同体”。每个人的行为不仅是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是其他共犯人行为的延伸和补充,共同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实现。
  2. 因果关系的扩张: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利用,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的风险并最终导致结果发生。因此,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与最终的全部结果之间存在心理上的和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其个人行为未直接造成结果,但其通过支持、鼓励、协助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与最终结果建立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步:具体应用与表现

  1. 在共同正犯中的典型体现
    • 案例:甲、乙共谋杀害丙,约定同时开枪。甲开枪击中丙的心脏致其当场死亡,乙开枪但未击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乙虽然未击中,但其参与共谋、共同实施开枪行为,与甲构成了一个杀害丙的共同行为整体。因此,乙不仅对自己的杀人未遂行为负责,更要对丙死亡的全部结果负责,即乙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 在不同行为分工中的体现
    • 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共同实行犯,也适用于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如存在教唆、帮助行为)。但需注意,对于帮助犯教唆犯,其责任范围通常仍以其共同故意所涵盖的范围为限,但在此范围内,仍需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结果负责。
  3. 与“实行过限”的区别:这是该原则的重要边界。如果某个共犯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即“实行过限”),其他共犯人对于该过限行为及其结果不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步:法律效果与意义

  1. 定罪层面:确保对共同犯罪进行整体性评价,避免将共同犯罪割裂为多个孤立行为。只要参与共同犯罪,就对共同计划内的所有罪行负责。
  2. 量刑层面:虽然各共犯人对全部结果负责,但在具体量刑时,会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实际参与程度等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即“责任全体,刑罚个别”。
  3. 政策意义:该原则有利于严厉而有效地打击共同犯罪,破除犯罪分子企图通过分工协作、仅对个人行为负责来规避或减轻罪责的侥幸心理,强调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整体大于单独犯罪。

总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共同犯罪制度的支柱性原则。它源于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性和因果关系的共同性,要求各共犯人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对整个犯罪共同体造成的全部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理解该原则是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罪责范围的关键。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首先,您之前已经学过 共同犯罪 、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等基础概念。在此基础上,我们深入探讨共同犯罪归责的一个核心原则。 第一步:概念界定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又称“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是处理共同犯罪(特别是共同正犯)时,确定各共犯人刑事责任范围的基本归责原则。其核心含义是:在共同犯罪中,即便某个行为人只实施了整体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他也必须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对其个人直接实施的部分行为负责。 第二步:原理基础 该原则的建立基于两个关键的理论基础: 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 :现代刑法理论(无论是行为共同说还是部分犯罪共同说)均认为,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各行为人通过主观上的犯意联络与客观上的行为分工与协作,形成了一个超越个人简单相加的“犯罪合力”或“功能共同体”。每个人的行为不仅是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是其他共犯人行为的延伸和补充,共同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实现。 因果关系的扩张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利用,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的风险并最终导致结果发生。因此,每个共犯人的行为都与最终的全部结果之间存在心理上的和物理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其个人行为未直接造成结果,但其通过支持、鼓励、协助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与最终结果建立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步:具体应用与表现 在共同正犯中的典型体现 : 案例 :甲、乙共谋杀害丙,约定同时开枪。甲开枪击中丙的心脏致其当场死亡,乙开枪但未击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乙虽然未击中,但其参与共谋、共同实施开枪行为,与甲构成了一个杀害丙的共同行为整体。因此,乙不仅对自己的杀人未遂行为负责,更要对丙死亡的全部结果负责,即乙也构成 故意杀人罪既遂 。 在不同行为分工中的体现 : 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共同实行犯,也适用于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如存在教唆、帮助行为)。但需注意,对于 帮助犯 、 教唆犯 ,其责任范围通常仍以其共同故意所涵盖的范围为限,但在此范围内,仍需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结果负责。 与“实行过限”的区别 :这是该原则的重要边界。如果某个共犯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即“实行过限”),其他共犯人对于该过限行为及其结果不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步:法律效果与意义 定罪层面 :确保对共同犯罪进行整体性评价,避免将共同犯罪割裂为多个孤立行为。只要参与共同犯罪,就对共同计划内的所有罪行负责。 量刑层面 :虽然各共犯人对全部结果负责,但在具体量刑时,会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区分 主犯 、 从犯 、 胁从犯 )、实际参与程度等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即“责任全体,刑罚个别”。 政策意义 :该原则有利于严厉而有效地打击共同犯罪,破除犯罪分子企图通过分工协作、仅对个人行为负责来规避或减轻罪责的侥幸心理,强调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整体大于单独犯罪。 总结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是共同犯罪制度的支柱性原则。它源于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性和因果关系的共同性,要求各共犯人在共同故意的范围内,对整个犯罪共同体造成的全部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理解该原则是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罪责范围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