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未披露信息”保护
字数 1623 2025-12-18 07:16:31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未披露信息”保护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渊源
“未披露信息”是TRIPS协定中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对应我们更熟悉的“商业秘密”。TRIPS协定并未使用“商业秘密”这一称谓,而是采用了“未披露信息”这一更中性的表述。其法律渊源是TRIPS协定第39条。该条款要求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必须为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的、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提供法律保护,防止他人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泄露、获取或使用。这是国际条约首次对商业秘密保护设定最低标准。
第二步:保护的构成要件(三要素)
根据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信息要获得保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严格的条件:
- 秘密性: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尚不为通常处理此类信息的人所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核心在于“并非公知”且“不易取得”。
- 商业价值: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这意味着信息的秘密状态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 合理保密措施: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已在相关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这是权利人的义务,保护的前提。措施是否“合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如信息性质、行业惯例等)判断,但必须有主动的保密行为,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
第三步:受保护信息的范围与示例
TRIPS协定并未穷尽列举,其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典型的“未披露信息”包括:
- 技术信息:制造工艺、配方、设计图纸、技术诀窍、源代码、实验数据等。
- 经营信息:供应商/客户名单、采购/销售渠道、成本数据、营销策略、投标文件内容等。
- 在医药和农业化学领域,为获得上市审批而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第39条第3款),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其不被不公平商业使用,并防止披露,除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第四步:保护的核心内容与侵权方式
保护的核心是防止信息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TRIPS协定第39条第2款明确列举了“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违约:违反保密合同(如员工、合作伙伴违约)。
- 诱使违约:诱使他人违反保密义务。
- 通过第三方获取:从已知或有重大过失未知其行为涉及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处获取信息。
- 其他不正当手段:如盗窃、贿赂、电子侵入、商业间谍等。
保护的重点在于行为的“不正当性”,而非信息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与专利/版权不同)。
第五步: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显著区别
理解“未披露信息”保护,关键在于把握其与专利、版权的区别:
- 与专利的区别:专利以“公开”换“保护”,有期限、地域性,需行政审批,保护具有独占性的“使用权”。未披露信息保护以“保密”为前提,只要信息不公开且措施持续,保护期是无限的,其禁止的是“不正当获取和使用”,并不阻止他人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相同信息。
- 与版权的区别:版权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工艺、操作方法等。未披露信息保护的是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内容本身,无论其表达形式如何。
第六步:保护的实施与限制
- 实施:TRIPS协定将“未披露信息”保护纳入,意味着成员国必须通过国内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等)提供有效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救济。权利人可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 限制:保护并非绝对。为维护公共利益(如公共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政府有权依法要求披露特定信息,或允许他人使用。此外,通过独立发现、反向工程等“诚实商业行为”获得相同信息,不构成侵权。
总结:TRIPS协定中的“未披露信息”保护,确立了对商业秘密进行国际保护的三大法律标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其核心是规制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侵犯秘密信息的行为。它填补了传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保护的空白,为企业的核心竞争性信息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层面的防御性保护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