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供述的审查与运用
字数 1199 2025-12-18 07:42:26
庭前供述的审查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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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什么是“庭前供述”?
-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辩护律师等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有罪或无罪陈述。其最常见的载体是“讯问笔录”,也包括亲笔供词、自书材料、以及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谈话的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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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属性:庭前供述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
- 与当庭陈述不同,庭前供述是在相对封闭的诉讼环境中形成,容易受到取证主体、环境、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自愿性、真实性问题。因此,法律对其审查和运用设定了比当庭陈述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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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审查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庭前供述,意指不能仅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认定其有罪并处以刑罚。必须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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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关键维度(一):自愿性与合法性
- 这是审查的第一步。法庭必须审查庭前供述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直接适用。如果经法庭审查,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形,该份庭前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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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关键维度(二):真实性与合理性
- 即使供述的取得程序合法,法庭仍需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 审查方法包括:比对分析(不同时间、不同讯问人所作的供述内容是否稳定一致)、细节验证(供述中涉及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结果等细节是否与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吻合)、情理判断(供述的犯罪动机、过程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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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运用规则: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不一致时的处理
-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和关键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按以下规则处理:
- 被告人当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 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
- 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翻供,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或辩解与证据矛盾的,原则上不采信其庭前供述。
-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和关键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按以下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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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弹劾证据的运用
- 即使一份庭前供述因其合法性或真实性存疑而未被采纳为定案根据(实质证据),它仍可能被用作“弹劾证据”。例如,控方可以用被告人前后矛盾的庭前供述,来质疑其当庭陈述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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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要点总结
- 庭前供述不是“证据之王”,其证明力必须经过严格、审慎的审查判断。
- 审查顺序是先合法性(自愿性)、后真实性(关联性),两者密不可分。
- 采信标准的核心在于“印证”,即孤立的庭前供述不能定案,必须与其他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 法庭最终采信的是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并综合全案证据评判后,被认定为自愿、真实、合法的那部分供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