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彻底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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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回顾。您已知“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其成立需同时满足“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核心要件。您之前已系统学习过“自动性”与“彻底性”各自的含义,此处我们深入剖析两者的内在逻辑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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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性”的再审视。“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或完成的犯罪。其核心在于“主观能动性”,即行为人主动、自愿地选择了停止犯罪,而非因外部障碍使其客观上无法继续。您学过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是判断“自动性”的重要标准。它解决的是行为人“为何停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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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性”的准确内涵。“彻底性”并非独立于“自动性”和“有效性”之外的第四个要件,而是“自动性”在主观意图和未来行为规划上的逻辑延伸与自然要求。它有两层含义:第一,主观意图的彻底性,即行为人放弃犯罪是真诚的、完全的,而不是暂时的中断、等待更有利的时机。第二,放弃行为的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停止了本次犯罪活动,而不是变换犯罪手法、转移犯罪对象。它解决的是行为人“停止的决意有多真、多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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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关系的剖析:递进与包含。“彻底性”是“自动性”的内在要求和深化证明,两者构成“动机-决心”的递进关系。一个行为要认定为具备“自动性”,其放弃犯罪的决定本身就必须包含“彻底性”的要素。如果行为人只是因等待更好时机、工具损坏需维修、同伙未到等而暂停,这本身就不符合“出于本人意志主动放弃”的“自动性”本质,因其犯罪意图并未消除,也就谈不上“彻底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自动性”时,必然要考察行为人放弃的意图是否彻底。可以说,“彻底性”是检验“自动性”是否真实、可靠的一项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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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加深理解。甲欲枪杀乙,瞄准时因内心恐惧、怜悯而放弃开枪,并将枪扔进河里。此案中,甲“能开枪而不开”体现了“自动性”,其扔枪行为(放弃犯罪工具)和未再寻找其他方法杀人,共同印证了其放弃意图的“彻底性”。反之,若丙潜入仓库盗窃,因所带背包太小无法装下目标大件物品,遂决定次日开车来运,当夜离开。丙的离开并非基于主动放弃犯意,而是为更好实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其决定缺乏“自动性”,也就无所谓“彻底性”,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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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关系定位。综上所述,“自动性”是犯罪中止成立的核心主观要件,它从“原因”层面解释了行为人为何停止;“彻底性”则是对“自动性”在“程度”和“真实性”上的深化与确证,它从“状态”层面描述了行为人停止的决意性质。两者并非并列关系,而是“自动性”内在地蕴含着“彻底性”的要求。在判断犯罪中止成立时,当我们论证了行为人的停止具有“自动性”,通常也就同步证明了其放弃的“彻底性”。理解这一点,有助于更精确地把握犯罪中止的主观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