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字数 2067 2025-12-18 08:55:57

环境法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一步:理解生态产品的基本概念
“生态产品”是一个中国语境下提出的特定法律与政策术语。它并非指在市场上售卖的实物商品,而是指生态系统通过自然过程或辅以少量人类劳动,为人类福祉提供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其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

  1. 物质供给类:如清洁的水源、新鲜的空气、安全的食品、木材等可直接利用的自然资源。
  2. 调节服务与文化服务类: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气候调节、固碳释氧、净化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景观美学等难以直接量化的服务。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命题,就是要为这些原本“无价”或“低价”的生态服务和资源,找到市场或准市场的定价与交易机制,让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能够获得经济回报,从而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第二步:认识其作为法律机制的背景与目标
传统发展模式下,生态产品因其公共物品属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其价值无法在市场上自动体现,导致“保护者吃亏、使用者免费、破坏者得利”的扭曲现象。这本质上是市场失灵。为此,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下,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升为国家战略(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在法律体系中,这已成为环境法,特别是自然资源法、经济法交叉领域的一项基础性、牵引性机制。其核心法律目标在于:

  • 矫正外部性:通过制度设计,将生态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效益内部化,让保护者和贡献者得到补偿。
  • 提供经济激励:为地方政府、企业、社区和农户提供持续保护生态的经济动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难题。
  • 促进绿色发展和公平分配: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并保障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公平发展权。

第三步:掌握其主要的法律实现路径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并非单一制度,而是一套组合工具。在环境法框架下,主要通过以下路径运作:

  1. 政府路径(公共支付与规制):

    • 生态保护补偿:这是最核心的法律制度之一。通过纵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横向的地区间、流域上下游间协议补偿,由政府作为代表,购买生态保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长江保护法》)对此有原则性规定。
    • 生态权益交易:政府设定总量控制目标,并创设可交易的产权或配额,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化配置。典型制度包括:
      • 排污权交易:企业间交易政府分配的污染物排放配额。
      • 碳排放权交易:在国家和试点区域市场交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
      • 用能权交易:交易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
      • 水权交易:在流域或区域内交易取用水权。
    • 制定和运用生态价值评估标准:政府组织制定技术规范,对生态产品的物质供给量、调节服务价值等进行核算,为交易、补偿、考核等提供量化依据。
  2. 市场路径(直接市场交易):

    • 发展生态产业化经营:通过法律保障和规范,发展有机农业、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将优质生态资源直接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法律涉及《旅游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 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经核证的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部分碳排放配额。这需要方法学认证、监测核证等法律和技术规则支撑。
    • 绿色金融与生态银行:法律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生态贷”、未来收益权抵押、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为生态保护修复和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这需要《民法典》中物权、担保规则以及金融监管规则的配合。
  3. 混合路径(政府与市场协同):

    •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将公益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与关联的产业开发项目“肥瘦搭配”,一体化实施,用产业收益反哺生态投入。这涉及项目融资、土地、规划等多领域法律政策的集成创新。
    • 建立区域性生态产品交易平台:由政府主导搭建市场平台,制定交易规则,为各类生态产品(如林业碳汇、清水量等)提供集中交易场所,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步:辨析相关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法律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 产权界定难题:空气、流域生态系统等生态产品的权属往往不清晰,这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性法律障碍。
  • 价值核算的科学性与法律可接受性:如何对调节服务等非实物产品进行科学、公允、统一的货币化核算,并使其核算结果在法律诉讼、补偿协商中被认可,是一大技术法律难题。
  • 法律规则体系分散:相关规定见于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缺乏高位阶的专门立法进行系统整合与协调。
  • 监管与风险防范:需要防止“洗绿”、虚增生态价值、金融炒作等风险,需建立相应的监测核证、信息披露、审计和法律责任制度。

总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环境法从传统“命令-控制”型管制,向更多运用经济激励和市场工具转型的关键体现。它通过法律构建一系列产权、交易、补偿和金融制度,旨在为生态保护注入内生经济动力,是连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法律桥梁。其实施成效,高度依赖于产权、核算、交易、监管等具体法律规则的精细化与体系化建设。

环境法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第一步:理解生态产品的基本概念 “生态产品”是一个中国语境下提出的特定法律与政策术语。它并非指在市场上售卖的实物商品,而是指生态系统通过自然过程或辅以少量人类劳动,为人类福祉提供的最终产品或服务。其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 物质供给类 :如清洁的水源、新鲜的空气、安全的食品、木材等可直接利用的自然资源。 调节服务与文化服务类 :如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气候调节、固碳释氧、净化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及自然景观美学等难以直接量化的服务。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核心命题,就是要为这些原本“无价”或“低价”的生态服务和资源,找到市场或准市场的定价与交易机制,让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能够获得经济回报,从而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 第二步:认识其作为法律机制的背景与目标 传统发展模式下,生态产品因其公共物品属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其价值无法在市场上自动体现,导致“保护者吃亏、使用者免费、破坏者得利”的扭曲现象。这本质上是市场失灵。为此,中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下,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升为国家战略(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在法律体系中,这已成为环境法,特别是自然资源法、经济法交叉领域的一项基础性、牵引性机制。其核心法律目标在于: 矫正外部性 :通过制度设计,将生态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效益内部化,让保护者和贡献者得到补偿。 提供经济激励 :为地方政府、企业、社区和农户提供持续保护生态的经济动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不足的难题。 促进绿色发展和公平分配 :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并保障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公平发展权。 第三步:掌握其主要的法律实现路径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并非单一制度,而是一套组合工具。在环境法框架下,主要通过以下路径运作: 政府路径(公共支付与规制): 生态保护补偿 :这是最核心的法律制度之一。通过纵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横向的地区间、流域上下游间协议补偿,由政府作为代表,购买生态保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长江保护法》)对此有原则性规定。 生态权益交易 :政府设定总量控制目标,并创设可交易的产权或配额,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化配置。典型制度包括: 排污权交易 :企业间交易政府分配的污染物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 :在国家和试点区域市场交易温室气体排放配额。 用能权交易 :交易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 水权交易 :在流域或区域内交易取用水权。 制定和运用生态价值评估标准 :政府组织制定技术规范,对生态产品的物质供给量、调节服务价值等进行核算,为交易、补偿、考核等提供量化依据。 市场路径(直接市场交易): 发展生态产业化经营 :通过法律保障和规范,发展有机农业、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将优质生态资源直接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和服务。相关法律涉及《旅游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生态资源权益交易 :如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交易,经核证的减排量(CCER)可用于抵消部分碳排放配额。这需要方法学认证、监测核证等法律和技术规则支撑。 绿色金融与生态银行 :法律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生态贷”、未来收益权抵押、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为生态保护修复和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这需要《民法典》中物权、担保规则以及金融监管规则的配合。 混合路径(政府与市场协同): 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将公益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与关联的产业开发项目“肥瘦搭配”,一体化实施,用产业收益反哺生态投入。这涉及项目融资、土地、规划等多领域法律政策的集成创新。 建立区域性生态产品交易平台 :由政府主导搭建市场平台,制定交易规则,为各类生态产品(如林业碳汇、清水量等)提供集中交易场所,降低交易成本。 第四步:辨析相关的法律问题与挑战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在法律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产权界定难题 :空气、流域生态系统等生态产品的权属往往不清晰,这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性法律障碍。 价值核算的科学性与法律可接受性 :如何对调节服务等非实物产品进行科学、公允、统一的货币化核算,并使其核算结果在法律诉讼、补偿协商中被认可,是一大技术法律难题。 法律规则体系分散 :相关规定见于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缺乏高位阶的专门立法进行系统整合与协调。 监管与风险防范 :需要防止“洗绿”、虚增生态价值、金融炒作等风险,需建立相应的监测核证、信息披露、审计和法律责任制度。 总结 :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是环境法从传统“命令-控制”型管制,向更多运用经济激励和市场工具转型的关键体现。它通过法律构建一系列产权、交易、补偿和金融制度,旨在为生态保护注入内生经济动力,是连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法律桥梁。其实施成效,高度依赖于产权、核算、交易、监管等具体法律规则的精细化与体系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