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反收购条款”
字数 2229 2025-12-18 09:11:50

证券法中的“反收购条款”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场景定位
“反收购条款”并非一个单一法条,而是指在公司章程、内部治理文件或合同中预先设置的、旨在增加敌意收购(指未经目标公司管理层同意而发起的收购)难度和成本的一系列条款、机制或安排的总称。其核心目标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目标公司现有控制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性,有时也声称用于保护公司长期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它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面临敌意收购威胁的场景。

第二步:基本法理与制度逻辑

  1. 法律基础: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自治的权利(如规定董事选举、表决权行使等),这为设置反收购条款提供了空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规范收购与反收购行为的核心法规,其第八条虽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但也明确了董事会可以“依法”采取反收购措施。因此,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边界在于是否“滥用职权”和是否“依法”(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
  2. 制度逻辑矛盾:反收购条款体现了公司控制权市场中两种利益的冲突:
    • 管理层/控股股东视角:敌意收购可能导致管理层被更换、公司战略剧变,他们主张反收购条款有助于抵御“短期套利”的收购者,保障公司长期战略和所有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
    • 收购方/市场监督视角:敌意收购是外部市场监督公司治理、淘汰低效管理层的重要机制。过于严苛的反收购条款可能固化低效管理,成为“管理层保护伞”,削弱市场纪律,最终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通过控制权溢价获利的机会。

第三步:主要类型与运作机制(循序渐进的防御层级)
反收购条款通常构成一个多层次的防御体系,从内部章程条款到外部合同安排:

  • 第一层:内部治理结构防御(预防性)

    • 交错董事会(分期分级董事会):将董事会成员分成若干组,每组任期不同,每年只能改选部分董事。这使得收购方即使获得控股权,也无法在一次股东大会中立即更换全部董事,从而控制董事会,必须等待多轮选举周期,极大延迟了收购方掌控公司的时间。
    • 超级多数条款: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中反收购条款、批准合并、出售重大资产等)需经远高于普通决议(如1/2)的股东表决权比例(如2/3或3/4以上)通过。这迫使收购方必须获取极高比例的股权才能推动其计划,增加了收购门槛。
    • 董事资格限制:章程规定董事必须具备特定专业背景、在公司任职年限等条件,或规定只有现任董事会能提名新董事,以此限制收购方提名和更换董事的能力。
  • 第二层:股权与财务结构防御(增加收购成本与难度)

    • 毒丸计划(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虽在中国大陆实践受限,但其逻辑是典型的反收购设计。通常指在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现有股东(除收购方外)有权以极低价格认购大量新股或获得现金,从而极度稀释收购方的持股比例,使其收购成本高到无法承受。中国法律环境下,类似效果可通过向友好方定向增发(“白衣骑士”)等方式部分实现。
    • 金色降落伞: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控制权变更导致高管被解雇,公司将向其支付巨额补偿金。这会增加收购后整合的财务成本,但主要针对管理层个人利益。
  • 第三层:战略性合同与资产安排(事后反击)

    • 绝对多数条款的延伸:在公司与第三方的重要合同(如贷款合同、关键技术授权协议)中加入“控制权变更”条款,约定一旦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同自动终止或对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从而降低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 “皇冠明珠”出售或锁定:在面临收购威胁时,目标公司将最核心、最盈利的资产或业务(“皇冠明珠”)迅速出售给友好第三方,或为其设置难以解除的优先购买权,使公司对收购方失去核心价值。

第四步:在中国的法律约束与监管态度
中国的监管对反收购条款持审慎态度,强调平衡防御与股东权利:

  1. 程序合法性:反收购条款(特别是章程条款)的设立或修改,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合法程序(通常是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且相关信息必须充分披露。
  2. 内容合规性:条款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剥夺或不当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如提案权、表决权)。例如,条款不能完全阻止合法收购的发生,也不能设置无限期的绝对防御。
  3. 禁止滥用职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禁止董事会“滥用职权”设置障碍。管理层在收购期间采取的任何防御措施,必须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并有合理依据,而不能纯粹为维护自身职位。
  4. 中小股东保护:监管机构特别关注反收购条款是否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例如,在涉及“毒丸”逻辑的定向增发时,需确保程序公正,避免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或造成不公稀释。

第五步:实际应用与争议焦点
在实际应用中,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常成为争议焦点,尤其是在“宝万之争”等经典案例后。争议核心常围绕:

  • 反收购措施是“保护公司长期价值”还是“管理层自保”?
  • 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修改程序是否合法、信息是否透明?
  • 董事会在收购期间采取具体防御措施(如寻找“白衣骑士”)是否履行了信义义务?

总结:证券法语境下的“反收购条款”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与公司治理工具集。它植根于公司章程自治,旨在法律框架内为上市公司提供对抗敌意收购的“盾牌”。其设计与实施必须在法律边界内进行,核心是平衡管理层防御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以及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是监管、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重点领域。

证券法中的“反收购条款”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场景定位 “反收购条款”并非一个单一法条,而是指在公司章程、内部治理文件或合同中预先设置的、旨在增加敌意收购(指未经目标公司管理层同意而发起的收购)难度和成本的一系列条款、机制或安排的总称。其核心目标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目标公司现有控制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性,有时也声称用于保护公司长期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它主要适用于 上市公司 面临敌意收购威胁的场景。 第二步:基本法理与制度逻辑 法律基础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自治的权利(如规定董事选举、表决权行使等),这为设置反收购条款提供了空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是规范收购与反收购行为的核心法规,其第八条虽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但也明确了董事会可以“依法”采取反收购措施。因此,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边界在于是否“滥用职权”和是否“依法”(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 制度逻辑矛盾 :反收购条款体现了公司控制权市场中两种利益的冲突: 管理层/控股股东视角 :敌意收购可能导致管理层被更换、公司战略剧变,他们主张反收购条款有助于抵御“短期套利”的收购者,保障公司长期战略和所有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 收购方/市场监督视角 :敌意收购是外部市场监督公司治理、淘汰低效管理层的重要机制。过于严苛的反收购条款可能固化低效管理,成为“管理层保护伞”,削弱市场纪律,最终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通过控制权溢价获利的机会。 第三步:主要类型与运作机制(循序渐进的防御层级) 反收购条款通常构成一个多层次的防御体系,从内部章程条款到外部合同安排: 第一层:内部治理结构防御(预防性) 交错董事会(分期分级董事会) :将董事会成员分成若干组,每组任期不同,每年只能改选部分董事。这使得收购方即使获得控股权,也无法在一次股东大会中立即更换全部董事,从而控制董事会,必须等待多轮选举周期,极大延迟了收购方掌控公司的时间。 超级多数条款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中反收购条款、批准合并、出售重大资产等)需经远高于普通决议(如1/2)的股东表决权比例(如2/3或3/4以上)通过。这迫使收购方必须获取极高比例的股权才能推动其计划,增加了收购门槛。 董事资格限制 :章程规定董事必须具备特定专业背景、在公司任职年限等条件,或规定只有现任董事会能提名新董事,以此限制收购方提名和更换董事的能力。 第二层:股权与财务结构防御(增加收购成本与难度) 毒丸计划(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 :虽在中国大陆实践受限,但其逻辑是典型的反收购设计。通常指在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现有股东(除收购方外)有权以极低价格认购大量新股或获得现金,从而极度稀释收购方的持股比例,使其收购成本高到无法承受。中国法律环境下,类似效果可通过向友好方定向增发(“白衣骑士”)等方式部分实现。 金色降落伞 :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控制权变更导致高管被解雇,公司将向其支付巨额补偿金。这会增加收购后整合的财务成本,但主要针对管理层个人利益。 第三层:战略性合同与资产安排(事后反击) 绝对多数条款的延伸 :在公司与第三方的重要合同(如贷款合同、关键技术授权协议)中加入“控制权变更”条款,约定一旦公司控制权变更,合同自动终止或对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从而降低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皇冠明珠”出售或锁定 :在面临收购威胁时,目标公司将最核心、最盈利的资产或业务(“皇冠明珠”)迅速出售给友好第三方,或为其设置难以解除的优先购买权,使公司对收购方失去核心价值。 第四步:在中国的法律约束与监管态度 中国的监管对反收购条款持审慎态度,强调平衡防御与股东权利: 程序合法性 :反收购条款(特别是章程条款)的设立或修改,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合法程序(通常是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且相关信息必须充分披露。 内容合规性 :条款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剥夺或不当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如提案权、表决权)。例如,条款不能完全阻止合法收购的发生,也不能设置无限期的绝对防御。 禁止滥用职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禁止董事会“滥用职权”设置障碍。管理层在收购期间采取的任何防御措施,必须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并有合理依据,而不能纯粹为维护自身职位。 中小股东保护 :监管机构特别关注反收购条款是否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例如,在涉及“毒丸”逻辑的定向增发时,需确保程序公正,避免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或造成不公稀释。 第五步:实际应用与争议焦点 在实际应用中,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和正当性常成为争议焦点,尤其是在“宝万之争”等经典案例后。争议核心常围绕: 反收购措施是“保护公司长期价值”还是“管理层自保”? 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修改程序是否合法、信息是否透明? 董事会在收购期间采取具体防御措施(如寻找“白衣骑士”)是否履行了信义义务? 总结 :证券法语境下的“反收购条款”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与公司治理工具集。它植根于公司章程自治,旨在法律框架内为上市公司提供对抗敌意收购的“盾牌”。其设计与实施必须在法律边界内进行,核心是平衡 管理层防御权、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以及 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是监管、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