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执行监督
字数 1791 2025-12-18 09:54:37
税收核定中的和解契约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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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引入
- 和解契约:在税收核定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就存在争议或不确定的税收事实或法律问题,通过相互让步、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契约。其目的在于终结争议,确定应纳税额。
- 执行监督:指在和解契约签订后,为确保契约内容得到正确、全面履行,由法定主体对履行过程进行的监察、督促与管理活动。它不是对契约内容的再评判,而是对履行行为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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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必要性与目的
- 必要性:和解契约虽基于合意,但涉及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和纳税人义务的履行,具有公法属性。若无监督,可能存在任意不履行、瑕疵履行或利用和解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 主要目的:
- 确保国库收入:监督纳税人是否按期、足额履行契约约定的缴纳税款、利息等金钱给付义务。
- 保障纳税人权益:监督税务机关是否如约履行豁免部分责任、提供税务处理确定性、暂停强制执行等承诺。
- 维护契约严肃性:防止任何一方无故反悔或变相违反契约,维护行政和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防范道德风险与权力滥用:监督双方,特别是防止税务机关通过不合理的和解损害国家利益,或纳税人通过不当手段达成有利和解后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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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主体与对象
- 监督主体:
- 上级税务机关:最主要的监督主体。通过备案审查、专项检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签订及履行和解契约的行为进行监督。
-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财政收支、国有资源等进行审计时,可能将重大税收和解契约的签订与履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 监察机关: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和解契约的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 社会公众与舆论:在符合信息公开条件的情况下,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税收和解进行社会监督。
- 监督对象:
- 对纳税人的监督:主要监督其是否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是否按照和解约定的方式、期限履行其他行为义务(如提供后续资料、调整会计处理等)。
- 对税务机关的监督:主要监督其签订和解契约的程序是否合法、权限是否适当、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是否严格履行了契约中作出的承诺。
- 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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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 对履行过程的监督:
- 履行进度监控:税务机关内部可建立台账,跟踪和解契约中各项义务的履行节点。
- 催告与督促:对于纳税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催告。
- 履行情况核实:对纳税人履行的行为义务(如调整账务)进行必要的核实。
- 对履行结果的监督:
- 入库情况核对:将和解确定的税款、滞纳金与实际入库记录进行核对,确保足额入库。
- 效果评估:评估和解契约是否达到了解决争议、稳定税收关系的预期目的。
- 监督的主要方式:
- 备案审查:要求下级税务机关将签订的重大税收和解契约报上级机关备案,以备审查。
- 定期报告与检查:上级机关可要求下级报告和解契约履行情况,或开展专项检查。
- 信息化监控: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对涉及税款缴纳的和解契约履行情况进行自动监控和预警。
- 回访与调查:对部分和解契约的履行效果进行纳税服务回访或专门调查。
- 对履行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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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法律后果与处理
- 纳税人违约:
- 恢复原税收程序:若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主要义务(如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宣告和解契约失效,恢复原来的税收核定、追征等程序。
- 强制执行:对金钱给付义务,可直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承担违约责任:除缴纳税款外,可能需承担因违约产生的新的滞纳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如以逃避缴纳税款论处)。
- 税务机关违约:
- 纳税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纳税人可要求税务机关履行契约承诺。
- 寻求行政救济:纳税人可就税务机关不履行和解契约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赔偿:若因税务机关违法违约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纳税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内部追责:对违规签订或不履行和解契约的税务人员,进行内部行政处分。
- 纳税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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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制度价值与发展趋势
- 制度价值:执行监督是确保税收和解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它平衡了“和解灵活性”与“税收严肃性”,是实现“案结事了”、提升纳税遵从度的重要保障。
- 发展趋势:随着税收法治的完善,对和解契约的监督正朝着 “全程化” (覆盖磋商、签订、履行全过程)、 “规范化” (明确监督标准、程序和责任)、 “智能化” (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监控)和 “透明化” (在保护商业秘密前提下适度公开)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