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版权及相关权
字数 1678 2025-12-18 10:15:4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的版权及相关权
步骤1:基本定义与TRIPS协定的定位
“版权及相关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1节规定的知识产权类型之一。
- 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核心是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程序或操作方法本身。
- 相关权(亦称邻接权):指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因其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创造性贡献而享有的权利,例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固定、复制和广播的控制权。
TRIPS协定将版权及相关权纳入多边贸易框架,旨在通过统一的最低保护标准,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差异导致的国际贸易扭曲。
步骤2:保护的基本原则
TRIPS协定第9条第1款要求成员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至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但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精神权利的保护。这意味着:
- 国民待遇: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版权保护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 自动保护:版权保护不得以履行任何手续(如登记、缴存样本)为条件。
- 独立性原则:保护水平仅依照被要求保护的成员国内法确定,但不得低于TRIPS协定及《伯尔尼公约》的最低标准。
这些原则确保版权保护在成员间具有可预期性和非歧视性。
步骤3:保护的最低标准
TRIPS协定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版权及相关权的具体保护标准:
- 保护客体:
- 版权:保护所有文学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 相关权: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TRIPS协定第14条)。
- 专有权利内容:
- 版权:包括复制权、翻译权、改编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等(《伯尔尼公约》列举)。
- 相关权:表演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固定其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复制、出租专有权;广播组织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固定、复制及转播其广播。
- 保护期限:
- 版权:一般作品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等可能适用例外)。
- 相关权: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至少为表演或录音制品首次固定之年终起50年;广播组织的保护期至少为广播播出之年终起20年。
步骤4:对版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
TRIPS协定第13条规定了版权的限制与例外(“三步测试法”),允许成员在不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情况下,对专有权利设定限制。该原则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限制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
- 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 不得无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此条款是成员国内法规定“合理使用”“公平处理”等例外条款的依据(如教育、研究、新闻报道中的有限使用)。
步骤5:相关权的特殊规定与争议
相关权保护是TRIPS协定谈判中的焦点之一,因各国保护水平差异较大:
- 协定第14条允许成员对相关权设定例外,但需类比适用版权限制的“三步测试法”。
- 主要争议点:
- 广播组织权利范围较窄,未涵盖有线广播或数字信号;
- 表演者权利不包含“视听表演”(当时未解决,后由2012年《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补充)。
TRIPS协定对相关权的规定是当时可达成的最低共识,部分成员(如欧盟)通过国内法提供了更高水平保护。
步骤6:执法义务与争端解决
TRIPS协定第三部分要求成员提供有效的版权执法程序,包括:
- 民事、行政救济与刑事处罚(针对商业规模的故意盗版);
- 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
- 边境措施(海关可依申请扣留侵权货物)。
违反版权保护义务可能引发WTO争端解决,例如“美国—版权法第110(5)节案”(DS160)中,WTO专家组曾依据“三步测试法”裁定美国法律部分条款违反TRIPS协定。
步骤7:与数字环境的适应性
TRIPS协定未明确涉及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但后续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补充。TRIPS协定第13条的“三步测试法”仍被广泛用于评估数字环境下的限制条款(如临时复制、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的合法性,体现了其条款的延续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