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的承继
字数 1526 2025-12-18 10:21:03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的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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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定义与法律性质
- 定义:诉讼系属的承继,又称“诉讼承继”,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因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发生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如死亡、法人合并、债权转让等),导致诉讼权利义务由原当事人转移给新的承受人(承继人),并由该承受人代替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
- 法律性质:它是一种法定的诉讼主体变更制度。其核心在于,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并非原当事人与承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替换,而是原当事人彻底退出诉讼,由承继人以其自身名义,承接原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或被告),继续进行未完成的诉讼程序。这与“当事人恒定原则”下原当事人继续诉讼,而权利义务由实体受让人实际承受的制度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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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原因(要件)
诉讼系属的承继并非任意发生,必须满足以下法定事由之一:- 当事人死亡:在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自然人)死亡,其诉讼权利义务应由其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承继。但涉及身份关系(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因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发生承继。
-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作为当事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合并、分立而终止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承继其诉讼权利义务。
- 特定财产权转移: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转移,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发生诉讼承继的。典型的例子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若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或者对方当事人申请追加受让人为当事人,且受让人同意替代原权利人承担诉讼的,法院可以准许,从而发生诉讼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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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流程与法律效果
- 启动方式:通常由承继人(如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在知悉发生承继事由后,依职权通知承继人参加诉讼。
- 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或知悉事由后,需审查承继事由是否真实存在、承继人是否适格、以及该诉讼是否属于允许承继的类型。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承继的裁定。
- 程序效力:
- 对原当事人的效力:原当事人(被承继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其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如陈述、举证、质证)对承继人发生效力,除非该行为因程序瑕疵而无效。
- 对承继人的效力:承继人作为新的当事人加入诉讼,享有和承担原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义务,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诉讼行为,如辩论、上诉等。诉讼程序不因主体变更而重新开始,在原审级中继续进行。
- 对诉讼程序的效力:诉讼程序发生中止,直至法院裁定准许承继并由承继人实际参加诉讼后,程序恢复进行。诉讼系属的时间不发生中断,承继前后的程序视为一个连续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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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相关概念辨析
- 制度价值:
- 诉讼经济:避免因当事人变更而重新起诉,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 保障实体权利实现:确保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不影响相关争议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最终解决,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的连续性。
- 程序安定与效率:在保持程序连续性的基础上解决主体变更问题,维护程序的稳定性和效率。
- 与“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区别:这是理解本概念的关键。在当事人恒定原则下,即使实体权利义务转移,原当事人(让与人)仍作为形式上的当事人继续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实体权利义务受让人。而在诉讼承继制度下,是原当事人退出,受让人作为新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
- 与“诉讼担当”的区别:诉讼担当是实体权利人(被担当人)将诉讼实施权法定或意定授予担当人(如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由担当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担当人利益进行诉讼。诉讼承继则是实体权利义务本身发生了转移,承继人是为自己的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 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