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释明权(阐明权)
字数 2152 2025-12-18 11:25:16

仲裁庭的释明权(阐明权)

第一步:基础概念——什么是释明权?

在仲裁程序中,释明权(亦称阐明权),是指仲裁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争议焦点、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或表述能力的欠缺而遭受不公平的裁决结果,主动或依申请向当事人就事实主张、法律观点、证据提交、请求范围等事项进行提问、提示、澄清或引导的职责与权力。

其核心在于,仲裁庭不完全是消极的居中裁判者,在特定情况下负有积极引导程序、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的职能,以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这区别于纠问式审判,也不同于完全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是仲裁程序“准司法”特性的体现。

第二步:释明权的法律渊源与性质

  1. 法律渊源

    • 仲裁规则:大多数国际和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UNCITRAL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中国贸仲/北仲规则等)虽不常直接使用“释明权”一词,但普遍含有赋予仲裁庭广泛程序管理权力的条款,释明权被认为是该权力的自然组成部分。
    • 仲裁法:部分国家的仲裁法有原则性规定。例如,中国《仲裁法》未直接规定,但其关于“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以及仲裁庭调查取证、庭审质证等规定,为释明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基础。
    • 司法实践与理论:释明权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理论,并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得到认可。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常将仲裁庭是否恰当行使释明权作为判断程序是否正当、是否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事由(如“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或“当事人未能陈述意见”)的考量因素。
  2. 性质:它具有双重属性:

    • 权力属性:仲裁庭有权主动或应请求进行释明。
    • 职责/义务属性:在特定情形下(尤其是涉及程序根本公正时),仲裁庭不行使释明权可能构成程序瑕疵。这是一种有限的、辅助性的义务,旨在保障程序的实质公平,而非替代当事人进行主张或举证。

第三步:释明权的行使情形与具体内容

仲裁庭主要在以下情形考虑行使释明权:

  1. 对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释明

    • 当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表述不清、请求项之间存在矛盾、或法律依据与事实主张明显不匹配时,仲裁庭可以要求其澄清或明确具体诉求。
    • 提示当事人其请求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变更(如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但不得直接要求其变更。
  2. 对事实主张与举证的释明

    • 当事人的事实陈述模糊、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遗漏时,仲裁庭可就关键事实进行提问,引导其补充陈述。
    • 在举证责任分配明确,但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关键证据,或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存在瑕疵时,仲裁庭可提示其注意证据规则、举证期限或申请仲裁庭取证/调查的可能性。
    • 不得为任何一方创造新的主张或证据。
  3. 对法律观点的释明(通常是最核心也最敏感的部分)

    •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如果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与双方当事人主张均不同的法律观点(例如,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并且该观点将直接影响裁决结果,仲裁庭通常有义务将此法律观点适时告知当事人,给予其就此发表意见、补充证据或辩论的机会。这被称为“防止裁判突袭”,是程序正当的核心要求。
    • 例如,当事人均依据A法律主张权利,但仲裁庭认为应适用B法律,就必须释明。
  4. 对程序事项的释明

    • 向当事人解释仲裁程序的下一步安排、各项期限的法律意义、缺席的法律后果等。
    • 在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复杂合并仲裁时,阐明各方的程序权利与义务。

第四步:释明权的行使界限与风险

释明权的行使必须谨慎,避免越界:

  1. 中立性原则:释明必须是对双方平等进行的,或者至少给予对方回应的平等机会。不得演变为单方协助,导致偏袒一方。
  2. 当事人处分原则:仲裁庭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进行释明,更不能代替当事人提出主张、选择法律或处分实体权利。释明是“引导”而非“替代”。
  3. 禁止过度介入:释明应限于澄清疑问、提示风险、给予补充机会。仲裁庭不应主动调查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新事实,或强加自己的诉讼策略。
  4. 风险
    • 程序挑战:不当行使(如过度释明或应释明而未释明)可能成为一方当事人在裁决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理由,主张程序不当。
    • 裁决效力影响:在极端情况下,严重违反释明权行使原则(如未告知将作为裁判基础的关键法律观点),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剥夺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从而导致裁决被撤销或拒绝执行。

第五步:释明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仲裁庭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是仲裁庭主动获取证据的行为;释明是向当事人提问或提示,促使当事人自行澄清或补充。前者更主动,后者更引导。
  • 与仲裁庭的裁决权:释明是程序进行中的引导行为;裁决是程序终结时的实体决定。释明为做出公正裁决奠定程序基础。
  • 与当事人律师的代理职责:释明不能免除律师的专业代理义务。它主要针对因客观原因(如不熟悉专业领域、跨国法律差异)导致的陈述或理解困难,而非代替律师工作。

总结:仲裁庭的释明权是现代仲裁程序追求效率与公平平衡的重要工具。它要求仲裁庭在保持中立的同时,扮演积极的程序管理者角色,通过适时、适度、对等的澄清和引导,帮助厘清争议,保障双方特别是能力较弱一方获得公平审理的机会,最终提升裁决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其行使是一门需要高超技巧和丰富经验的“艺术”,核心在于把握“辅助”与“干预”之间的微妙界限。

仲裁庭的释明权(阐明权) 第一步:基础概念——什么是释明权? 在仲裁程序中,释明权(亦称阐明权),是指仲裁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争议焦点、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或表述能力的欠缺而遭受不公平的裁决结果,主动或依申请向当事人就事实主张、法律观点、证据提交、请求范围等事项进行提问、提示、澄清或引导的职责与权力。 其核心在于,仲裁庭不完全是消极的居中裁判者,在特定情况下负有积极引导程序、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的职能,以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这区别于纠问式审判,也不同于完全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是仲裁程序“准司法”特性的体现。 第二步:释明权的法律渊源与性质 法律渊源 : 仲裁规则 :大多数国际和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如UNCITRAL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中国贸仲/北仲规则等)虽不常直接使用“释明权”一词,但普遍含有赋予仲裁庭广泛程序管理权力的条款,释明权被认为是该权力的自然组成部分。 仲裁法 :部分国家的仲裁法有原则性规定。例如,中国《仲裁法》未直接规定,但其关于“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以及仲裁庭调查取证、庭审质证等规定,为释明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基础。 司法实践与理论 :释明权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理论,并在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得到认可。法院在审查仲裁裁决时,常将仲裁庭是否恰当行使释明权作为判断程序是否正当、是否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事由(如“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或“当事人未能陈述意见”)的考量因素。 性质 :它具有双重属性: 权力属性 :仲裁庭有权主动或应请求进行释明。 职责/义务属性 :在特定情形下(尤其是涉及程序根本公正时),仲裁庭不行使释明权可能构成程序瑕疵。这是一种有限的、辅助性的义务,旨在保障程序的实质公平,而非替代当事人进行主张或举证。 第三步:释明权的行使情形与具体内容 仲裁庭主要在以下情形考虑行使释明权: 对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释明 : 当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表述不清、请求项之间存在矛盾、或法律依据与事实主张明显不匹配时,仲裁庭可以要求其澄清或明确具体诉求。 提示当事人其请求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变更(如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但不得直接要求其变更。 对事实主张与举证的释明 : 当事人的事实陈述模糊、不完整或存在明显遗漏时,仲裁庭可就关键事实进行提问,引导其补充陈述。 在举证责任分配明确,但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供关键证据,或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存在瑕疵时,仲裁庭可提示其注意证据规则、举证期限或申请仲裁庭取证/调查的可能性。 不得为任何一方创造新的主张或证据。 对法律观点的释明(通常是最核心也最敏感的部分) : 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如果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与双方当事人主张均不同的法律观点(例如,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并且该观点将直接影响裁决结果,仲裁庭通常有义务将此法律观点适时告知当事人,给予其就此发表意见、补充证据或辩论的机会。这被称为“防止裁判突袭”,是程序正当的核心要求。 例如,当事人均依据A法律主张权利,但仲裁庭认为应适用B法律,就必须释明。 对程序事项的释明 : 向当事人解释仲裁程序的下一步安排、各项期限的法律意义、缺席的法律后果等。 在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复杂合并仲裁时,阐明各方的程序权利与义务。 第四步:释明权的行使界限与风险 释明权的行使必须谨慎,避免越界: 中立性原则 :释明必须是对双方平等进行的,或者至少给予对方回应的平等机会。不得演变为单方协助,导致偏袒一方。 当事人处分原则 :仲裁庭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进行释明,更不能代替当事人提出主张、选择法律或处分实体权利。释明是“引导”而非“替代”。 禁止过度介入 :释明应限于澄清疑问、提示风险、给予补充机会。仲裁庭不应主动调查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新事实,或强加自己的诉讼策略。 风险 : 程序挑战 :不当行使(如过度释明或应释明而未释明)可能成为一方当事人在裁决后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理由,主张程序不当。 裁决效力影响 :在极端情况下,严重违反释明权行使原则(如未告知将作为裁判基础的关键法律观点),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剥夺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从而导致裁决被撤销或拒绝执行。 第五步:释明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与仲裁庭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是仲裁庭主动获取证据的行为;释明是向当事人提问或提示,促使当事人自行澄清或补充。前者更主动,后者更引导。 与仲裁庭的裁决权 :释明是程序进行中的引导行为;裁决是程序终结时的实体决定。释明为做出公正裁决奠定程序基础。 与当事人律师的代理职责 :释明不能免除律师的专业代理义务。它主要针对因客观原因(如不熟悉专业领域、跨国法律差异)导致的陈述或理解困难,而非代替律师工作。 总结 :仲裁庭的释明权是现代仲裁程序追求效率与公平平衡的重要工具。它要求仲裁庭在保持中立的同时,扮演积极的程序管理者角色,通过适时、适度、对等的澄清和引导,帮助厘清争议,保障双方特别是能力较弱一方获得公平审理的机会,最终提升裁决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其行使是一门需要高超技巧和丰富经验的“艺术”,核心在于把握“辅助”与“干预”之间的微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