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效力与后果 (Validity and Consequences of Evasion of Law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达到特定目的(如改变本应适用的准据法),通过故意制造或改变某一连结点的事实,从而避开本应对其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而意欲使另一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在您已了解其“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本词条将深入探讨法律规避一旦被认定成立后,在法律上会产生何种效力以及何种后果。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层面:效力关注其行为本身的法律评价(是否有效),后果则关注由此引发的具体法律效果。
第一步:核心原则——“法律规避行为无效”
绝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均将规避法律的行为视为一种对法律精神的欺诈,因此确立了一条基本处理原则:被规避的法律应得到适用,而意图适用的法律则不被适用。其法理基础是“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这意味着:
- 行为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如变更国籍、改变合同签订地、转移财产所在地等行为本身或其目的)在冲突法意义上被视为无效。
- 法律适用无效:当事人意图援引的、通过规避行为建立联系的法律,法院将拒绝适用。
第二步:具体的法律后果分析
认定法律规避后,会产生一系列具体的、连锁的法律后果,其逻辑链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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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一: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被规避的法律)
这是最直接、最主要的后果。法院会“揭开”当事人制造的虚假连结点,恢复适用在不存在规避行为时本应适用的法律。例如:- 为规避严格的法定继承规定,夫妻在死亡前匆忙加入一个允许完全遗嘱自由的国家国籍。一旦被认定为法律规避,法院在审理其遗产继承时,将不适用其新国籍国法,而仍适用其原国籍国或与被继承人有最真实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即被规避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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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二:否定规避行为在冲突法上的意义
当事人为规避而变更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在确定本案准据法时将被忽略不计。法院在确定连结点时,会回溯到规避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或者寻找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 -
后果三:可能导致实体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法律规避的无效性,有时会“传导”至当事人基于规避目的而实施的实体法律行为。例如:- 为规避本国关于禁止某种特定交易的规定,当事人特意在允许该交易的国家签订合同。如果法院认定其签订地选择构成法律规避,不仅会适用本国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本身也可能因违反本国的强制性规定(公共政策)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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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四:可能产生其他附带法律责任
虽然国际私法主要处理法律选择问题,但当事人的欺诈性规避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部门下的责任,例如:- 行政责任:如果规避行为涉及通过虚假材料变更户籍、公司注册地等,可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
- 民事责任:如果规避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如债权人),受损方可能提起侵权之诉。
第三步:实践中的处理差异与限制
虽然原则明确,但各国实践在严格程度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差异:
- 适用范围限制:并非所有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都构成规避。只有当事人故意、且规避的是法院地国或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强制性规范或公共政策时,才可能被认定。对于规避任意性规范的行为,通常不予干预。
- “被规避的法律”的界定:关键是确定当事人意图规避的、且本应适用的法律是什么。这需要法官进行识别和判断。有时,被规避的法律是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有时,也可能是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第三国的强制性规范(部分国家承认规避外国法也可能无效,但态度更为审慎)。
- 与“公共政策保留”的关系:法律规避与公共政策保留都是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但两者不同:
- 法律规避是主动的、事前的排除,因当事人“欺诈”而排除其意图适用的法,恢复适用本应适用的法。
- 公共政策保留是被动的、事后的排除,在根据冲突规范找到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因其适用结果“显着违背”法院地公共秩序而排除。
有时,一个成功的法律规避行为,其目的恰恰是为了避免适用一个会触发公共政策保留的外国法,这使得两者的界限在复杂案件中需要仔细辨析。
总结:法律规避的效力原则上为无效,其核心后果是排除当事人意图适用的法律,恢复适用被规避的本应适用的法律。这一制度旨在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严肃性,防止当事人通过技术性安排架空重要的强制性规定。但其适用需谨慎,必须严格满足故意规避强制性规范的构成要件,以避免不当干涉当事人的正当法律安排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