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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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及守法情况,依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其核心在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负有资源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司法公正,追究破坏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资源保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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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与目的:该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单行资源法律中的原则性规定。其直接和系统的规定,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检察公益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环境资源犯罪的规定。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介入,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或失灵,纠正资源保护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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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主要方式与手段:资源保护检察监督是一个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核心方式:
- 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当前最主要、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当检察机关发现负有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资源等遭受破坏)受到侵害时,会先向该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履职,检察机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民事公益诉讼:针对造成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在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支持起诉:对因资源破坏行为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等。
- 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资源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有案不立、违法侦查。
- 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理的资源保护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活动和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依法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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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重点领域:检察监督主要聚焦于资源保护的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例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林地、草原、湿地;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非法捕捞、狩猎、采伐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污染水源地、破坏水资源;违反规划进行资源开发建设;以及行政机关在资源规划、许可、处罚、收费、修复等环节的违法或怠于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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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运行机制与保障:制度的运行依赖于一套机制:首先是“线索发现机制”,检察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专项活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大数据筛查等多种渠道获取监督线索。其次是“调查核实机制”,依法运用询问、调阅卷宗、委托鉴定、现场勘验等手段查明事实。再次是“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特别是公益诉讼中,必须严格履行诉前检察建议程序。最后是“协同联动机制”,与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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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特点与意义:该制度具有国家性(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程序性(侧重于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监督)、事后性(主要针对已发生的违法或侵害结果)和补充性(是对第一顺位行政管理职责的补充监督)等特点。其重要意义在于,将法律监督的触角深入资源保护实践,通过司法手段倒逼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重要制度创新,为维护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权益、保障生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