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回避
字数 949 2025-11-11 09:43:32
仲裁员的回避
第一步:回避的基本概念
仲裁员回避是指,当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特定情形时,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其退出本案审理,或者仲裁员主动退出审理的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维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信任。
第二步: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例如,仲裁员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儿子,或是对方案件代理人的兄弟。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仲裁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人身利益关联。
-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例如,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的私人恩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是其同事、合伙人等。
-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这是严重违反仲裁员职业道德和法定义务的行为,直接构成回避理由。
第三步:提出回避申请的程序
- 提出主体:通常是当事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 提出时间:
- 通常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 如果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提出方式: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回避申请书,并说明理由,必要时需提供相应证据。
第四步:对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
- 决定主体:
- 如果被申请回避的是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 如果被申请回避的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本人担任仲裁员时,则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决定后果:
- 在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仲裁保全)的除外。
- 如果决定驳回申请,该仲裁员继续审理案件。
- 如果决定同意回避,则需要按照仲裁规则替换仲裁员。
第五步: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处理
仲裁员回避后,程序并非从头开始。
-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按照原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
- 已进行程序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必要,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全部重审、部分重审,还是承认此前程序的效力。这体现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