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追加
字数 1567 2025-12-18 14:42:06
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追加
我将为您系统讲解“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追加”这一概念。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基本性质
“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追加”,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即案件处于“诉讼系属”状态,已系属于法院)但尚未终结之前,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向同一被告提出新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这本质上是一种“诉的变更”的特殊形态,更具体地说,是“诉的追加”或“诉的客观追加”。其目的在于利用同一个诉讼程序,在一次审理中解决更多相关的纠纷,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成本。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为避免混淆,需将其与几个相近概念明确区分:
- 与“诉讼请求的变更”的区别:“变更”是指用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替换原有的诉讼请求,原请求不再审理;而“追加”是在保留原请求的同时,增加新的请求,新旧请求并存。
- 与“诉的客观合并”的区别:诉的客观合并通常是在起诉时(诉讼系属开始时)一并提出数个请求。而“追加”发生在诉讼系属形成之后,是诉讼过程中的动态行为。
- 与“反诉”的区别:反诉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独立请求,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而请求追加的主体是原告,对象是被告。
第三步:追加请求的合法要件(允许追加的条件)
并非所有新的请求都可以随意追加。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等体现的精神),通常需满足以下要件:
- 时间要件:必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是最核心的时间限制,旨在保障程序的安定性和对方当事人的防御权。二审中原则上不允许追加,除非对方同意且法院认为可一并裁判。
- 关联性要件:新追加的请求应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原请求交付房屋,后可追加请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两者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关系。若无关联,则不符合合并审理的初衷,通常不予允许。
- 程序要件:追加请求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追加的请求导致案件超出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或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则不能追加,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 形式要件:应以书面或法庭笔录等适当形式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以便其进行答辩准备。
第四步:法院的审查与处理程序
对于原告的追加请求,法院不能直接接受,而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 审查:法院依职权对上述合法要件进行审查,特别是关联性和管辖问题。
- 征求对方意见:通常,法院会询问被告对追加请求的意见。如果被告同意(即诉讼契约),即使关联性不强,法院也可能准许。
- 作出裁定:经审查后,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追加;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准许。对于不予准许的裁定,原告可就该新请求另行起诉。
- 答辩期与审理:法院准许追加后,应给予被告针对新请求的答辩准备时间。此后,对新旧请求合并审理,但法院应分别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并可以作出一个或数个判决。
第五步:制度价值与潜在弊端
- 价值:
- 诉讼经济:避免就相关联的纠纷提起多次诉讼,减少当事人和法院的讼累。
- 防止矛盾裁判:相关联的请求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有助于查明全部事实,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就同一基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 保障原告权益:原告在诉讼中发现新的请求依据时,能及时提出,避免因另行起诉而可能面临的时效等问题。
- 潜在弊端:若追加不当或被滥用,可能造成诉讼程序迟延、争点模糊,侵害被告的防御权。因此,严格的要件审查(尤其是关联性)和法院的程序指挥权至关重要。
总结:“诉讼系属中诉讼请求的追加”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旨在提升诉讼效率、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重要程序机制。它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为时间边界,以“请求间的关联性”为核心实体标准,在法院的审查控制下运行,平衡了程序效率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