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少”的关系(已讲述)
字数 4112 2025-12-18 14:47:56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少”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愿性”与“有效性”的区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彻底性”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防止结果发生”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不能”与“主观不愿”(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有效性”的逻辑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客观条件限制的区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与“有效性”要件的逻辑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认定(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的认定与例外(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减免原则(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因果关系中断(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刑罚减免根据(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已讲述)

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别(已讲述)

犯罪中止(已讲述)

犯罪的中止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别(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犯(已讲述)

犯罪终止(已讲述)

犯罪预备(已讲述)

犯罪未遂(已讲述)

犯罪既遂(已讲述)

犯罪形态(已讲述)

未遂犯(已讲述)

不能未遂(已讲述)

不能犯(已讲述)

不可罚的不能犯(已讲述)

犯罪阶段(已讲述)

犯罪故意(已讲述)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概括故意(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目的”(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放任(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已讲述)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竞合(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错误(已讲述)

间接故意(已讲述)

犯意表示(已讲述)

犯罪过失(已讲述)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讲述)

疏忽大意的过失(已讲述)

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已讲述)

过失犯的注意义务(已讲述)

危害行为(已讲述)

实行行为(已讲述)

犯罪客观方面(已讲述)

犯罪结果(已讲述)

结果犯(已讲述)

结果加重犯(已讲述)

犯罪对象(已讲述)

犯罪客体(已讲述)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主观方面(已讲述)

犯罪构成(已讲述)

犯罪主体(已讲述)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已讲述)

刑事责任年龄(已讲述)

刑事责任能力(已讲述)

单位犯罪(已讲述)

因果关系(已讲述)

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已讲述)

因果关系的中断(已讲述)

结果回避可能性(已讲述)

共同犯罪(已讲述)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已讲述)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已讲述)

主犯(已讲述)

从犯(已讲述)

胁从犯(已讲述)

教唆犯(已讲述)

帮助犯(已讲述)

间接正犯(已讲述)

片面共犯(已讲述)

片面帮助犯(已讲述)

承继的共同犯罪(已讲述)

实行过限(已讲述)

犯罪参与(已讲述)

犯罪组织(已讲述)

犯罪集团(已讲述)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已讲述)

期待可能性(已讲述)

原因自由行为(已讲述)

正当防卫(已讲述)

防卫过当(已讲述)

紧急避险(已讲述)

避险过当(已讲述)

正当化行为(已讲述)

正当业务行为(已讲述)

自救行为(已讲述)

被害人承诺(已讲述)

不作为犯罪(已讲述)

不作为犯(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等价性(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已讲述)

不作为故意伤害罪(已讲述)

目的犯(已讲述)

犯罪目的(已讲述)

犯罪动机(已讲述)

认识错误(已讲述)

法条竞合(已讲述)

想象竞合犯(已讲述)

牵连犯(已讲述)

吸收犯(已讲述)

连续犯(已讲述)

犯罪类型(已讲述)

结果犯(已讲述)

危险驾驶罪(已讲述)

持有型犯罪(已讲述)

犯罪情节(已讲述)

犯罪数额(已讲述)

犯罪工具(已讲述)

犯罪方法(已讲述)

犯罪手段(已讲述)

犯罪时间(已讲述)

犯罪地点(已讲述)

犯罪起因(已讲述)

犯罪原因(已讲述)

犯罪嫌疑(已讲述)

犯罪所得(已讲述)

犯罪黑数(已讲述)

意外事件(已讲述)

罪刑法定原则(已讲述)

刑罚的种类(已讲述)

刑罚的体系(已讲述)

刑罚的裁量(已讲述)

刑罚执行(已讲述)

刑罚执行时效(已讲述)

刑罚的消灭(已讲述)

刑罚的目的(已讲述)

酌定量刑情节(已讲述)

累犯(已讲述)

自首(已讲述)

缓刑(已讲述)

减刑(已讲述)

假释(已讲述)

刑事责任(已讲述)

侵占罪(已讲述)

非法拘禁罪(已讲述)

非法侵入住宅罪(已讲述)

非法经营罪(已讲述)

敲诈勒索罪(已讲述)

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讲述)

行贿罪(已讲述)

伪证罪(已讲述)


继续犯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定义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刑法理论中与“状态犯”、“即成犯”等相对应的概念,描述了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样态。其基本定义是: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终了,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的整个过程中,犯罪行为本身也同时处于持续进行状态的一种犯罪形态。

简单来说,它的核心特征是**“犯罪行为的持续”与“不法状态的持续”完全同步,且同时存在**。例如,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从行为人开始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行为着手),到被害人恢复自由(行为终了)为止,整个期间内,非法拘禁的行为(如关押、看守)在持续,被害人被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在持续,二者在时间上完全重合。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内部构造

要准确理解继续犯,需要拆解其几个核心特征,并与相似概念进行对比:

  1. 行为与状态的双重持续性:这是最本质的特征。犯罪行为在时间上没有间断地持续着。例如,绑架罪中控制人质的行为是持续的,而由该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被控制的不法状态也是持续的,二者如影随形。

  2. 行为与状态的同步性:不法状态的产生、维持和消灭,完全依赖于犯罪行为的开始、持续和结束。一旦行为停止,不法状态随即消失。例如,非法拘禁行为一停止(如打开门锁),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就立刻结束。不存在“行为结束,状态仍在”的情况。

  3. 犯罪既遂后的行为持续:继续犯的行为在达到既遂标准后(例如,非法拘禁行为已实际控制被害人,使其无法自由离开),犯罪行为本身并未结束,而是在既遂状态下继续向前发展。这是理解继续犯与状态犯区别的关键。

第三步:与相似概念(状态犯、即成犯)的辨析

这一步至关重要,是理解继续犯独特性的关键。

  • 与“状态犯”的区别

    • 继续犯犯罪行为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行为是“拘禁”,状态是“不自由”)。
    • 状态犯: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由该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例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财物(行为)瞬间完成,犯罪即达既遂,之后行为人持有赃物(不法状态)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窃取”这个犯罪行为本身已经结束了。持有赃物的状态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状态犯是“行为结束,状态残留”。
    • 简单记忆:继续犯是“边做边持续”,状态犯是“做完状态留”。
  • 与“即成犯”的区别

    • 即成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即告完成,并且通常不法状态也随之立刻结束。例如,故意杀人罪。扣动扳机、刀刃刺入(行为)完成,犯罪既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旦发生,行为和不法状态都告终结,没有持续的余地。即成犯是“行为结束,一切终结”。

第四步:法律意义与实践应用

理解继续犯,不仅是一个理论分类,更具有重要的法律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追诉时效刑法适用(新法与旧法)两个方面:

  1. 对追诉时效的影响: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状态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即行为完成、犯罪既遂之日)起算。例如,盗窃罪,从偷到财物那天起算追诉时效。
    • 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例如,2020年1月1日开始的非法拘禁,直到2023年1月1日才释放被害人。那么追诉时效应从2023年1月1日(行为终了日)起算,而不是从2020年1月1日(犯罪成立/既遂日)起算。这对于打击长期持续的犯罪(如长期虐待、绑架)至关重要。
  2. 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生效期间,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才结束。由于继续犯被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其“终了”发生在新法生效后,那么通常认为整个行为都应适用新法进行评价。这体现了刑法对持续至新法时期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第五步:典型罪名示例

除了非法拘禁罪,刑法中常见的继续犯还包括:

  • 非法拘禁罪(最典型)
  • 绑架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控制被拐卖人的阶段)
  • 重婚罪(维持重婚关系的期间)
  • 窝藏罪、包庇罪(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期间)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持有型犯罪(有观点认为属于“状态犯”,但通说认为其“持有”本身是一种持续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行为与状态同时持续的特征,故归入继续犯)

总结继续犯是一种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不法状态在时间上完全同步、一并持续的犯罪形态。其理论核心在于“双重持续与同步”,其实践价值聚焦于“时效计算与法律适用”。将其与状态犯、即成犯清晰区分,是掌握这一概念的关键。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少”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愿性”与“有效性”的区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彻底性”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防止结果发生”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不能”与“主观不愿”(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有效性”的逻辑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客观条件限制的区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与“有效性”要件的逻辑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认定(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的认定与例外(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减免原则(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因果关系中断(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刑罚减免根据(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已讲述) 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别(已讲述) 犯罪中止(已讲述) 犯罪的中止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别(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犯(已讲述) 犯罪终止(已讲述) 犯罪预备(已讲述) 犯罪未遂(已讲述) 犯罪既遂(已讲述) 犯罪形态(已讲述) 未遂犯(已讲述) 不能未遂(已讲述) 不能犯(已讲述) 不可罚的不能犯(已讲述) 犯罪阶段(已讲述) 犯罪故意(已讲述)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概括故意(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目的”(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放任(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已讲述)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竞合(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错误(已讲述) 间接故意(已讲述) 犯意表示(已讲述) 犯罪过失(已讲述)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讲述) 疏忽大意的过失(已讲述) 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已讲述) 过失犯的注意义务(已讲述) 危害行为(已讲述) 实行行为(已讲述) 犯罪客观方面(已讲述) 犯罪结果(已讲述) 结果犯(已讲述) 结果加重犯(已讲述) 犯罪对象(已讲述) 犯罪客体(已讲述)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主观方面(已讲述) 犯罪构成(已讲述) 犯罪主体(已讲述)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已讲述) 刑事责任年龄(已讲述) 刑事责任能力(已讲述) 单位犯罪(已讲述) 因果关系(已讲述) 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已讲述) 因果关系的中断(已讲述) 结果回避可能性(已讲述) 共同犯罪(已讲述)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已讲述)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已讲述) 主犯(已讲述) 从犯(已讲述) 胁从犯(已讲述) 教唆犯(已讲述) 帮助犯(已讲述) 间接正犯(已讲述) 片面共犯(已讲述) 片面帮助犯(已讲述) 承继的共同犯罪(已讲述) 实行过限(已讲述) 犯罪参与(已讲述) 犯罪组织(已讲述) 犯罪集团(已讲述)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已讲述) 期待可能性(已讲述) 原因自由行为(已讲述) 正当防卫(已讲述) 防卫过当(已讲述) 紧急避险(已讲述) 避险过当(已讲述) 正当化行为(已讲述) 正当业务行为(已讲述) 自救行为(已讲述) 被害人承诺(已讲述) 不作为犯罪(已讲述) 不作为犯(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等价性(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已讲述) 不作为故意伤害罪(已讲述) 目的犯(已讲述) 犯罪目的(已讲述) 犯罪动机(已讲述) 认识错误(已讲述) 法条竞合(已讲述) 想象竞合犯(已讲述) 牵连犯(已讲述) 吸收犯(已讲述) 连续犯(已讲述) 犯罪类型(已讲述) 结果犯(已讲述) 危险驾驶罪(已讲述) 持有型犯罪(已讲述) 犯罪情节(已讲述) 犯罪数额(已讲述) 犯罪工具(已讲述) 犯罪方法(已讲述) 犯罪手段(已讲述) 犯罪时间(已讲述) 犯罪地点(已讲述) 犯罪起因(已讲述) 犯罪原因(已讲述) 犯罪嫌疑(已讲述) 犯罪所得(已讲述) 犯罪黑数(已讲述) 意外事件(已讲述) 罪刑法定原则(已讲述) 刑罚的种类(已讲述) 刑罚的体系(已讲述) 刑罚的裁量(已讲述) 刑罚执行(已讲述) 刑罚执行时效(已讲述) 刑罚的消灭(已讲述) 刑罚的目的(已讲述) 酌定量刑情节(已讲述) 累犯(已讲述) 自首(已讲述) 缓刑(已讲述) 减刑(已讲述) 假释(已讲述) 刑事责任(已讲述) 侵占罪(已讲述) 非法拘禁罪(已讲述) 非法侵入住宅罪(已讲述) 非法经营罪(已讲述) 敲诈勒索罪(已讲述) 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讲述) 行贿罪(已讲述) 伪证罪(已讲述) 继续犯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定义 继续犯 ,又称持续犯,是刑法理论中与“状态犯”、“即成犯”等相对应的概念,描述了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样态。其基本定义是: 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终了,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的整个过程中,犯罪行为本身也同时处于持续进行状态的一种犯罪形态。 简单来说,它的核心特征是** “犯罪行为的持续”与“不法状态的持续”完全同步,且同时存在** 。例如,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从行为人开始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行为着手),到被害人恢复自由(行为终了)为止,整个期间内,非法拘禁的行为(如关押、看守)在持续,被害人被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在持续,二者在时间上完全重合。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内部构造 要准确理解继续犯,需要拆解其几个核心特征,并与相似概念进行对比: 行为与状态的双重持续性 :这是最本质的特征。犯罪行为在时间上没有间断地持续着。例如,绑架罪中控制人质的行为是持续的,而由该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被控制的不法状态也是持续的,二者如影随形。 行为与状态的同步性 :不法状态的产生、维持和消灭,完全依赖于犯罪行为的开始、持续和结束。一旦行为停止,不法状态随即消失。例如,非法拘禁行为一停止(如打开门锁),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就立刻结束。不存在“行为结束,状态仍在”的情况。 犯罪既遂后的行为持续 :继续犯的行为在达到既遂标准后(例如,非法拘禁行为已实际控制被害人,使其无法自由离开),犯罪行为本身并未结束,而是在既遂状态下继续向前发展。这是理解继续犯与状态犯区别的关键。 第三步:与相似概念(状态犯、即成犯)的辨析 这一步至关重要,是理解继续犯独特性的关键。 与“状态犯”的区别 : 继续犯 : 犯罪行为 和 不法状态 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行为是“拘禁”,状态是“不自由”)。 状态犯 :犯罪行为 已经结束 ,但由该行为造成的不法 状态仍在持续 。例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财物(行为)瞬间完成,犯罪即达既遂,之后行为人持有赃物(不法状态)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窃取”这个犯罪行为本身已经结束了。持有赃物的状态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状态犯是“行为结束,状态残留”。 简单记忆 :继续犯是“边做边持续”,状态犯是“做完状态留”。 与“即成犯”的区别 : 即成犯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即告完成,并且通常不法状态也随之立刻结束。例如,故意杀人罪。扣动扳机、刀刃刺入(行为)完成,犯罪既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旦发生,行为和不法状态都告终结,没有持续的余地。即成犯是“行为结束,一切终结”。 第四步:法律意义与实践应用 理解继续犯,不仅是一个理论分类,更具有重要的法律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 追诉时效 和 刑法适用 (新法与旧法)两个方面: 对追诉时效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状态犯/即成犯 :追诉时效从 犯罪之日 (即行为完成、犯罪既遂之日)起算。例如,盗窃罪,从偷到财物那天起算追诉时效。 继续犯 :追诉时效从 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起算。例如,2020年1月1日开始的非法拘禁,直到2023年1月1日才释放被害人。那么追诉时效应从2023年1月1日(行为终了日)起算,而不是从2020年1月1日(犯罪成立/既遂日)起算。这对于打击长期持续的犯罪(如长期虐待、绑架)至关重要。 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生效期间,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才结束。由于继续犯被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其“终了”发生在新法生效后,那么通常认为整个行为都应适用 新法 进行评价。这体现了刑法对持续至新法时期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第五步:典型罪名示例 除了非法拘禁罪,刑法中常见的继续犯还包括: 非法拘禁罪 (最典型)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控制被拐卖人的阶段) 重婚罪 (维持重婚关系的期间) 窝藏罪、包庇罪 (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期间)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等持有型犯罪(有观点认为属于“状态犯”,但通说认为其“持有”本身是一种持续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行为与状态同时持续的特征,故归入继续犯) 总结 : 继续犯 是一种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不法状态在时间上完全同步、一并持续的犯罪形态。其理论核心在于“双重持续与同步”,其实践价值聚焦于“时效计算与法律适用”。将其与状态犯、即成犯清晰区分,是掌握这一概念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