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客观危害减少”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愿性”与“有效性”的区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彻底性”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与“刑罚减免”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防止结果发生”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判断标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空性”要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不能”与“主观不愿”(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有效性”的逻辑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与客观条件限制的区分”(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与中止行为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要件与“有效性”要件的逻辑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认定(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结果未发生”要件的认定与例外(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损害”减免原则(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行为(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因果关系中断(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客观有效性(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刑罚减免根据(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已讲述)
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别(已讲述)
犯罪中止(已讲述)
犯罪的中止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别(已讲述)
犯罪中止的中止犯(已讲述)
犯罪终止(已讲述)
犯罪预备(已讲述)
犯罪未遂(已讲述)
犯罪既遂(已讲述)
犯罪形态(已讲述)
未遂犯(已讲述)
不能未遂(已讲述)
不能犯(已讲述)
不可罚的不能犯(已讲述)
犯罪阶段(已讲述)
犯罪故意(已讲述)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概括故意(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目的”(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放任(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已讲述)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竞合(已讲述)
犯罪故意中的认识错误(已讲述)
间接故意(已讲述)
犯意表示(已讲述)
犯罪过失(已讲述)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讲述)
疏忽大意的过失(已讲述)
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已讲述)
过失犯的注意义务(已讲述)
危害行为(已讲述)
实行行为(已讲述)
犯罪客观方面(已讲述)
犯罪结果(已讲述)
结果犯(已讲述)
结果加重犯(已讲述)
犯罪对象(已讲述)
犯罪客体(已讲述)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已讲述)
犯罪主观方面(已讲述)
犯罪构成(已讲述)
犯罪主体(已讲述)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已讲述)
刑事责任年龄(已讲述)
刑事责任能力(已讲述)
单位犯罪(已讲述)
因果关系(已讲述)
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已讲述)
因果关系的中断(已讲述)
结果回避可能性(已讲述)
共同犯罪(已讲述)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已讲述)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已讲述)
主犯(已讲述)
从犯(已讲述)
胁从犯(已讲述)
教唆犯(已讲述)
帮助犯(已讲述)
间接正犯(已讲述)
片面共犯(已讲述)
片面帮助犯(已讲述)
承继的共同犯罪(已讲述)
实行过限(已讲述)
犯罪参与(已讲述)
犯罪组织(已讲述)
犯罪集团(已讲述)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已讲述)
期待可能性(已讲述)
原因自由行为(已讲述)
正当防卫(已讲述)
防卫过当(已讲述)
紧急避险(已讲述)
避险过当(已讲述)
正当化行为(已讲述)
正当业务行为(已讲述)
自救行为(已讲述)
被害人承诺(已讲述)
不作为犯罪(已讲述)
不作为犯(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等价性(已讲述)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已讲述)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已讲述)
不作为故意伤害罪(已讲述)
目的犯(已讲述)
犯罪目的(已讲述)
犯罪动机(已讲述)
认识错误(已讲述)
法条竞合(已讲述)
想象竞合犯(已讲述)
牵连犯(已讲述)
吸收犯(已讲述)
连续犯(已讲述)
犯罪类型(已讲述)
结果犯(已讲述)
危险驾驶罪(已讲述)
持有型犯罪(已讲述)
犯罪情节(已讲述)
犯罪数额(已讲述)
犯罪工具(已讲述)
犯罪方法(已讲述)
犯罪手段(已讲述)
犯罪时间(已讲述)
犯罪地点(已讲述)
犯罪起因(已讲述)
犯罪原因(已讲述)
犯罪嫌疑(已讲述)
犯罪所得(已讲述)
犯罪黑数(已讲述)
意外事件(已讲述)
罪刑法定原则(已讲述)
刑罚的种类(已讲述)
刑罚的体系(已讲述)
刑罚的裁量(已讲述)
刑罚执行(已讲述)
刑罚执行时效(已讲述)
刑罚的消灭(已讲述)
刑罚的目的(已讲述)
酌定量刑情节(已讲述)
累犯(已讲述)
自首(已讲述)
缓刑(已讲述)
减刑(已讲述)
假释(已讲述)
刑事责任(已讲述)
侵占罪(已讲述)
非法拘禁罪(已讲述)
非法侵入住宅罪(已讲述)
非法经营罪(已讲述)
敲诈勒索罪(已讲述)
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讲述)
行贿罪(已讲述)
伪证罪(已讲述)
继续犯
第一步:基础概念与定义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刑法理论中与“状态犯”、“即成犯”等相对应的概念,描述了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样态。其基本定义是: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终了,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的整个过程中,犯罪行为本身也同时处于持续进行状态的一种犯罪形态。
简单来说,它的核心特征是**“犯罪行为的持续”与“不法状态的持续”完全同步,且同时存在**。例如,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从行为人开始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行为着手),到被害人恢复自由(行为终了)为止,整个期间内,非法拘禁的行为(如关押、看守)在持续,被害人被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也在持续,二者在时间上完全重合。
第二步:核心特征与内部构造
要准确理解继续犯,需要拆解其几个核心特征,并与相似概念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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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状态的双重持续性:这是最本质的特征。犯罪行为在时间上没有间断地持续着。例如,绑架罪中控制人质的行为是持续的,而由该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被控制的不法状态也是持续的,二者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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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状态的同步性:不法状态的产生、维持和消灭,完全依赖于犯罪行为的开始、持续和结束。一旦行为停止,不法状态随即消失。例如,非法拘禁行为一停止(如打开门锁),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就立刻结束。不存在“行为结束,状态仍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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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后的行为持续:继续犯的行为在达到既遂标准后(例如,非法拘禁行为已实际控制被害人,使其无法自由离开),犯罪行为本身并未结束,而是在既遂状态下继续向前发展。这是理解继续犯与状态犯区别的关键。
第三步:与相似概念(状态犯、即成犯)的辨析
这一步至关重要,是理解继续犯独特性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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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状态犯”的区别:
- 继续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行为是“拘禁”,状态是“不自由”)。
- 状态犯: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由该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例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取财物(行为)瞬间完成,犯罪即达既遂,之后行为人持有赃物(不法状态)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窃取”这个犯罪行为本身已经结束了。持有赃物的状态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状态犯是“行为结束,状态残留”。
- 简单记忆:继续犯是“边做边持续”,状态犯是“做完状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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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即成犯”的区别:
- 即成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即告完成,并且通常不法状态也随之立刻结束。例如,故意杀人罪。扣动扳机、刀刃刺入(行为)完成,犯罪既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旦发生,行为和不法状态都告终结,没有持续的余地。即成犯是“行为结束,一切终结”。
第四步:法律意义与实践应用
理解继续犯,不仅是一个理论分类,更具有重要的法律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追诉时效和刑法适用(新法与旧法)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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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追诉时效的影响: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状态犯/即成犯: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即行为完成、犯罪既遂之日)起算。例如,盗窃罪,从偷到财物那天起算追诉时效。
- 继续犯: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例如,2020年1月1日开始的非法拘禁,直到2023年1月1日才释放被害人。那么追诉时效应从2023年1月1日(行为终了日)起算,而不是从2020年1月1日(犯罪成立/既遂日)起算。这对于打击长期持续的犯罪(如长期虐待、绑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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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生效期间,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才结束。由于继续犯被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其“终了”发生在新法生效后,那么通常认为整个行为都应适用新法进行评价。这体现了刑法对持续至新法时期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第五步:典型罪名示例
除了非法拘禁罪,刑法中常见的继续犯还包括:
- 非法拘禁罪(最典型)
- 绑架罪
- 拐卖妇女、儿童罪(控制被拐卖人的阶段)
- 重婚罪(维持重婚关系的期间)
- 窝藏罪、包庇罪(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期间)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持有型犯罪(有观点认为属于“状态犯”,但通说认为其“持有”本身是一种持续性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行为与状态同时持续的特征,故归入继续犯)
总结:继续犯是一种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不法状态在时间上完全同步、一并持续的犯罪形态。其理论核心在于“双重持续与同步”,其实践价值聚焦于“时效计算与法律适用”。将其与状态犯、即成犯清晰区分,是掌握这一概念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