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
字数 1474 2025-12-18 15:03:48
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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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义
国际私法中的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中享有免受管辖和执行的法律原则。其核心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它不是赋予国家一项权利,而是要求一国法院在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时进行克制。此原则主要处理的是当国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参与跨国活动(如商业合同、财产争议)时,能否在外国法院被起诉以及其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 -
理论基础与发展演变
国家豁免的理论主要分为两种:- 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性质如何,在他国均享有豁免。这是早期的传统观点,与“国王不能为非”的观念相关。
- 限制豁免论(相对豁免论):认为应将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统治权行为”,如立法、外交、军事)和“商业行为”(或称“管理权行为”)。前者享有豁免,后者则不享有豁免。这是当代的主流趋势,已被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如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英国《国家豁免法》)和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采纳。这一演变反映了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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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中的关键问题与区分标准
在限制豁免论框架下,核心问题是如何区分“主权行为”与“商业行为”。司法实践和理论通常采用以下混合标准:- 行为性质标准:这是主要的判断标准。即根据行为本身的内在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来判断,而不考虑其目的。例如,政府为军队采购军靴,虽目的为军事(主权目的),但采购合同本身是商业行为。
- 行为目的标准:作为辅助参考,考虑行为是否出于公共或政府目的。当代实践更倾向于以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以防止国家滥用目的标准来规避管辖。
- 其他考虑因素:还包括行为的通常过程、交易对私方是否开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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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的具体内容与例外
国家豁免主要包括两方面:- 管辖豁免:指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一国提起诉讼。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商业交易、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等。
- 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在诉讼中败诉,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通常也享有更广泛的豁免,不得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执行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条件比管辖豁免的放弃更为严格。一般原则是,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的财产享有绝对执行豁免;而专门用于或意图用于商业交易的财产,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不享有执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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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的放弃
国家豁免可以明示或默示放弃。- 明示放弃:通过国际协定、书面合同或发表声明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法院管辖。
- 默示放弃:通过行为推断,例如一国主动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相关反诉的管辖豁免的放弃),或介入诉讼并作实质性抗辩(但仅提出豁免主张不构成放弃)。关键在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自动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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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实践的关联
中国长期以来主张绝对豁免原则,但在实践中表现出灵活性。2005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尚未批准),表明了对限制豁免论发展趋势的认可。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正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将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与“商业行为”,并详细规定了不享有豁免的具体情形、豁免的放弃以及执行豁免的特殊规则。这标志着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与国际主流实践接轨,为处理涉及外国国家的民商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