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抵消权限制
字数 1939 2025-12-18 15:14:38
经济法中的破产抵消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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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破产抵消权的特殊性
- 首先,理解“抵消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二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时,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互抵充,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权利。这简化了清偿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
- 在破产法领域,抵消权具有特殊价值和更强的行使倾向。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意味着其资产通常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若对破产企业(债务人)也负有债务,他会强烈希望对等抵销。因为若不抵销,他需要向破产企业全额偿还所欠债务(该笔还款将纳入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而他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却只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极低比例的清偿。这显然不公平。因此,破产抵消权被视为一种破产“优待”,是对特定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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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破产抵消权的法理基础
- 虽然破产抵消权有其合理性,但若不加限制地允许,会严重损害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核心目标,并可能被滥用,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则需要进行限制:
- 公平原则:破产程序旨在确保所有同类债权人得到平等、按比例的清偿。无限制的抵消权会使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获得事实上的全额(或高比例)清偿,这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破坏了债权平等受偿的秩序。
- 防止欺诈与偏颇性清偿原则: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或濒临破产)前后,可能会与关联方或不诚实的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制造或虚构交叉债务来行使抵消权,从而转移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
- 虽然破产抵消权有其合理性,但若不加限制地允许,会严重损害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核心目标,并可能被滥用,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则需要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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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限制情形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抵销。这是对破产抵消权最核心的限制:-
情形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举例:A公司欠破产企业B公司100万。在法院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后,A公司从另一个公司C那里,低价收购了C对B公司的200万债权。此时,A公司不能主张用这200万债权去抵销它欠B的100万债务。
- 原因:此行为被称为“购买债权以抵销”。A公司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明知B已破产,仍通过受让债权来获得抵销优势。这通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不仅损害了B的破产财产(使一笔200万债权可能以低价变现),也意图使自己获得全额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法律禁止此类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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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在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举例:债权人D知道债务人E公司已无力偿债(如被多次起诉),仍然故意从E公司购入一批货物,从而对E负担了100万货款债务。D意图用自己对E享有的另一笔100万债权来抵销这笔新产生的货款债务。
- 原因:此即典型的“恶意创设债务以抵销”。D是在知情状态下,主动使自己成为E的新债务人,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抵消权使其旧债权获得“优先”实现。这构成了偏颇性清偿,损害了其他不知情或无法进行类似操作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原则上予以禁止。但“但书”条款提供了例外,即如果负担债务是基于法定原因(如侵权行为之债)或发生在破产申请一年前的既存原因,则是善意的,允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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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在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举例:F公司欠破产企业G一笔货款。F在已知G即将破产时,设法从G的关联方处低价获得了对G的一笔债权,意图用于抵销。
- 原因:此情形与情形一类似,但时间点提前到“已知…事实”时,而不仅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核心仍是禁止恶意取得债权以进行抵销。同样,“但书”条款为基于合法或久远原因取得的债权提供了行使抵消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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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消权的行使程序与限制
- 抵消权不能由债权人单方、任意地行使。债权人主张抵销,必须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请求,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果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例如认为属于上述禁止情形),可以拒绝抵销。由此产生的争议,债权人或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 这一程序性要求,将抵消权的行使置于破产管理人和法院的监督之下,是防止权利滥用的重要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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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制度价值
- 经济法中的破产抵消权限制,是在承认抵消权制度效率价值的基础上,为维护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秩序、防止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而设置的一道“安全阀”。它精细地平衡了特定债权人的个体利益与全体债权人的集体利益,体现了破产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质公平和法律秩序的价值取向。理解这些限制,对于债权人正确行使权利、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防范破产欺诈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