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审查与确认
字数 1205 2025-12-18 15:25:12
刑事和解的审查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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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前置基础:您已了解“刑事和解”制度。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该协议并不能自动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与确认程序。此程序是指,由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认可该协议、进而对案件作出从宽处理决定的过程。这是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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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主体与阶段:审查与确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应不同的办案机关。
- 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经审查认为和解合法有效,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 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经审查认为和解合法有效,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 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经审查认为和解合法有效,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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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审查内容:办案机关的审查并非形式审查,而是实质审查,主要聚焦于两点:
- 自愿性: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双方和解是否出于真实意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影响。办案机关通常会通过单独询问、审查协议形成过程等方式进行核实。
- 合法性: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赔偿数额是否过分悬殊,是否存在“花钱买刑”的嫌疑;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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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方式与效力:经审查后,办案机关会作出以下处理:
- 确认有效:对于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和解协议,办案机关会制作专门的和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办案人员主持制作或作为见证),或者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此即完成了法律上的“确认”。确认后,协议即成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也是办案机关作出从宽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 确认无效或不予认可:如果发现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办案机关将不予确认或认定协议无效。案件将转入普通诉讼程序继续处理,已经履行的赔偿,可视为被告人悔罪表现的一部分,但不再适用和解程序特有的从宽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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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处理与权利救济:
- 对当事人的效力:和解协议一经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除非即时履行完毕)。被害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就协议履行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对办案机关的约束力:确认有效的和解协议,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办案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如建议从宽、不起诉、从轻判决)时,必须充分考虑并依法体现。
- 救济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审查确认程序违法,或者对基于和解协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申诉或上诉。例如,被害人认为和解违反其真实意愿,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请求法院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