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方法
字数 1742 2025-12-18 15:46:47

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方法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目标
税收核定中的核定方法,是指当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未设置、未规范设置账簿,或存在法定情形导致难以查账征收时,依法采用特定标准和程序,估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手段。其核心目标是解决“征税依据缺失”问题,保障税收收入的实现,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是“税收核定权”行使的具体技术工具。

第二步:适用核定方法的前提条件(法定情形)
税务机关不能随意采用核定方法征税,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

  1. 依规定可不设账簿:如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
  2. 应设但未设账簿:依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3. 账簿设置混乱或有缺陷: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4. 发生纳税义务但逾期未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5.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6. 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且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第三步:主要核定方法的具体类型与计算逻辑
核定方法是本词条的核心。主要方法包括,税务机关需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选择最合理的一种: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税负比较法)

    • 逻辑:寻找一个“参照系”。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本地同行业、规模相近的纳税人的平均盈利水平(如利润率、税负率),将其作为标准,应用于被核定纳税人。
    • 公式:应纳税额 = 被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 × 参照纳税人的平均利润率(或应税所得率) × 适用税率。
    • 关键:关键在于“参照对象”的选择是否具有可比性和公允性。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成本加成法/毛利率法)

    • 逻辑:适用于能核实收入或成本,但费用、利润难以准确核算的情况。在核实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额,得出应税所得。
    • 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合理费用 ± 合理利润调整;或应纳税所得额 = 营业收入 × 合理毛利率。
    • 关键:“合理费用”和“合理利润/毛利率”的确定需要有行业标准或依据。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耗用推算法)

    • 逻辑:适用于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通过核实其生产过程中关键原材料、能源(水、电、煤)的消耗量,根据行业单位产品耗用定额,反向推算出产品产量,再根据单价推算销售收入,进而计算税额。
    • 公式:推算产量 = 耗用原材料总量 ÷ 单位产品原材料定额;推算销售收入 = 推算产量 × 产品销售单价。
    • 关键:依赖于准确的耗用数据和对行业生产定额的掌握。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逻辑:兜底条款。当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时,税务机关可采用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方法,如按照银行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按照第三方(如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核定等。
    • 关键:方法的“合理性”必须充分,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核定方法的程序性要求与纳税人权利
核定方法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纳税人权利:

  1.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需收集能证明适用核定情形及支持核定计算的数据、资料。
  2. 告知与听取意见:在作出核定决定前,应告知纳税人核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采用的核定方法,听取其陈述、申辩。
  3. 决定与送达: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载明核定方法、计算过程、应纳税额、缴纳期限等,依法送达。
  4. 救济途径:纳税人对核定方法及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税务机关对核定方法的合理性、适当性计算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步:核定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限制

  1. 合理性原则:选用的方法必须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最相符合,估算结果应尽可能接近实际应纳税额,不得随意估算。
  2. 就高不就低原则的摒弃: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核定旨在逼近真实,法律并未授权税务机关在多种可能结果中必须选择最高税额。合理性是根本准则。
  3. 程序正当原则:方法的选择与应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补充性原则:核定征收是查账征收的补充,一旦纳税人改正了账簿设置等问题,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应尽快转为查账征收。
经济法中的税收核定中的核定方法 第一步:概念界定与核心目标 税收核定中的核定方法,是指当税务机关因纳税人未设置、未规范设置账簿,或存在法定情形导致难以查账征收时,依法采用特定标准和程序,估算、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和手段。其核心目标是解决“征税依据缺失”问题,保障税收收入的实现,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是“税收核定权”行使的具体技术工具。 第二步:适用核定方法的前提条件(法定情形) 税务机关不能随意采用核定方法征税,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 依规定可不设账簿 :如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 应设但未设账簿 :依法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账簿设置混乱或有缺陷 :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发生纳税义务但逾期未申报 :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如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关联交易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且未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 第三步:主要核定方法的具体类型与计算逻辑 核定方法是本词条的核心。主要方法包括,税务机关需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选择最合理的一种: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税负比较法) : 逻辑 :寻找一个“参照系”。税务机关通过调查本地同行业、规模相近的纳税人的平均盈利水平(如利润率、税负率),将其作为标准,应用于被核定纳税人。 公式 :应纳税额 = 被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 × 参照纳税人的平均利润率(或应税所得率) × 适用税率。 关键 :关键在于“参照对象”的选择是否具有可比性和公允性。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成本加成法/毛利率法) : 逻辑 :适用于能核实收入或成本,但费用、利润难以准确核算的情况。在核实收入的基础上,扣除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额,得出应税所得。 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合理费用 ± 合理利润调整;或应纳税所得额 = 营业收入 × 合理毛利率。 关键 :“合理费用”和“合理利润/毛利率”的确定需要有行业标准或依据。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耗用推算法) : 逻辑 :适用于制造业等生产型企业。通过核实其生产过程中关键原材料、能源(水、电、煤)的消耗量,根据行业单位产品耗用定额,反向推算出产品产量,再根据单价推算销售收入,进而计算税额。 公式 :推算产量 = 耗用原材料总量 ÷ 单位产品原材料定额;推算销售收入 = 推算产量 × 产品销售单价。 关键 :依赖于准确的耗用数据和对行业生产定额的掌握。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逻辑 :兜底条款。当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时,税务机关可采用其他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方法,如按照银行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按照第三方(如交易平台)提供的数据核定等。 关键 :方法的“合理性”必须充分,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核定方法的程序性要求与纳税人权利 核定方法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纳税人权利: 调查取证 :税务机关需收集能证明适用核定情形及支持核定计算的数据、资料。 告知与听取意见 :在作出核定决定前,应告知纳税人核定的 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拟采用的 核定方法 ,听取其陈述、申辩。 决定与送达 :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税款通知),载明核定方法、计算过程、应纳税额、缴纳期限等,依法送达。 救济途径 :纳税人对核定方法及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税务机关对核定方法的 合理性、适当性 及 计算依据 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步:核定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限制 合理性原则 :选用的方法必须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最相符合,估算结果应尽可能接近实际应纳税额,不得随意估算。 就高不就低原则的摒弃 :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核定旨在逼近真实,法律并未授权税务机关在多种可能结果中必须选择最高税额。合理性是根本准则。 程序正当原则 :方法的选择与应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补充性原则 :核定征收是查账征收的补充,一旦纳税人改正了账簿设置等问题,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应尽快转为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