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抵销的审理程序
字数 1546 2025-12-18 16:02:56
诉讼抵销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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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首先,明确“诉讼抵销的审理程序”是什么。它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主张以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抵销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时,人民法院审查并处理该抵销主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规则。这不同于实体法上的抵销权,它聚焦于该权利在法庭上如何被提出、审查和裁判的过程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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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启动——被告提出:程序的起点是被告的提出行为。被告通常需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向审理本案的法院提出抵销的主张。这不仅仅是提出一个抗辩理由,而是提出了一个独立的、旨在消灭或缩减原告诉讼请求的反请求。被告需要说明用以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基础关系、金额、是否已届清偿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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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释明与原告的回应:法院收到被告的抵销主张后,通常负有释明职责。法官应向原告阐明被告提出了抵销抗辩,并询问原告对被告所主张的该主动债权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能否抵销等问题的意见。原告可以承认、否认或提出异议(如主张该债权不存在、已过时效、或不属于法定可抵销的标的等)。此步骤保障了原告的程序权利和辩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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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前置问题——诉讼要件审查:法院并非直接审查抵销的实体是否成立,而是先审查该抵销主张是否具备“诉讼上”的可审理性。这主要包括:
- 管辖权:被告用以抵销的主动债权所涉法律关系,依法律规定是否必须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若否,受理本诉的法院一般有权一并审查。
- 是否构成反诉:如果被告的抵销主张超出了本诉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其主动债权与本诉债权基于完全不同且无实质关联的法律关系,法院可能需释明被告应提起单独的反诉,否则可能不予在本次诉讼中合并审理。但若仅为抵销目的而提出,通常作为抗辩审理。
- 清偿期: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除非被告自愿放弃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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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审查与举证:在确认具备审理基础后,进入实体审查阶段。核心是审查抵销的法定要件是否满足:
- 互负债务:双方是否存在相互对立、合法的债权债务。
- 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钱之债抵销最为常见,种类物也可。若不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合意抵销)。
- 抵销的禁止情形: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抵销的情形,如故意侵权之债不得抵销、约定不得抵销、与特定人身密切相关的债务等。
- 举证责任:主张抵销成立的被告,应对其主动债权的存在(如借款合同、欠条)及清偿期已届至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若主张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抵销情形,则由原告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诉讼时效,若被告主张抵销的债权已过时效,而原告援引时效抗辩,则抵销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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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方式与裁判:
- 与本诉合并审理:诉讼抵销通常与本诉请求在同一程序、同一判决中合并审理,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 分别判断: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分别就原告的本诉请求是否成立、被告的抵销主张是否成立进行认定和说理。
- 裁判结果:经审查,若抵销主张全部成立且数额不小于本诉请求,则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若部分成立,则判决在抵销范围内相应减少原告的胜诉金额;若不成立,则对本诉请求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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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程序问题:
- 二审中首次提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抵销,而在二审中首次提出的,法院可基于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若允许其在二审中直接行使将剥夺原告的上诉权,故法院一般不予审理,告知其可就此另行起诉。但若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且不损害审级利益,法院也可能审理。
- 执行程序中的抵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债务人)向执行法院主张抵销的,执行法院通常只进行形式审查。若涉及复杂实体争议,一般会引导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以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保障。
通过以上七个步骤,从概念到启动、从程序审查到实体审理、从一般规则到特殊情形,可以系统地理解“诉讼抵销的审理程序”这一程序法上的专门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