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证成性
字数 1301 2025-12-18 16:18:53
宪法规范的证成性
宪法规范的证成性,是指宪法规范得以成立、被接受为具有约束力的最高法律规范的正当理由和理性基础。它探讨的并非规范“是什么”,而是规范“为什么”应当被遵守,其效力主张的理性支撑何在。
第一步:证成性的核心内涵——从“效力事实”到“效力理由”
一个宪法规范具有现实效力,是一种社会事实(如被颁布、被机构适用)。但证成性追问的是:这种事实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它超越了对规范是否存在的描述,进入对规范应当被承认的辩护。例如,一部宪法因其是革命胜利的产物而具有事实效力,但其证成性则需要基于如人民主权、人权保障等理性原则来论证。证成性是连接“实然效力”与“应然权威”的桥梁。
第二步:证成性的双重维度——内在证成与外在证成
- 内在证成:关注宪法规范体系内部的理性一致性。它要求从宪法已确立的、已被接受的更高位阶规范(如基本原则、根本价值条款)中,逻辑地推导出具体宪法规范的正当性。例如,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推导出某项具体权利条款的正当性。内在证成确保了宪法体系自身的融贯和无矛盾。
- 外在证成:关注宪法规范体系之外的正当性基础。当诉诸体系内更高规范仍无法完成充分论证时,需引入外部的实质性理由。这些理由可能包括:
- 道德理性:如正义、平等、人的尊严等普遍道德原则。
- 社会共识:特定历史-社会条件下形成的基本价值共识。
- 民主程序:规范产生于广泛参与、平等商谈的民主立宪过程。
- 功能效用: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福祉的必要性。
外在证成为宪法提供了超越文本的、立足社会的根本正当性锚点。
第三步:证成性的动态过程——论证、商谈与承认
宪法规范的证成性不是一次赋予的静态属性,而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
- 论证活动:在宪法制定、修改、解释和适用中,相关机构(如制宪会议、宪法法院)和公众需不断地为宪法规范提供理由,进行理性论证。
- 公共商谈:证成性需要在公共领域进行自由、开放的理性商谈。各种观点和理由在辩论中接受检验,最佳论证得以胜出,从而凝聚对规范的理性认同。
- 反思性承认:公民和机构基于对论证和商谈结果的认知,对宪法规范产生一种基于理由的、非盲目的承认和接受。这种承认是规范持续有效的社会心理基础。
第四步:证成性的实践意义——稳定权威与规范批判
- 巩固宪法权威:充分证成的宪法规范,其权威来源于理性理由而非纯粹强制,从而能获得更持久、更深入的遵从,增强宪法稳定性。
- 指引宪法解释与续造:当宪法条文模糊或存在空白时,解释者和续造者应诉诸那些最能证成该条文或整个体系的原则和理由,使解释结果符合宪法的根本正当性基础。
- 提供批判与发展的标准:证成性为评估现行宪法规范提供了标准。如果某规范无法在变化的社会条件下获得充分的理性证成(如明显违背平等原则),则构成了对其进行解释调整甚至修改的理性动力。它使得宪法体系保持开放性,能够基于理性论辩而演进。
总结而言,宪法规范的证成性是其生命力的理性内核。它通过内外双重维度的理由支撑,在持续的公共论证和商谈过程中,使宪法权威从基于事实服从升华为基于理性认同,从而既巩固宪法的稳定实施,又为其理性的变迁与发展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