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客体的可专利性排除范围
字数 2127 2025-12-18 16:56:22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客体的可专利性排除范围
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独占性权利来激励创新,但并非所有人类智力的产物都能成为专利权的客体。法律基于特定的公共政策考量,明确划定了不可授予专利的领域,这就是“权利客体的可专利性排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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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 核心定义:可专利性排除范围,是指那些即使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一般授权条件,也因其本质属性或公共政策原因,被法律明文规定为不得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智力活动成果或自然存在的对象。
- 法律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平衡保护私人投资与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将某些基础性的发现、自然法则、抽象思想以及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发明排除在专利垄断之外,确保科学技术的基础领域保持开放,促进后续创新,并维护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秩序。
- 主要法律渊源: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对此作出了集中规定,是判断可专利性排除范围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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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范围的具体类别与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排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需逐一细致理解:-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五条):
- 违反法律:指发明创造的目的、使用或效果为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例如,专用于赌博、吸毒、伪造货币的设备或方法。
- 违反社会公德: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效果违背了我国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善良风俗。
- 妨害公共利益: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损害公众或社会整体的利益,例如严重污染环境、损害公众健康的技术。
- 科学发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这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或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而非发明。例如,发现一种新的化学元素、一种新的天体运行规律、一种新的植物品种的野生性状。发现本身不能垄断,而利用该发现创造出的具体技术方案(如制造该新元素的方法、利用该规律设计的测量仪器)则可能具备可专利性。
-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指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达、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其处理的是抽象的信息,不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例如,管理方法、比赛规则、数学计算方法、商业经营模式本身、计算机程序本身(即纯算法或代码列表)。注意: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涉及计算机程序,但其整体是基于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解决方案可能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考虑,防止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专利限制,此类方法不能被垄断。例如,中医的诊脉方法、外科手术方法、药物治疗方案。排除的例外: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物质或材料本身(如新的药物化合物),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 动物和植物品种(《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这里的“品种”主要指向通过生物学方法(如有性杂交、选育)获得的动植物个体或群体本身,其性状主要由于遗传基因决定。出于对生命伦理、生物多样性及农业政策的考量,动植物品种本身被排除。排除的例外:① 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学方法(如转基因技术方法、细胞培养方法);② 微生物学方法及依此方法获得的微生物本身(如基因工程菌);③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品种可以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获得保护,这是一种与专利权并列的知识产权。
-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涉及核裂变、核聚变等原子核转变的方法,以及专门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物质(如新的人工核素)。出于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这些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此项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排除规定。如果一项设计的主要作用在于使产品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即起商标作用),而非对产品本身的外观美感作出贡献,则应通过商标制度保护,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印在包装袋上纯粹用于区分品牌的标签图案。
-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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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中的关键考量与边界
- “技术性”核心: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判断是否落入排除范围,常常需要审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内容是否构成一个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获得技术效果的完整技术方案。许多被排除的对象(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恰恰缺乏这种“技术性”。
- 权利要求撰写的影响:申请人如何撰写权利要求至关重要。例如,将一种商业方法描述为“一种基于计算机系统的资源优化分配方法”,并清楚阐明其涉及的硬件交互、数据处理流程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如降低服务器负载、提高响应速度),则可能摆脱“智力活动规则”的排除,成为可专利的客体。
- 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理解排除范围需结合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例如,被排除的“作品”可能受著作权保护(如计算机程序代码表达),被排除的“植物品种”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可申请商标注册。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内部根据保护对象属性进行的精细化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