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明妨碍认定与后果(一)
字数 1515 2025-12-18 18:00:0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明妨碍认定与后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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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内涵
- 定义:证明妨碍,又称举证妨碍,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实,因证据的灭失、毁损或难以使用,而陷入证明困难或证明不能的状态。
- 核心要素:
- 行为主体:可以是仲裁当事人,也可以是受当事人控制或影响的案外人(如单位其他员工)。
- 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如销毁、篡改考勤记录)和“不作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控制下的工资发放凭证)。
- 主观状态:包括故意(明知而为之)和重大过失(违反一般注意义务)。
- 侵害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证明权,即其依法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权利。
- 损害结果:导致相关事实的证明陷入困难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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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原则
-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证明妨碍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基础法律环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用人单位在这些事项上构成证明妨碍时,认定逻辑更为直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可参照适用)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法律原则:其法理基础主要是“公平原则”和“诉讼(仲裁)合作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通过不正当行为破坏仲裁程序的公平性,阻碍事实发现。
- 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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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形态与认定标准
- 常见形态:
- 用人单位方: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绩效考核文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及公示证据等。
- 劳动者方:损毁其负责保管的单位财物(可能影响赔偿数额认定)、隐瞒对其不利的录音录像证据、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笔迹鉴定等。
- 认定标准(需综合判断):
- 存在控制关系:妨碍方在客观上控制、持有或能够支配该证据。
- 存在提供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庭命令或基于诚信原则,控制方负有提出该证据的义务。
- 实施了妨碍行为:存在不提交、毁损、灭失等行为。
- 存在主观可归责性:行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 造成证明困难后果:该行为导致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或难以完成举证。
- 常见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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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一旦认定构成证明妨碍,仲裁庭可以依法作出对妨碍方不利的推定或认定,具体包括:
- 推定主张成立:直接推定对方当事人关于该证据内容的主张成立。例如,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资表,可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 降低证明标准:减轻受害方的证明责任,使其提供的初步证据或间接证据更容易被采信。
- 直接认定事实:在结合其他证据和全案情况的基础上,仲裁庭可以直接认定受害方主张的相关事实为真。
- 不利的裁判结果:上述推定或认定将直接导致妨碍方在相关争议点上承担败诉风险,影响最终的仲裁裁决结果。
- 妨碍仲裁的司法制裁(在后续诉讼中):如果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
- 一旦认定构成证明妨碍,仲裁庭可以依法作出对妨碍方不利的推定或认定,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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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适用
- 主张对方构成证明妨碍的一方,通常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对方控制该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 仲裁庭在庭审中会对是否存在证明妨碍进行审查,听取双方意见,并可能要求被指控方说明理由。
- 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对是否构成证明妨碍、理由及因此产生的事实认定结论进行明确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