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举证责任转移
字数 1437 2025-12-18 18:26:24
不当得利返还的举证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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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不当得利返还与举证责任
- 不当得利返还,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人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无合法根据。
-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在诉讼中,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 在传统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受损人)需就上述全部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其中,证明“获益无合法根据”往往是难点,因为这属于消极事实,原告难以直接、积极地证明对方“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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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举证责任转移的含义
- 举证责任转移 并非指证明责任本身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交换,而是一种举证必要的转移,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基于证据距离、举证能力等因素,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所做的动态调整。其实质是,当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原告)就其主张的某些要件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使该事实具有初步可能性时,举证的必要性就转移至对方当事人(通常为被告),若对方不能提出反证,则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 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不当得利返还的举证责任转移” 特指:受损人(原告)就“获利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只需完成初步的、能引起合理怀疑的举证,举证必要即转移至得利人(被告),由得利人对其“获利具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若得利人不能证明其获益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则可能认定“无合法根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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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发条件:举证责任转移的司法适用前提
- 举证责任转移不会随意发生。司法实践中,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院才可能启动该机制:
- 原告完成对基础事实的证明:原告已就“自己遭受损失”、“被告获得利益”、“损失与利益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积极事实完成了举证,使法官形成初步心证。
- 原告就“无合法根据”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初步线索:例如,原告证明款项已转入被告账户,但双方不存在与转账金额相匹配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法律关系,或证明曾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已因无效、被撤销、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 证据偏在:关于“获利依据”的证据材料(如内部账册、特定合同、审批文件等)主要由被告掌控,原告客观上难以获取。
- 当上述条件满足,法官会根据案情初步判断“无合法根据”具有相当可能性,此时便将就“存在合法根据”进行举证的必要性分配给被告。
- 举证责任转移不会随意发生。司法实践中,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法院才可能启动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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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转移后的证明活动与后果
- 一旦举证必要转移至得利人(被告),被告必须就其获得的利益提出具体的、正当的合法根据,并进行充分举证。例如,主张该款项是偿还借款、支付货款、履行赠与、发放奖金等,并提供相应证据。
- 若被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获益存在合法根据,则原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不能成立。
- 若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获益的合法根据,或者其主张的依据不成立、不充分,则法院很可能认定“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成立,从而支持原告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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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界限
- 意义:此机制平衡了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尤其缓解了原告证明消极事实的困境,防止因证据距离导致实体不公,体现了实质正义的司法理念。
- 界限:需注意,这并非倒置了整个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举证责任。原告仍需就“受损”、“得利”、“因果关系”等基础事实承担最初的、基本的举证责任。转移的只是“(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具体举证必要。法官在判断是否启动转移时拥有裁量权,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并非只要原告起诉不当得利就自动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