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字数 1631 2025-12-18 18:58:22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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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制度定位
- 首先,你需要理解,ICSID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内部的质量控制与纠错机制。它不同于在普通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向仲裁地国内法院申请“撤销”裁决。ICSID仲裁是依据《华盛顿公约》(即《ICSID公约》)建立的自足体系,其裁决不受任何缔约国国内法院的审查或撤销。
- 因此,为了在自足体系内提供最终的救济,公约设立了“撤销”制度。该制度由专门组成的临时“撤销委员会” 在ICSID框架下进行。其核心目的是审查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是否存在根本性的程序缺陷,而非重新审理案件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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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撤销申请的条件
- 主体:只有仲裁当事一方(投资者或东道国)有权提起。
- 对象:针对最终裁决(不包括程序性命令或中间裁决)。对部分裁决的撤销需在最终裁决作出后一并或单独针对该部分裁决提起。
- 时限: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20天内提出。如果撤销理由是基于仲裁员腐败,则应在发现腐败事实后120天内,且无论如何在裁决作出后3年内提出。
- 形式:必须向ICSID秘书长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提供佐证、缴纳预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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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理由(法定的五种情形)
- 这是撤销制度的核心,理由仅限于《ICSID公约》第52条第1款穷尽式列举的五项,委员会不能基于其他理由(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撤销裁决。这五项是:
- 仲裁庭组成不当:指仲裁庭的组成未遵守公约相关规定,如仲裁员国籍、指定程序不符合约定或公约规定。
- 仲裁庭明显越权:指仲裁庭处理了未提交给其的事项,或未处理已提交的事项。常见争议包括仲裁庭对“投资”定义的解释是否超越了管辖权范围。
- 仲裁员存在腐败行为:指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收受贿赂。
- 严重违背基本程序规则:这是最常被援引的理由之一。指违反了诸如双方陈述意见的平等机会、公正审理等根本性的程序公正原则。例如,未给予一方合理机会评论关键证据或论点。
- 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指裁决书完全没有提供推理,或提供的推理无法让读者理解裁决结论是如何得出的。这不等同于推理薄弱、错误或不具说服力。
- 这是撤销制度的核心,理由仅限于《ICSID公约》第52条第1款穷尽式列举的五项,委员会不能基于其他理由(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撤销裁决。这五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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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程序的进行
- 中止执行:一旦提起撤销申请,裁决的自动中止执行,直至撤销程序结束。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中止。
- 撤销委员会的组成:由ICSID行政理事会主席从仲裁员小组中指派三名未涉及原仲裁的成员组成。当事方不参与指定。
- 审理范围:撤销程序不是上诉。委员会不重新审查案件事实或法律,仅围绕当事人提出的五项撤销理由进行书面和/或口头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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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的结果与法律后果
- 可能的决定:委员会经审理后,可以做出三种决定:(1)驳回申请,维持裁决;(2)全部撤销裁决;(3)部分撤销裁决中受到撤销理由影响的部分。
- 撤销后的处理:如果裁决被全部或部分撤销,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端提交给一个新组成的仲裁庭。这就是“发回重审”。撤销程序不解决实体争议,只是为当事人重新启动一个“无瑕疵”的仲裁程序打开了大门。
- 终局性:撤销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对此决定没有进一步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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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特点与核心争议
- 程序性审查为主:该制度设计初衷是确保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确。因此,即使仲裁庭在事实或法律认定上有明显错误,只要程序正当,裁决也不能被撤销。
- “明显越权”的解释争议:实践中,关于仲裁庭对条约条款(如公平公正待遇、征收)的解释是否构成“越权”,是重大争议点。多数撤销委员会采取克制态度,认为法律解释错误本身不构成“明显越权”,除非该解释完全脱离条约文本或明显不合理。
- 撤销与上诉的功能混淆风险:批评者指出,当事方和某些撤销委员会在实践中可能变相将撤销程序用作“上诉”,审查实体问题,这与公约设立该制度的有限目的相悖。
- 对裁决终局性的影响:虽然提供了纠错渠道,但漫长的撤销(及可能的重审)程序也影响了投资争端解决的效率与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