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证明妨碍调查程序
字数 1422 2025-12-18 19:08:55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妨碍调查程序

第一步:明确调查程序的启动前提
证明妨碍调查程序,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稽查等税收核定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隐匿、销毁、篡改或拒不提供涉税资料等证明妨碍行为时,依法启动的专门调查程序。其启动前提是税务机关已掌握初步线索或证据,合理怀疑当事人可能实施了证明妨碍行为,进而需要展开正式调查以查清事实。

第二步:调查程序的核心步骤与内容

  1. 立案与初步核查:税务机关根据线索,决定是否就涉嫌证明妨碍的行为立案。立案后,进行初步核查,固定已发现的线索证据,如相关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第三方信息比对差异等,以初步判断妨碍行为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
  2. 调查取证:这是核心环节。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收集证据:
    • 询问调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如财务人员、经办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涉税资料的形成、保管、去向及可能存在的妨碍行为动机、过程。
    • 调取与查验资料: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其应当持有但未提供的涉税凭证、账簿、合同、电子数据等。对比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与税务机关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查找矛盾与缺失。
    • 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资料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搜寻被隐匿或尚未销毁的资料痕迹。
    • 技术鉴定: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真伪鉴定(如笔迹、印章、电子数据生成时间等),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特定财务数据、资产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以识别篡改行为。
  3. 告知与申辩:调查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税务机关应将调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 调查终结与事实认定:综合全部调查取得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对是否存在证明妨碍行为、妨碍的具体方式(如隐匿、销毁、篡改等)、妨碍的涉税资料范围、对税额核定的影响程度等关键事实作出认定。

第三步:调查程序与后续法律处理的衔接
证明妨碍调查程序本身侧重于“行为认定”,其结论是后续法律处理的基础。调查终结后,税务机关将根据认定的事实:

  1. 税收核定层面: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因证明妨碍导致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时,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方式(如参照同类行业利润率)确定应纳税额。调查程序中获取的证据是采用核定方法及确定核定数额的重要依据。
  2. 行政处罚层面:如果证明妨碍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手段,或第七十条的阻碍税务检查),调查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移送,作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3. 刑事移送层面:若调查发现证明妨碍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税务机关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步:程序原则与调查限度

  1. 程序合法性原则:调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进行,出示检查证,遵守法定步骤和时限。
  2. 证据规则适用:调查收集的证据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通过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欺骗)获取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3. 比例原则:调查措施应与涉嫌妨碍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相适应,避免不必要的调查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过度干扰。
  4. 调查结论的作出:最终应形成书面调查结论,载明调查过程、认定事实、证据清单及初步处理意见,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调查结论是后续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的重要前置文书。
税收核定中的证明妨碍调查程序 第一步:明确调查程序的启动前提 证明妨碍调查程序,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稽查等税收核定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存在隐匿、销毁、篡改或拒不提供涉税资料等证明妨碍行为时,依法启动的专门调查程序。其启动前提是税务机关已掌握初步线索或证据,合理怀疑当事人可能实施了证明妨碍行为,进而需要展开正式调查以查清事实。 第二步:调查程序的核心步骤与内容 立案与初步核查 :税务机关根据线索,决定是否就涉嫌证明妨碍的行为立案。立案后,进行初步核查,固定已发现的线索证据,如相关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第三方信息比对差异等,以初步判断妨碍行为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 调查取证 :这是核心环节。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收集证据: 询问调查 :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如财务人员、经办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涉税资料的形成、保管、去向及可能存在的妨碍行为动机、过程。 调取与查验资料 :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其应当持有但未提供的涉税凭证、账簿、合同、电子数据等。对比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与税务机关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获取的信息,查找矛盾与缺失。 现场检查 :必要时可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资料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搜寻被隐匿或尚未销毁的资料痕迹。 技术鉴定 :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真伪鉴定(如笔迹、印章、电子数据生成时间等),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特定财务数据、资产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以识别篡改行为。 告知与申辩 :调查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税务机关应将调查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调查终结与事实认定 :综合全部调查取得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对是否存在证明妨碍行为、妨碍的具体方式(如隐匿、销毁、篡改等)、妨碍的涉税资料范围、对税额核定的影响程度等关键事实作出认定。 第三步:调查程序与后续法律处理的衔接 证明妨碍调查程序本身侧重于“行为认定”,其结论是后续法律处理的基础。调查终结后,税务机关将根据认定的事实: 税收核定层面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因证明妨碍导致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时,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方式(如参照同类行业利润率)确定应纳税额。调查程序中获取的证据是采用核定方法及确定核定数额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层面 :如果证明妨碍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手段,或第七十条的阻碍税务检查),调查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移送,作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刑事移送层面 :若调查发现证明妨碍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税务机关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步:程序原则与调查限度 程序合法性原则 :调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进行,出示检查证,遵守法定步骤和时限。 证据规则适用 :调查收集的证据需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通过非法手段(如暴力、威胁、欺骗)获取的证据应予以排除。 比例原则 :调查措施应与涉嫌妨碍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相适应,避免不必要的调查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过度干扰。 调查结论的作出 :最终应形成书面调查结论,载明调查过程、认定事实、证据清单及初步处理意见,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调查结论是后续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的重要前置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