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中的撤销程序(Annulment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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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什么是ICSID撤销程序?
这是一个独特的概念。您需要首先了解,《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华盛顿公约》)建立了一个自成一体的仲裁体系。在此体系中,仲裁裁决的“纠正”不通过国内法院的上诉进行。相反,公约设立了专门的“撤销程序”,作为裁决作出后的唯一追诉方式。其核心目的不是纠正裁决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而是审查仲裁程序是否存在根本性缺陷,以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与正当性。您可以将撤销程序理解为对“程序正义”的终极审查,而非对“实体正义”的二次审理。 -
撤销程序的启动基础:谁可以提起,何时提起?
明确了是什么之后,您需要知道如何启动。只有仲裁的任一方当事方(投资者或东道国)才有权提起撤销申请。申请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的120天内提出,这个期限非常严格,不容延长。申请必须向ICSID秘书长提出,并需明确所依据的撤销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撤销程序由新成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审理,该委员会由三名不同于原仲裁庭的成员组成。 -
撤销的法定理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裁决?
这是理解该程序的关键。根据《华盛顿公约》第52条,撤销理由仅限于以下五项穷尽性列举,任何一方都不得基于这五项之外的理由申请撤销:- 仲裁庭组成不当: 指仲裁员的选任未遵守公约规定,例如,仲裁员不具备要求的资格,或指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 仲裁庭明显越权: 指仲裁庭裁决了本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未能裁决提交给它的全部事项。这不包括在管辖权范围内适用法律错误。
- 仲裁员存在腐败行为: 指有证据证明某一仲裁员在案件中有受贿等腐败行为。
- 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这是最常被援引的理由之一。指违反了保障程序公正的核心规则,例如,未给予当事方陈述案件的平等机会、未就关键证据进行听证、仲裁庭拒绝采纳关键证据且无正当理由等。这必须是“严重”违反,而非一般性的程序瑕疵。
- 裁决未陈述所依据的理由: 指仲裁裁决完全没有陈述其推理过程,或陈述的理由完全无法理解、自相矛盾,导致当事人无法知晓裁决的依据。单纯的推理不充分、不具说服力或存在错误,不构成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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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的权力与撤销的法律后果
了解理由后,您需要知道程序的结果。专门委员会经审理后,可以做出两种决定:- 驳回申请: 如果认为撤销理由不成立,则驳回申请,原裁决的效力得以最终确认。
- 撤销裁决(全部或部分): 如果认为一项或多项撤销理由成立,则可以决定撤销整个裁决或其中的部分。撤销的后果是:被撤销的部分裁决归于无效,失去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解决双方的实体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一个新组成的仲裁庭,重新进行审理。这意味着,撤销程序是“将程序重置”,而非给出最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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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程序的性质、界限与现代实践中的挑战
最后,您应从宏观上把握其特点与现状。撤销程序不是上诉程序,专门委员会不能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其核心任务是“程序审查”。然而在实践中,申请方常常试图将实体问题包装成程序问题(例如,声称法律适用错误构成了“明显越权”或“未陈述理由”),这导致撤销程序有时被批评为“变相的上诉”,引发了对程序被滥用、导致争议解决时间过度拖延的担忧。因此,当前国际投资仲裁改革讨论中,如何明确并严格限定撤销程序的适用边界,是一个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