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收集
字数 1629 2025-12-18 20:18:22
刑事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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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首先,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定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自诉人、辩护人等,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发现、取得、固定和保全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这是整个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是后续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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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主体:证据的收集主体具有法定性,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进行。主要分为两类:
- 公权力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等)在侦查阶段是主要的证据收集主体,负责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时,负责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为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活动,但其角色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自诉人负有证明其指控的举证责任,可以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可以自行收集或申请公权力机关收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供或申请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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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与要求:证据的收集活动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原则,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程序的正当性:
- 合法性原则:这是核心要求。收集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都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均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客观、全面原则:收集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能主观臆断。既要收集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能只片面收集对某一方有利的证据。
- 及时、细致原则:证据可能灭失、毁损或发生变化,必须迅速采取行动。同时,收集工作要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细节和线索,特别是对微量物证、电子数据等,需要运用专业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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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方法:根据证据种类和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了多种收集方法,主要包括:
- 侦查行为:这是最主要的方式,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现场、人身、尸体),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电子数据,查询、冻结财产,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侦查实验等。每一项行为都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步骤。
- 调取: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依法索取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接受: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人自首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或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等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移送的证据材料(需经法定程序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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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与前沿问题:随着社会发展,证据收集面临新挑战:
- 电子数据的收集:对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网络日志、文档、音视频文件等电子数据的收集,有专门的程序要求,如必须制作笔录、清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等,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通过秘密监控、控制下交付等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时,需注意相关保护措施(如不暴露方法细节、采取保护措施等)。
-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证据,需经其同意;向被害人一方取证,需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征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这体现了对辩护权保障与诉讼秩序、被害人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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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意义:刑事证据的收集是一个系统性、规范性的诉讼活动,它直接决定了后续诉讼环节中“证据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收集,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同时,如何在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特别是被追诉人权利)、保护隐私之间取得平衡,始终是证据收集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中的核心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