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制度
字数 1366 2025-12-18 20:28:58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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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是指资源保护主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从规划、勘探、许可、建设、生产、闭坑(或关闭)到生态修复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实施连续、动态、系统化的监督检查与管理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改变“重审批、轻监管”或“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传统模式,将监管链条延伸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每一个阶段,确保其始终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政许可的要求,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安全。 -
监管阶段与核心内容
该制度的监管覆盖以下主要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监管重点:- 规划与准入阶段:监管重点是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项目是否符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开发负面清单。
- 勘探与设计阶段:监管重点是勘查活动是否依法取得许可,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 建设与生产阶段:这是监管最核心、最动态的环节。重点监管是否按照许可的范围、方式、规模和技术标准进行开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措施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是否达标;污染物排放、生态扰动是否在许可范围内。
- 闭坑与修复阶段:监管重点是资源开采活动结束后,开发者是否依法编制并实施闭坑(或关闭)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是否按期完成生态修复义务,并达到预定标准;相关补偿是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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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监管手段与机制
为实现全过程有效监管,法律设定了多种手段和机制:- 动态监测与信息化平台: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测设备等技术手段,结合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建立资源开发利用动态监测网络和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采集、分析与共享。
- 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对高风险项目、重点区域、曾有违法记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增加检查频次。
- 执法与处罚: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违法、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拒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可适用“行政代履行”制度。
- 信用约束:将企业的资源开发行为、守法状况及生态修复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行政许可、财政补贴、金融信贷等挂钩,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
- 公众监督:通过资源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举报、公益诉讼等方式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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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价值与目标
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制度的建立,旨在实现以下核心目标:- 实现系统化风险防控:将风险预防理念贯穿始终,通过早期介入和持续监控,最大程度减少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安全事故。
-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在资源开发各环节的守法义务和生态保护责任,推动其建立内部全过程合规管理体系。
- 提升监管效能与公信力:变被动应对为主动监管,变分段监管为连贯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确保法律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 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全过程的约束和引导,推动资源开发方式向节约集约、环境友好型转变,保障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