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行为形式有效性(Formal Validity of Legal Act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核心概念界定
本词条涉及的是,当一个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缔结婚姻)含有涉外因素时,其形式上的有效性应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判定。“形式有效性”是指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须遵守的外部表现方式与手续,例如合同是否需要书面形式、是否需要签字盖章、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遗嘱是否需要特定格式的书面文件及见证人;婚姻是否需要民事登记或宗教仪式等。这与“实质有效性”(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合法等)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方面。 -
基本原则:“场所支配行为”原则(Locus Regit Actum)
这是解决法律行为形式有效性法律冲突的最古老、最核心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行为的方式,应受其行为地法律的支配。这是一条选择性、补缺性的冲突规范。其经典规则通常表述为:一项法律行为,只要其形式符合行为实施地法,或者符合该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即为形式有效。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遵循其中一个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只要满足其一,即可在形式上有效。 -
“行为地”的确定
适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关键在于确定“行为地”。对于不同的行为,行为地的认定有所不同:- 合同:在隔地订立的合同中,要约发出地与承诺发出地可能不同。传统上,承诺发出地或合同缔结地常被视为行为地。现代规则则更灵活,可能承认合同符合任何一个与合同有密切联系地的形式要求即为有效。
- 遗嘱:遗嘱的订立地通常被视为行为地。考虑到遗嘱人可能在旅途中订立遗嘱,许多立法和公约(如《海牙遗嘱形式法律适用公约》)采用了非常宽松的规则,允许遗嘱形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国籍国、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法等众多法律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 婚姻:婚姻的举行地是确定婚姻形式有效性的主要连结点。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婚姻只要符合举行地法规定的形式(无论是民事仪式还是宗教仪式),通常在形式上都应被承认有效。
-
原则的例外与限制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并非绝对,存在以下例外和限制:- 涉及不动产的法律行为:关于不动产的合同、遗嘱等,其形式有效性通常不适用一般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而必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因为不动产所在地对这类交易的形式有极强的管理利益和要求。
- 内国强制性形式要求:尽管行为符合行为地法,但如果法院地法对某些类型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涉及内国公共利益的,如在内国履行的某些合同、涉及内国国民身份的行为)规定了必须遵守的特定形式,法院可能以其为强制性规范为由,要求适用法院地法。
-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实质问题的准据法,但对于形式问题,当事人单独选择的形式准据法不一定总能被接受,通常仍需满足行为地法或实质准据法之一的要求。
-
现代发展趋势
总的趋势是,为了尽可能使法律行为在形式上有效,以保障交易安全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在放宽对形式要件的要求,增加可选择的连接点。例如,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合同的形式只要符合合同准据法、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本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之一,即为有效。这种“有利于形式有效”的原则,体现了国际私法支持法律行为成立、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现代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