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法律论证的核心任务。法律论证的根本目的是为一项法律决定(如司法判决、法律意见)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现代论证理论将证成过程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但又紧密联系的层面:内部证成 和 外部证成。这是法律方法论,尤其是在法律推理和裁判说理中的基础性分析框架。
第一步:理解内部证成——逻辑推导的正确性
内部证成关注的是论证的形式结构。它要回答的问题是:在给定一系列前提(包括法律规范前提和案件事实前提)的情况下,结论是否能够通过逻辑上无懈可击的步骤推导出来?换言之,内部证成检验的是从前提推导到结论的逻辑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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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结构:内部证成的经典结构是三段论演绎推理。
- 大前提:一个普遍的法律规范,例如“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 小前提: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并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例如“张三故意非法剥夺了李四的生命”。
- 结论:将大前提适用于小前提得出的法律后果,例如“因此,对张三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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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目标:内部证成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推导过程的逻辑有效性。只要前提为真,并且推理形式有效,结论在逻辑上就必然为真。在这个层面上,它不关心前提本身是否正确、是否公正,只关心“如果前提成立,结论是否必然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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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单纯依赖内部证成是不充分的。因为它默认了大前提(法律规范)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定性)是清晰、明确、无可争议的。但现实中的法律争议,恰恰在于大前提的选取、解释,以及小前提的构建存在多种可能。内部证成无法回答“为什么要用这个法条而不是那个法条?”、“为什么将本案事实定性为‘故意杀人’而非‘过失致人死亡’或‘正当防卫’?”
第二步:理解外部证成——前提本身的正确性
外部证成正是为了解决内部证成的局限性而存在的。它关注的是前提本身的可接受性与正确性。外部证成要回答的问题是:所引用的法律规范(大前提)为何是适当的? 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定性(小前提)为何是正确的?
外部证成的核心是对前提的证立。这通常涉及到复杂的、非形式逻辑的论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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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前提的外部证成:即论证为何适用某个法律规范是正当的。这主要涉及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的方法,例如:
- 文义解释:论证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什么。
- 体系解释:论证该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和关联意义。
- 历史解释:论证立法者的原意或规范的历史发展。
- 目的解释:论证该条文所要实现的客观目的和社会功能。
- 援引法律原则:在缺乏明确规则时,论证为何某个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被适用。
- 比较法论证:参考外国法或国际惯例来支持对本国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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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前提的外部证成:即论证案件事实为何能涵摄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这主要涉及证据法和事实认定方法,例如:
- 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论证:论证某个证据为何可采信,其证明力大小。
- 经验法则的运用:运用公认的常识、科学定理来推断事实。
- 事实的法律评价:论证为何一组生活事实(如“甲用刀刺入乙的胸部”)在法律上应评价为“故意杀人行为”而非“伤害行为”。这通常需要将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与具体事实特征进行比对和论证。
第三步:综合理解两者关系——分工与协作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是层次分明、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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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内部证成处理“逻辑”问题,确保推理形式严密;外部证成处理“内容”问题,确保推理前提可靠。一个完整的法律论证,必须同时通过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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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与循环:论证过程在理想模型上呈现出“外部证成 → 内部证成”的线性顺序:先通过外部证成确立可接受的大、小前提,再通过内部证成进行逻辑推导。但在复杂案件中,这一过程是循环往复的。对结论的初步判断可能影响前提的选择和解释(如基于对结论公正性的预判,而选择特定的法律解释方法),然后再通过内部证成进行检验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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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意义:在案例分析题中,内部证成要求你能够清晰地写出完整的、逻辑严密的三段论推导过程。外部证成则要求你能够对你所选择适用的法条(为何是A法条不是B法条)、对该法条的具体解释(为何采取这种解释而非另一种)、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为何构成此罪而非彼罪)给出充分的、有法律依据的理由。高分答案不仅在于结论正确,更在于展现从前提确立到结论推导的完整、有说服力的论证链条,这恰恰是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
总而言之,内部证成是法律论证的骨架,保证形式严谨;外部证成是法律论证的血肉,赋予其实质内容。二者结合,共同构筑了具有说服力的法律决定。